产权保护不是“原罪”护身符
2017-09-05法人周乔
法人 2017年2期
文 《法人》 见习记者 周乔
产权保护不是“原罪”护身符
文 《法人》 见习记者 周乔
“妥善处理历史案件”——中央的态度和决心大大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但将其过度解读为“法外开恩”“大赦民企原罪”似乎为时过早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的这段经典语录最近又反复被人们提及。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而2016年12月16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高层频频出招,被认为是在产权保护制度改革领域祭出重拳。
《意见》中的大量内容提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被认为是对民营企业的重大利好,是为民企和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意见》强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问题”,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这也被解读为将大大提振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增强其财产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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