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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2017-09-04贾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6期
关键词:驱动因素碳排放

贾娜

[提要] 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也同样面临着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保护环境等问题;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提出未来可能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对排放情况做强制性披露,这就促使企业不得不披露碳排放信息,同时也促进我国碳排放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建设进程。本文分析碳排放强制性信息披露各个驱动因素的影响,并为我国碳排放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强制性信息披露;碳排放;驱动因素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6月1日

一、引言

在当前市场全球化下,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低碳经济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这也就意味着世界贸易进入了低碳经济发展时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也因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经济要面临的是保护生态环境还是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两难选择。由于我国经济规模逐年增加以及煤炭主导的能源结构,使我国有可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由此可以预料我国政府未来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国内的碳排放市场建设也将日益成熟,此时政府与企业适时地披露碳排放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碳排放信息披露就成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二、国内外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

国外的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现状,比如英国伦敦证交所上市公司自2013年9月起被要求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使英国成为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报告中第一个强制要求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立法部门主要推动的以1994年“自愿温室气体报告计划”为先导,逐步加强强制性碳披露义务和责任报告登记,并于2008年环保局实施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报告登记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联邦级别的询问管理系统和温室气体排放体系。目前,已有18个州要求当地企业对碳排放进行量化和报告。2007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2007年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要求只要超过临界点,就要向监管部门提交排放、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报告。

可以看出,国外的碳信息披露总体趋势是由自愿性披露转变为强制性披露,但国际社会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信息披露不一致,没有可比性,使得各个国家披露碳信息面临许多困难。第一,国际标准众多,根据不同的对象可以分为国家层面、组织和项目级别标准等等,根据主体的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等。由于标准的主体是不同的,出发点和目的也是不同的,不同标准的计算结果更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比较;第二,从环境信息披露的早期阶段来看,信息主要分布在年度报告的不同部分。但随着技术的进步,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信息披露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第三,在碳披露领域有各种各样的碳披露框架。從水平角度看,每一种揭示碳信息的程度是显著不同的。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即使相同的信息披露框架也会随着时间的不同而变化。

目前,英国的碳披露项目(CDP)在中国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碳排放信息问卷回收率逐年增加,56%的企业已经制定绝对值的目标,这表明我国企业在节能减排的压力下越来越关注碳排放。2003年《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中国第一个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规定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定期为超额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指定的发布的污染物总量限制污染企业,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信息。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策规定企业应公开本企业环境信息。2008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刊发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书面指导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鼓励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的同时,还应对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使环境信息成为年度报告的内容。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2015年1月1日生效,总结当前法律法规有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现状,监管披露污染数据以提高透明度,并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发布信息。

从相关立法角度看,我国目前的碳披露仍然是自愿披露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首先,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相应的立法,即在没有碳披露立法、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对碳信息进行披露。如今,我国立法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全面,对系统的碳信息披露没有规定,而且因为在中国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更多的是一种负担,而不是公司义务;太宽泛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其次,主体发展的差异导致了披露的内容冲突,这也是在该领域内碳信息披露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最后,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承担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导致了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减少,质量得不到保证。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审计制度、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鉴证制度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等,这些方面的缺失都是导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不高的原因。

三、碳排放强制性信息披露驱动因素

企业对外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对其施加压力的结果,这些压力主要来自政府、管理层、雇员、投资者、债权人、客户、新闻媒体等。其中主要面临着政府的压力,政府的压力是最直接的压力;其次是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前者可以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指导企业的环境行为,后者主要是通过公众的压力来制定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因此,我们可以把公司的环境披露行为看作是对主要利益相关者压力的回应。

(一)政府制度和监管。政府部门是企业碳信息需求的一方,它需要了解企业的碳排放信息,制定低碳发展战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弗罗斯特(2007)的研究表明,一旦政府颁布环境法规,环境信息披露的程度就会上升。曾毅勤(2008)通过研究中国重度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主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影响。随着环境披露条例的出台,公司面临着环境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高。但企业不同地区面临的监管压力存在明显的差异,因为各地的法律制度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意识等因素都会影响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地方政府越是重视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就越大。

(二)管理层。碳排放涉及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企业需要全面了解碳信息,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完善企业环境保护要求,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长期发展。企业管理层也可以利用碳信息来预测未来的风险。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政策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

(三)员工。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员工的工作环境来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大量的碳排放,从而使员工的健康受到威胁;从员工的经济安全来看,如果企业过度排放,或许会使企业背负环境负债,员工可能会是遭受损失的一方,他们可能会失去现有的工作,从而失去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他们将增加对碳信息的关注。同时,随着员工环保意识的提高,现在员工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希望了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和减排政策、社会环境保护的企业形象等等。因此,它有利于员工了解碳信息和帮助员工更了解他们所服务的企业,从而改善了归属感和忠诚度。

(四)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环保意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已经扩大,因此投资者必须密切关注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应对环境变化和低碳经济发展的态度和策略,及时调整投资决策,重组资产。与此同时,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政策逐渐完善,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的碳信息,由于政府政策的变化,未来可能会导致潜在的贷款风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主要的债权人,由于温室效应等严重的环境问题,各种金融机构开始发放与环境行为相关的企业贷款。

(五)消费者。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素质水平的提高,绿色消费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消费者在产品满足自身需要的条件下,开始转向低碳产品。根据调查,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愿意为环保商品和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随着绿色消费的增长,企业必须披露碳信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发展。

(六)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是碳信息的主要需求方,社会公众要求企业披露碳信息,树立企业的环境形象,这使新闻媒体成为他们之间的信息传递者。基于合法性理论,合法性可以作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舆论对企業合法性的理解和评价在公众对企业的评价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也关注媒体的作用,大多数人认为媒体报道将会促进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Clarkson等(2008)认为,媒体的关注将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产生更大的影响,因为负面的媒体报道的影响导致了积极的环境信息披露。

四、碳排放强制性信息披露建议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我国碳排放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体系:

(一)增加公司披露碳排放信息的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信息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信息披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标准,提高可比性。

(二)上市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建立国家数据库环境报告,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报告的透明度。作为下一轮技术变革的核心,大数据将会在很多方面影响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网络形式具有大量的信息、及时的传输和方便的保存等优点。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还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得用户的反馈信息,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环境行为。因此,应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披露其碳排放信息,并为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数据支持。

(三)完善鉴证制度。独立、客观、有效的审计工作是高质量信息披露的保证,明确审计的重点能够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被审计过的碳信息,也可以提高碳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披露内容应侧重于碳减排措施和绩效等方面的企业战略,鼓励企业逐步减少碳排放、提升低碳竞争力,并有助于提高企业和社会责任的管理绩效。

(四)加强企业环境意识,使企业治理层、职工对环境信息披露有正确的认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自我意识。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上市公司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水平,确保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和有效地促进企业碳排放的强制性披露。

主要参考文献:

[1]沈弋,徐光华,王正艳.“言行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4.

[2]王妮佳.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绿色财会,2015.

[3]毕茜,彭珏,左永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和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

[4]方健,徐丽群.信息共享、碳排放量与碳信息披露质量[J].审计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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