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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思维对社会发展的价值

2017-09-04苏志强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规范社会稳定

摘 要 法律思维是一种运用法律的知识和逻辑观察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法律思维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特别是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过在民众中培育法律思维,营造法律环境,对于规范个体的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都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 法律思维 法律规范 社会稳定 社会正义

作者简介:苏志强,上海银行,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52

从广州恒大足球队在亚冠决赛中违约更换赞助商广告,到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组商标权案件败诉后拒绝更改节目名称,关于这些案件的进展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其中赞成和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随着案件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信息的逐渐公开,这些案件在公众中也逐渐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不得不说,也正是因为这些案件当事人的超高知名度,案件的不断深入也给广大公众上了一堂生动鲜明的法治课,让公众可以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培养和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对于“法治中国”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的价值。通过植根于民众内心对法律的认同,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和培养民众的法律思维,促使民众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则和制度解决问题,在现今迅速发展和变化的社会中更加显得有意义。

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也有人认为法律思维是特定的法律职业群体拥有的思维方式,笔者不以为然,法律思维作为一种处理社会问题的方法,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所谓的法律职业群体之中,而更应该扎根于每一位公民的心中。法律在本质上不过是将长期存在于社会中的规则经过一定的程序成文化和规范化,从而用于解决社会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规则意识自古有之,长期以来我们都在生活中不断接受着“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等规则意识的熏陶,从而在日常生活中构建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相对完善的治理模式。自古以来,历朝历代中的盛世也大都发生在制度完善、社会稳定的时期。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社会性和正义性的特点,通过在实践中的运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推动社会的发展。

一、 法律思维可以使个体行为规范化

法律思维是规范性的思维,其特征就在于“规范性”。法律作为一种成文化和规范化社会规则,除了具有评价案件事实的作用以外,还具有对人们行为方式的指导和预测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指引公民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的规范和稳定必不可少,否则朝令夕改将会使人们陷入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为基点的思维,是一种合规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法律法规以明文的形式将各项规定成文化规范个体的行为方式,指引着个体行为的选择,同时也是对个体行为结果的预判,从而保证行为与结果的稳定一致。通过在社会中传播各种法律规定知识,培育和发展社会成员的法律思维,促使社会成员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行为。

在社会发展的大变革时代,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社会中难免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中一部分原因可能是法律内容本身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更多的原因则是人们对于法律内容的忽视和规避,力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获得超额的经济效益。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法律条文则变成了空洞的条文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良好的遵守和实践,法律规定对社会的规范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出来,从而导致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违反基本的伦理道德的行为方式,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然而类似广州恒大这种公然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并不少见,这种公然违约的行为无论是对经济发展或是社会稳定都是一种重大的伤害。法治理论要求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力和权利主体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制约在理念上就是要求解释者必须尊重法律文本意义的客观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减少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强制性干预,更加注重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然而这种混乱的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本身却是致命的。因此,为了构建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持良好的市场参与风气,对广大企业家进行系统完备的法律思维训练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调整自己的竞争策略,选择合适的竞争方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广大普通的社会公众来说,培养规范的法律思维,对于其在日常生活中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减少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出现,对其自身的健康发展是一种系统的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则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法律思维可以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诚如马克思所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良好的上层建筑可以不断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进步,恶劣的上层建筑同样也会影响甚至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进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空洞的法律条文,更会对社会的发展变化产生深刻的影响,作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更是会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社会现象以及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只要在某个政體内部存在经制定并得到认可的、旨在调整该政体中所有人的交互行为的法律体系,严格遵守所有那些法律,特别是拥有政府权力的人严格遵守那些法律则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

正如上文中所述,法律条文通过人们在实践中的不断应用会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的规范指引作用,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之后,某个法律问题的最终决定会对社会的行为产生较大规范指引作用,人们通过对行为结果的预期来决定如何选择自身的行为方式,这就实现了法律规定从静态的文本形式直接转变为动态的社会实践行为。

法律规定是对社会发展中的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升华和提升,是对社会关系比较客观合理的综合调整,也是对社会发展综合情况的全面反映。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的不断应用,可以比较合理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解决相关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在社会中不断进行法律思维的宣传和训练,支持和引导社会成员培养相应的法律思维,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可以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这样的问题解决方式也更容易得到矛盾各方的接受和认同,减少再次纠纷的几率。实践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氛围和环境,很多案件在经过司法程序后,纠纷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案结事不了,很多当事人便开始慢慢的信访路,甚至通过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引起相关领导的关注,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后果,对于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从这个角度来说,培养公众的法律思维,让每一个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部分地区经常会发生一些“打砸抢”事件,发生这些恶行一方面是由于个人品质本身的劣势,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成员法律思维及社会环境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因此,不断培养和构建公民的法律思维,对于培养公民完整的人格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三、法律思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性是法律最本质的属性,如果不了解法律的正义性,脱离了法律的正义性,在法律领域、在裁判实践当中,就失去了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案件结果自然也就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同,法律的权威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历史或者现实的一些原因,有些法律的内容未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部分法院的判决也未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类似“非诚勿扰”这些商标权的案件,在实践中也发生了许多类似的案件,比如之前苹果公司因为商标问题也产生了一些争议。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实践中的一些争议就否定法律的正义性。法律思维是没有所谓大局意识的,即使有大局,这些大局都是已经被法律规范具体化了的,作为司法者只需要按照具体规范操作就可以了。司法者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超越法律的规范、精神、原则去考虑大局。法律解决总是针对具体的争议,如果要讲联系,则具体的争议无法解决。这也许正是法律思维的不足。

如同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一次活动中被问及“如何平衡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所言,“我并不是追求正义,我只是遵守法律”,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对法律的充分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当然,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教条式的机械应用,对于法律中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我们也可以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和推理进行补充和修正。如果允许执行法律的人不把对特殊性的关注当作首要的或惟一的目的,法治就会走向死亡。 法律是对之前社会发展经验的总结和描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的相关内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滞后性,可能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于某一事件的具体看法,但我们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思维运用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方法对相应的法律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使之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也正是在不断地解释和修正的过程中,法律的内容和精神被更加深入地阐明和分析,公众也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律的相关内容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对社会正义的判断也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思路,从而对相关行为也可以有更加精准的判断。

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法律知识的熏陶,公众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得以不断地发展和提升,对于正义的判断也有了更加清晰明了的辨别,有利于营造出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正义的不断进步。

法律思维无论是对公民个人还是社会整体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公民获取相关法律知识的渠道不断增加,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思维也将会不断提升,这些进步都将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前进。

注释: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法律科学.2003(2).58.

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義.法商研究.2003(6).125.

[英]麦考密克著.程朝阳、孙光宁译.修辞与法治:一种法律推理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17.

张卫平.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浙江社会科学.2013(12).106.

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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