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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可行性及路径分析

2017-09-04冯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关键词:配套措施

摘 要 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防腐措施已经被很多国家证实为根治腐败的根本手段,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对此项制度进行了法律规范,以确保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法制化和透明化。自2009年以来,我国的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也随着各地财产公开的试点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是,出于对政治稳定的考量、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使得财产公开仍不能全面实施。本文试从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现状、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可行性路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官员财产 公开制度 配套措施

作者简介:冯迪,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15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49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目前我国人民一直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自己财产并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接受有关监督机关和公众检查的法律。事实上,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可以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财产的监测制度,它可以有效的从源头上防止公共财产的私人滥用,遏制公共财产的非法流通。

一、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基本概况

(一)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官员财产公开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早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有关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呼声就已经响起。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状态相对弱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犯罪得逞率。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的方针政策,对腐败特权等恶势力坚决进行打压。

(二)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近期数据显示,从2012年到2016年6月共查处渉贪重要政府官员为1657人。可以说,此次党中央进行的反腐的决心和成就都是空前的,面对触犯党纪国法的官员要依法处理,严格对待。因此,对官员财产进行制度建设便成为了防腐的一项战略性工具。

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将权力赋予给人民,用制度的方式保障公民权力的实施,从而有效减少腐败现象进而杜绝腐败。目前国外很多成功的例子都已经表明此项制度在防腐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官员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公务人员廉洁自律的体现,减少了以权谋私的灰色行为,提高了政府队伍的廉洁高效。

二、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可行性

虽然我国在近几年的反腐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发展形式来看,建立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经是必然趋势,随着党中央工作的实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可行性已逐渐提高。

(一)保护隐私权已不是借口

有学者认为,建立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官员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博弈。目前,我国对于官员财产和个人隐私之间关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大多数官员认为公开财产是对其隐私的侵犯。然而,按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官员不能以此为由而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这里的“公开与隐私”并不矛盾。自从入职开始,官员的隐私权就已经必须要放弃少部分的个人公民权利,这种法定自我丧失恰好成为了财产公开制从私密的权力转变为权力公开监督的必然对象。换言之,任何人出任公职都度的合法性基础。所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只是官员中既得利益集团为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检查的一个借口,在公共利益面前,政府官员必须要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以公开透明的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服务。

(二)摆脱配套制度出台的拖延性

任何一项制度有效运行必须要在一个水到渠成的环境中进行并且有一整套相关制度出台为其做保障。目前我国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困难重重,尤其是相关配套制度的滞后性与不完整性更是使整个制度的建设举步维艰,社会诚信体系和信息统计体系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影响配套措施的因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身份信息不完善,缺少精准性;二是金融实名制实施范围过窄,处罚形同虚设;三是关于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备;四是社会征信体系质量偏低,相关监管行业缺位。而且,以前关于出台此制度的会议上也有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件并不成熟,很难确保财产公开的真实程度,盲目出台制度可能会适得其反。

配套措施不健全确实是阻碍财产公开制度出台的一个困难点,易造成具体操作时的追究力度较弱、执行不力的情况。但这都不能成为拖延制度出台的理由。配套制度的不健全是处于一个相对的情况下,任何事情都不可能达到一个疏而不漏的理想状态,官员的个人财产流通情况都是纷繁复杂的,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想要正确掌握每一个人的财产收支情况都是不可能的。现在有許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财产公开制度,其立法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来促进财产公开制度的出台,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财产公开制度的来推动配套措施的落实。因此,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并不能成为拖延财产公开制度出台的理由或借口,应该尽早在我国建立。

(三)破除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作为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一大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主观阻碍也成为了此项措施实施的一大困难。据“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数据显示,有将近93%的人认为目前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最为主要的阻力来源于政府的领导阶层。这也就说明了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迟迟未落实的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官员并未意识到财产公开是其任职的义务,另一方面,财产公开虽然是在预防腐败的前提下进行的,但对腐败行为进行的追溯处罚也成为了一部分官员对此望而生怯的重要因素。在制度定制实施过程中,领导阶层官员占据着主要地位,相关人员的意见致使对立法过程的影响过大。再者,立法过程的封闭透明性质也会导致公众对立法过程不明确与不能参与。而既得利益集团影响立法过程则成为可能,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成为制度出台的重要阻碍。

因此,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主要是取决于中央的政治决心,社会对于既得利益的阻碍能力,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做好相关报告和抽查工作。目前,我国官员财产核实的工作形同虚设,大多数官员都抱着侥幸的心理进行漏报和误报。而对上报信息进行核实,建立相关处罚制度也更有威慑力。所以,中央高层政治决心的强度也决定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实施的顺利与否。

(四)财产公开不影响社会稳定性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迟迟未果还有一个社会原因,就是政治风险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如果将某些贪污官员的巨额财产公之于众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激烈反响。同时,不同领域、级别之间可能还会引起官员内部心理失衡。但是,近年来我国所发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与公众不信任官职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腐败现象的频频发生也大幅度降低了公眾对政府的信任度。在这种环境中,将政府官员财产进行公开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还会促进社会和谐,增加信任体系的建立。所以,出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约束行为的有效举措,抑制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

三、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路径分析

结合以上判断,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然是被视为政治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反腐倡廉的战略性工具其推进已经是迫在眉睫,因此,我国要在客观上适应世界的发展,尽快推进以及完善官员财产公开相关机制。

(一) 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配套措施和技术不够发达是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阻力因素,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决定了制度是否有效。我国大多数防腐制度都是用政策性文件来进行规定的,但政策性终归缺乏一定的法律制约力,很难对官员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条件已相当成熟,对此,我国可以在分析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已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申报的对象、范围、惩罚措施、程序、监督、舆论等因素,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党内外逐步推行

任何制度都具有两面性,尤其是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制度举措,稍有不慎便会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因此,关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我国可以先在党内进行试行,然后进行党外实施的方式,或者是先中央再地方的逐步推行方式,先将制度在中央以合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然后再下放到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此措施。地方将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难点进行整合后上报中央,再由中央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完善,经验总结,从而使得制度能够发挥的功效达到最大化。

(三)逐步扩大公开财产范围

所谓的公开的财产范围逐渐扩大也就是先进行部分财产公开,然后进行全部财产公开。在实施此项措施时可以借鉴经典的阿勒泰模式,进行公开申报以及秘密申报两种形式。也就是说官员可以先将个人财产进行公开,然后再对其他财产例如家庭成员的财产进行秘密申报。一方面可以扩大申报内容的范围,减少因为申报内容狭窄到导致的制度流于形式,减少制度推行带来的阻力,另一方面主管单位也会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设计,提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逐渐扩大公开主体范围

不同国家对财产公开的主体要求也不尽相同。国外大概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全员申报,另一种是限制职务级别申报。与国外公开财产主体范围相比我国主体职务级别的起点相对过高,很多科级干部并不纳入主体范围内,然而这类官员手握职权,整体所占比重较大,因此,科级干部腐败现象十分普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要对公开主体的范围进行扩大,重点领域放在腐败高发区,尽量减少分级而进行全员申报,同时还可以强化官员家属财产状况的申报,提高制度效果。

(五)设计科学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个立法的过程,因此必须要使制度具有科学性。一个科学的财产申报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范围”和 “四个环节”,“三个范围”是指对象、家庭和财产三个范围的划定,“四个环节”是指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当设计财产申报制度时可以根据以上几个要素对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使其作为一项程序先建立起来,然后再从法律层面上确定该制度的合法性。此外,在设计该制度的同时还需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提高制度效果,增强防腐作用,加大防腐力度。

四、结语

目前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实施面临的阻碍依然很多,前景不甚乐观,但不可否认的是此项制度是树立良好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是反腐倡廉严峻形势的内驱力。在我国腐败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财产信息公开制度一定会起到提前监督、提高反腐效果、减少推行阻力的作用。因此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反腐制度的功效对我来说已迫在眉睫,只有各机构迅速行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其功效,我国的反腐斗争才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余小莹.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研究.四川大学.2007.

[2]徐凯.官员财产申报为何难.中国新闻周刊.2009(10).

[3]任建明.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几个问题.理论视野.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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