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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思考

2017-09-04刘子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保障商业银行

摘 要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其中包括授信、担保、资产转移以及提供服务等其它行为。每一项制度的存在都是依赖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都有其合理性。关联交易是伴随商业银行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存在可以实现资源互补、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商业风险;但是该制度同样会损害银行自身利益,在逐渐发展的经济模式下,关联交易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如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加强管理,将关联交易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发挥其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以及促进整个银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关联交易的产生条件、理论内涵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介绍,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浅析。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 保障

作者简介:刘子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28

每一项制度的存在都具有两面性,关联交易虽然存在其积极的一面,但是随着其日益凸显的弊端,该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公允的交易条件,并且可能会由此而损害到银行、股东等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对该制度进行重新的评估,找到症结所在,提出合理化规制方法,维护良好的银行业发展秩序。那么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制度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制度,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它呢?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出现的条件基础

对于关联交易,在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是较为少见的概念。直到2004年时,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这才标志着这一模式的正式出现,并将关联交易规制确定为商业银行法律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规范。而我们也认识到,关联交易是以银行业的不断发展为基础的,它的出现需要一定的经济、制度等背景条件作为基础,并需要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成为市场主体,可以独立作出决策,自由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不必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无论是价格制定、交易条件甚至是服务项目均没有自主权。在现有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采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与交易手段,可以自由地设置服务项目服务大众。并且可以针对自身发展作出相应决策,以适应当前日益严峻的竞争环境。然而正是商业银行拥有了这些自主决定权,才使得发生不合理的交易成为了可能。

(二)股权状态的多元化

我们知道,最常见的是发生在商业银行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而随着商行股改上市,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得商业银行的股权出现了多元化的态势。而正是这些举措,使得该行为显著增多,为银行控股股东侵害银行利益提供了空间,加剧了商业银行等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甚至对于整个金融安全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认定

要相对本文的问题有着全面、准确地把握,对相关概念的理解是前提条件:

(一)关联方范围

1.主要股东。这里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并且有着足够影响力的人。

2.实际控制人。对于这一概念的范围,虽然在地区间存在较小的差异,但总体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有法律或事实控制力的人。但是在银监会的规定中,引入了“内部人”的概念,扩大了本概念的范围,在后文中会进一步提到。

不论是上述联系人,还是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其他联系人,总的来说均是以“控制”为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所以,即便是存在具体规定上的些许差异,但只要把握住核心概念,就可以对关联方有着较为准确的识别。

(二)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虽然当提到这一概念时,我们想到的负面效果要更多一些,但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因为关联交易法律控制的重点并不是要禁止这种方式,它更多地是规制其中存在的不公平的一面,而发挥其积极的一面。

通过关联交易的上述特点可以分析到,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的自我交易而损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一形式的隐蔽性,可能会侵害到相关人的利益,而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则将有助于减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目的并非是对其进行全盘否定,而是要确保其公允性,抑制不利因素,发挥积极作用。

三、商业银行關联交易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文对关联交易的出现条件以及相关概念的探讨,我们对这一概念有了较为清晰地认识。我们同样也看到,虽然银监会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就其内容而言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可能会使其作用受到削弱。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成熟

目前,各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基本能够达到两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商业银行在制定管理制度时规定得较为原则,使得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内容。不仅如此,相关的配套措施也需要管理部门加紧制定,以使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且系统化的管控制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对当前复杂的、范围广泛的关联交易进行有效规制。

(二)“内部人”不明确导致范围过宽,近亲属范围界定较宽

《管理办法》将内部人界定为“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这一定义有不足之处,对其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本条文仅有较为原则的规定,而没有进一步的具体界定标准,如果按照这一规定,那么内部人的范围将极其广泛。如此一来,不仅大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成本,重要的是这种理解恐怕也偏离了最初的立法本意。因此,对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应当进行适当的缩小。

(三)关联交易审批范围宽泛,加重了管理成本

在《管理办法》中,由于关联方范围规定过宽,使得关联交易的数量众多,这就导致审批工作变得极其庞杂。因为按照现行规定,每一笔交易均需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者提交董事会审批。由此可以看出,数量众多的关联交易以及复杂的审批程序,不仅使审批过程成本增加,同时繁重的工作量也使审批效果受到怀疑。在这种没有分流控制体系下的审批机制,也许反而会造成风险控制流于形式,不能达到对其规制的最初目的。所以,在制度设计上,也许并不是将范围定得越宽泛效果越好,如何进行更加科学的规制,才是应当考虑的重点问题。

(四)对违规后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

《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门针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处罚较轻。这样的责任后果只是让该股东失去了从商业银行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获取私利的渠道,但是其已取得的利益却是巨大的,这使得违规成本较低,这样的责任后果与所获利益比起来可谓是不值一提。

四、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制的建议

根据上文可以看出,即便是有商业银行自身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同时银监会也出台《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了规制,但是商业银行对其管控是一项庞杂而艰巨的工程,所以对关联交易规制理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并且这涉及多方利益,如果规制不当就会损害到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鉴于此,针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制中出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该模式规制作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重视程度

就目前来看,由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制提出时间较短,实践经验欠缺,并且对于制度、规范的理解仍然存在差异,并不十分明确。我们认为对其规制的重点在于对风险的提前防范,防止不公平交易的存在,以降低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各方主体应当加强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所带来的危害。

(二)对关联方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关联方范围

在《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方范围的界定存在“内部人”范围过宽以及近亲属范围规定过宽的问题,这会加重商业银行的管理成本,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立法本意。所以,应当对上述两类人进行更具体的界定,缩小其范围。此外,针对商业银行改制后出现的“监事”,也应当列入关联方的范围,否则就会使得《管理办法》无法适应现实情况而影响适用。

(三)建立科学的审批分流机制,增强管理的科学性

面对纷繁复杂的关联交易,其类型、金额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所以对其管理也不宜采取同样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科学的分流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在审批过程中,根据不同关联交易的类型、金额以及影响力的大小进行合理划分、区别管理,对于复杂的、影响力大的关联交易按照较为复杂的程序重点审理,而对于金额较小或者较为普通的关联交易则可以按照一般的程序进行审理。在这样的分流机制下,使得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再千篇一律,可以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是關联交易公平性的前提和基础,这可以实现资源互补,使股东等利益主体可以更好地把握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维护自身利益。此外,定期报告同样有利于监管机构对重大金融关联交易进行掌握,强化监管力度,维护金融安全。相应的,根据信息披露和报告,也使得各方在进行交易时不得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这种制度也是反向对关联方施以压力,约束其行为。

(五)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制度作用

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并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使其更具实用性。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应当是贯穿到日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较为原则的规定是无法达到这一效果的。可以对其进行分类管理,以顺应各模式间的差异性。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会存在些许的差异,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明确关联方范围、识别关联交易等。通过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来实现关联交易规制目的、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非常有效并且经济可行的途径。

五、结语

综上,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存在着二重性。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发挥不同交易主体的优势,实现资源互补,降低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又可能会出现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损害商业银行及股东的权益,并对整个金融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合理规制,不仅不会对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全盘否定,反而会将关联交易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充分发挥其积极因素,以维护整个银行业秩序的合理、安全运行。

注释:

朱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金融论坛.2008(8).53-57.

张炜、李金泽、何正启,等.银行改制上市法律问题与规制比较.法律出版社.2006.

张炜、何正启、朱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制.金融论坛.2010(6).71-75.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

[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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