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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

2017-09-04张亚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格式条款权益互联网

摘 要 近年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发展速度惊人,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受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用户信息的擅自泄露、合同隐藏诸多陷阱等问题也频频出现,其背后涉及的格式条款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认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必须从多方面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 格式条款 消费者 权益

作者简介:张亚林,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2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2016消费金融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显示,以分期乐、趣分期(趣店)、优分期、等为典型代表的新兴消费分期平台在用户注册、交易条款、责任限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分析

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前必须要注册该平台的会员,填报基本信息,同意该平台的协议条款。系统往往是自动打勾的方式默认已阅读该协议,导致多数消费者无法注意到协议的存在和查看具体内容,其中的诸多条款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最为普遍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豁免自身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指出,以趣分期(趣店)为例,其《趣店用户注册协议》9.5明确规定:“您应对账户信息及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因您未能尽到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而致使您账户出现任何问题的,您应承担全部责任。”而爱又米、优分期、99分期也均存在如上的信息泄露责任规避条款。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具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将信息泄露的后果都归于金融消费者显然违反该项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二)对商品信息准确性免责条款——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金融平台通过设置对所售商品信息的真实准确的免责条款,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时来免除自身责任,这不仅使该平台提供的商品没有质量保证,也造成消费者退换货品困难重重,权益得不到维护。以爱学贷为例,《爱学贷用户注册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鉴于爱学贷平台具备存在海量信息及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爱学贷无法逐一审查交易所涉及的商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此您应谨慎判断。金融消费者在平台消费是基于对该平台的信任,而其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投资的重要依据,消费金融平台作为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具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合理的审查义务,若其未尽审查义务,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该类格式条款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应属无效,同时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金融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单方变更、终(中)止合同约定条款——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权及公平交易权

该类条款是不经过金融消费者的同意,即可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如名校貸的《服务协议》中规定:“您同意并接受,本网站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经修订的协议、规则一经在本网站公布,即自动生效或在该等告知的协议、规则指定的时间生效。若您不同意相关变更,您应该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变更规则所涉服务或本网站的所有服务,否则本网站有权单方终止、中止本协议或者限制您进入本网站的全部或者部分板块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变更、终(中)止均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来实现,上述格式条款约定金融平台可以随时变更合同,金融消费者却无选择不接受的权利,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八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二、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格式条款规制的对策研究

效率价值之上的格式条款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益处,但缺乏管理和监督使得乱象丛生,各种违规违法条款的滥用也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格式条款其进行规制。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做出了规定,其中“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要求显然太过笼统,缺乏具体的标准。考虑到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的弱势地位,应当结合双方的利益衡量,细化提请注意的方式、程度和标准。

另一方面,该法条也未对行为人违反法条时的法律后果作规定,缺乏具体的违约责任或惩罚措施,应当增加该部分的规定,更好地指导格式条款的设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相较《合同法》的规定更加具体,但内容采取列举式和兜底的方式描述,不如后者“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规定明确。第四十四条对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作了规定,但整体来说没有系统的针对网络金融消费的专门法条。

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区别较大,应当修订《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义务等等,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一章详细规定其权利义务,结合现实发展状况更新概念。

近些年,还有《网络安全法》等互联网发展相关的法规和一系列条例等等,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格式条款缺乏权威的具体的规定,建议出台专门针对网络金融消费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格式条款内容和方式、惩戒措施等作详细规定。在立法时可以参照英国的做法,该国在199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消费合同不平等条款条例》,1999年通过修改更加强化了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对“格式合同”中条款的规范,防止金融机构滥用格式条款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和格式条款的不同特点,明确消费金融平台的责任,格式条款的设立范围以及无效情形,将网络金融消费市场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建立合理有效的审查机制

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格式条款都是由各个平台自己撰写,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导致各种违规条款的大量出现。因此,亟需建立对网络消费金融平台格式条款的审查机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机构众多,分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中国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信托与消费金融业务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监管,另外还有中国保监会、工商总局和网信办等等。看似权属分明,管理明确,但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融合、交叉现象现在已越来越普遍,一个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提供一款业务,或涉及信贷、券商、基金等多方面,一行三会又将如何分工?分业监管是一个重大挑战。

笔者认为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管理互联网金融的机构,聘用专业金融人才、法律人才以及网络高科技人才,并且要求其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有较为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首先,该机构负责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监管,金融平台所制定的格式条款应当经过该机构的审查,有违法违规条款的责令改正,再进行使用,从根本上减少大量权益失衡的合同,从而减少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平台的纠纷案件。

其次,对消费金融平台进行后续监管和调查,防止出现随意篡改格式条款或其他损害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最后,该机构对消费金融平台有警告或采取网络技术措施的权利,若该平台屡犯不改,可以提请注册管理部门调查或注销。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该协会有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解决互联网服务市场问题,接受投诉和反馈等职责。该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职能,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人员的行业规范管理,对他们定期进行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其网络金融市场行为。通过行业自律机制约束网络消费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从而加强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虽有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社会团体,但其服务范围广泛,事务庞杂,且互联网金融消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其维权往往力不从心。因此,笔者建议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包括开展提供信息咨询、评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状况、检测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的风险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受理投诉和进行诉讼等等,充分发挥其职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最后,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行媒体监督和大众监督,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勇于揭发和举报,让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以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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