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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赣东北山场的合股经营
——以铅山林契为中心

2017-09-04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山场谢氏乾隆

廖 涵

(重庆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重庆 400044)

清代赣东北山场的合股经营
——以铅山林契为中心

廖 涵

(重庆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重庆 400044)

通过清代铅山林契发现,合股经营是赣东北山林产权的常见形式。具体而言,清初移民购买获得方式山场的部分产权,租给流民种植经济作物,与土著山主合股分享收益,是为山场合股经营的初步形式。随着家族分化和山场交易的进行,晚清的山场由家族内部与家族之间合股所有的形态互相交织,是合股经营的高级形式。由此,土著、移民和流民等人群得以分享山区开发的经济利益,对社会秩序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

合股经营;山林产权;林契;赣东北

一般认为,合股是明清时期常见的工商业经营形式。合股,又称合本、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提供资本、实物或技术等,共同经营某一事业,共同分配盈余收益和承担债务[1]。史学界关于明清合股经营的讨论,多从经济史的角度,看其是否符合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某些特征,进而考察资本主义萌芽相关问题,其范围涉及农业、商业、手工业、矿冶业等诸多领域[2]。近年来,随着跨学科研究视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应从社会学的角度重新理解产权的实际意义,指出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反映了该组织与其环境(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3]。也就是说,应将一种产权形式的产生与演变置于特定的区域,解释它的社会意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现存于江西省铅山县地方史料馆藏的清代山林契约,结合族谱、方志等资料,考察清代江西东北部地区(以下简称赣东北)山场的合股经营,探索山场合股产权形式的社会意义。

一、清代赣东北山场经营的主要形式

明中叶以降,闽浙赣毗邻地区的山林资源不断开发,商品经济日益发展[4]。入清以后,经“三藩之乱”兵燹,赣东北“屠杀焚掠之惨,从来未有”[5]1448,人口锐减。清康熙十九年(1680),广信府各县田亩、丁口之数,“以今较昔,仅存十分之一二”[5]1448,故知府曹鼎望(1618-1693)提出,“今日广信之大利,莫过于招垦”,鼓励逃亡乡民返乡,招揽流民开垦抛荒土地,规定“现在外省之人,受田成熟者,当与土著之民,一体均徭,三年后就役里保,不得妄行扳扯,胥役不许擅自科派”[5]1449。通过均平赋役,妥善安置,外省之民“挈家来归者,相望于道”[6]317。随着流民的迁入和玉米、番薯种植的推广[7],赣东北的木材贸易迅速发展[8]314-342,至清中叶时,已趋于成熟。

清代赣东北的山场有官山和民山之分。据铅山县地方史料馆藏清代林契显示,铅山县的民山主要有个人所有、乡族共有[9]3-50和一山二主[10]106-134等产权形式。其一,个人所有的山场,其产权多源自“祖遗”或“自置”,典当出去的山场也是个人所有的一种形式。一份订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的山契写道:“立杜卖契人十四都七堡江阿杨、仝男接宗。今因夫主身故,无银费用,将先年夫在出当民山一嶂,受过常钱十千文,仍托中说合,绝卖与十一都六甲林君植边为业。”*《立卖民山字》,乾隆四十一年(1776),藏于铅山县地方史料馆(本文引用契约均藏于此,原件多为散件,由馆主章树林保管,下同)。契中交易的山场已被山主江杨氏以“常钱十千文”之价典当给他人,依然能委托说合人,绝卖给林氏,说明江杨氏仍具有该山场的所有权。其二,乡族共有山场主要体现为宗族所有。一份签订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的契约写道:“立议约合同人张勤/俭/恭/恕、刘赞臣/廷献。二姓情因张姓坟山一嶂,坐落六都,土名王家坞。四十三年,刘姓误砍山界,以致争端,凭亲友验明界至,各管各山。”*《立议约合同》,乾隆四十三年(1778)。立合同人签字的人是“张勤、张俭、张恭、张恕四房”和“刘赞臣、刘廷献二房”,二者无疑不是签字的自然人,而是代表张氏和刘氏两个规模不一的宗族组织。其三,一山二主的产权形式与田制相似。据一份签订于同治十三年(1874)的《立卖山皮契》写道:“立杜卖山皮契书人三十三都四甲王长发。今因无银应用,竟将父手开垦柽子山一嶂,坐落五都,土名麻地坞,计山皮一块。”*《立杜卖山皮契》,同治十三年(1874)。契中山主王长发所出售的麻地坞山场“山皮”,即父开垦所获得的、种植柽子树的权力和收益,说明山皮可能也是由永佃权发展而来。山皮交易后,买主往往需缴纳山骨租。一份民国五年(1916)的林契末尾批注道:“山骨主姓诸,每年实交计典一仟文。”*《立杜卖民山契》,民国五年(1916)。

铅山林契所见私有山场的经营方式主要有自种和租种两种。光绪二十六年(1900)廿七都刘氏出售汤家山山场,刘氏拥有该山之皮骨,且由其父亲手开垦种植柽子树,说明该山当属自营无疑。光绪六年(1880),杨寿林、杨显林兄弟将祖遗山场一嶂租给郑士然种植,签订《立请布荒山字》一份,并规定“所布荒山之租,面议定每年实交洋银一两正,其租约至每年冬至交纳”,自请以后,任凭“郑姓前去栽插开种,生芽花果”,不论年更好坏,“二姓大小人等日后永远两无心生加减情事”,每年收取定额租金洋银一两*《立请布荒山字》,光绪六年(1880)。。赣东北种植的经济作物有茶叶、杉木、毛竹、柽子树、松木等。其中,毛竹的种植最为广泛。据乾隆《广信府志》记载,“竹利七邑皆有,为上饶、铅山、贵溪之南境尤饶,大半用以造纸”[11]卷2,纸张则是广信府最为重要的出产商品,“郡中出产多尔行远者莫如纸”[11]卷2。

赣东北的官山,有地方公产和国有山场等形式。据《鹅湖书田志》记载,鹅湖书院管业的山场共41顷7亩有余,分布于铅山县四都、十六都、三十六都等处,“共征山租银十四两五钱”[12]61。这些山场属于地方公产,以租种为主,出现了二次租种的现象。据载:“旧册载有王元祖山租银五钱。嘉庆十七年(1812),查出林世才、林锦伦、傅正生、欧秀生等向王元祖转租,私垦栽种番薯、茶、桐”[12]61。又据同治《广信府志》记载,广丰、上饶交界处有一块方圆三百余里的官山,称为封禁山。实际上,驻守营汛兵士并没有严格执行封禁措施,山外平民不时潜入禁山垦植,甚至有汛兵私招民人种山营利的现象[13]98。清同治五年(1866),江西巡抚刘坤一为肃清福建崇安县四处流窜的“斋匪”,派兵搜查禁山,发现禁山内并无贼寇,“惟有在山耕种棚民”[13]100。于是,向朝廷奏请弛禁。经府县官员查勘确认,将山内棚民编入保甲,已垦田地造册升科,于同治八年(1869)弛禁。不过,该处山场仍属官山,境内的田地、山场,“只准本户子孙相承耕种,不准私售”“如愿弃业出山,赴官缴照,另召良民承耕”[13]100。

二、清中叶篁碧山场的合股经营

铅山林契所见的合股经营发生在篁碧村。篁碧村,原名黄柏村,属铅山县招善乡三十七都,地处武夷山山脉深处,四面环山,林业资源丰富。村内诸姓杂居,有19个之多。其中,祝氏、梁氏、林氏是明代业已定居的土著家族。经“三藩之乱”,篁碧村人口锐减。据载:“自康熙甲寅兵燹,耿逆余党穷踞,此村迁搂流离,死者十之七八,归而庐舍皆墟,宗庙谱牒荡然无存。”*祝先庸修:《祝氏宗谱》册1《冬至祀记》,2000年刊本。战后,受官府招垦措施影响,篁碧村迎来大量闽南、闽西等地的流民,篁碧村人口较少的谢、陈、张、雷等姓氏的始祖均是康熙至雍正年间迁入的外地移民。

合股经营山场主要出现于土著祝氏和客民谢氏之间,故有必要简单介绍二者的基本情况。祝氏是篁碧村人口最多的家族。据《祝氏宗谱》记载,祝氏于元明之际定居于篁碧村。明末清初时,已是篁碧村的大姓。清中叶,祝氏有男丁“七百八十余”,占全村人口的一半,“是村者,户口稠密,生齿殷繁,推祝氏为最,……一都十甲,祝得其五焉”*祝先庸修:《祝氏宗谱》册1《序》,2000年刊本。。谢氏原是福建泉州人,始祖谢良美在“三藩之乱”后迁至篁碧村。适时,谢良美身无分文,生计艰难,入赘同来者黄姓家以糊其口。据《谢氏宗谱》记载:“有同来者曰黄公有才也,年迈无嗣,所育三女,招赘与陈、与谢,同室同爨,襟义怡怡。”不幸的是,康熙二十九年(1690),“良公、黄妈因遭山坠,东山一梦不返”,留下年方四岁的幼子应奇,为谢氏仅存血脉*谢士珍修:《谢氏宗谱》卷1《良美公传》,光绪二十五年(1899)刊本。。谢应奇(1687-1765),讳官生,“依赖外祖黄公,抚养成人”,娶妻林氏,育有七子(廷秀、廷玉、廷元、廷辉、廷彦、廷杰、廷庆)一女,是一个足以经营小作坊的大家庭。在篁碧村,类似的大家庭往往可通过种山、造纸等经济活动发家致富。同村的祝继玉(1805-1881)早年“家计萧条,室如悬磐”“岂知有志者事竟成,竟生子八焉,皆自树立”,于是,“广种山田,多腌纸料,家幸小康”*祝先庸修:《祝氏宗谱》册6《继玉公传》,2000年刊本。。随着家境的改善,谢应奇自立门户,于康熙末年“艰辛成家,建立大厦,籍入三十七都二甲”,成为篁碧村的正式成员*谢士珍修:《谢氏宗谱》卷1《谱序》,光绪二十五年(1899)刊本。。乾隆初年,谢氏一家从垦山种植转向务贾经商。谱载,谢应奇的五子谢廷彦(1727-1792,字维士)长年在外经商,“性笃实,经商太湖,志尚意广,嚣琏质瑚,名驰乡里,义络亲疏”*谢士珍修:《谢氏宗谱》卷2《廷彦公传》,光绪二十五年(1899)刊本。。通过经商贸易,家境日丰,谢氏相继购置了大量山林田产。

清康熙六十年(1721),谢应奇从本都十甲祝仁言处购买茶山一处,耗资纹银五两,并签订了卖山契一份,明确茶山四至*《立杜卖民山字》,康熙六十年(1721)。。乾隆二年(1737),土著任氏将一份田产典给谢氏,并立下《立卖民田契》一份。6年后,任氏无力赎回,将田产卖给谢氏,并补充了田面的四至,且“任凭谢氏推收过户”*《杜卖民田契》,乾隆八年(1743)。。乾隆十三年(1748),从本村梁荣贵处购置官田三亩五分,价值“八十七千文”;乾隆十八年(1753),又从本村祝尚文处购得民田二丘,“计官二亩九分八厘正”,价值纹银十两正*《立杜卖民田字》,乾隆十三年(1748)、乾隆十八年(1753)。。不过,谢氏购置的一些山场未能获得完整的产权,须同其他山主按股分享山场收益,是为山场经营的合股形式。乾隆二十五年(1760),谢应奇从本村祝君培手中购得山场两处,仅获得该处山场产权的九股之一。其契如下:

立卖契书人卅七都十甲祝君培。今因无银使用,竟将承祖遗下续置民山二处,俱坐落七堡土名箬坪坑。其山东至峰顶,西至陈姓山,南至大岗分水,北至坑及茶山为界。又处土名生姜坑,东至大岗顶,西至买主山嘴,南至大岗分水,北至祝姓茶山。今将捌至开明。其山原系川合九股,君培内一股,全窠立作一契。未卖之先,请问亲房人等,不愿成交,方行凭中出卖与本都二甲谢官生边为业。当日三面言议,时值价钱纹银八两整,其银成契之日,一并收足,不少分文。*《立卖民山契》,乾隆二十五年(1760)。

这张契书加盖了官印,证明该契已经过税,箬坪坑、生姜坑两处山场是谢氏的合法财产。不过,“其山原系川合九股”,谢氏购买的仅是属于“君培内一股”。这说明,交易后的山场实际上由谢氏与其他八股业主合股所有。

除箬坪坑和生姜坑外,谢氏、祝氏合股所有的山场还有银坑口、靛老蓬等处。乾隆三十年(1765),谢氏和祝氏以共同山主的身份,与福建宁化的伍敬贤签订了一份名为“点苗收字”的合同。其契如下:

立点苗收字人福建宁化伍敬贤。兹因乾隆二十四年(1759),在铅邑卅七都请到谢、祝二姓山场,坐落七堡,土名银坑口、靛老蓬,栽插菉种杉苗。原议四六均分,谢祝二姓合四分,伍姓合六分。至乾隆乙酉年(1765),敬贤年老归家,不能开先刂蓄菉,复托中人登山点明杉苗二千正,竟将此苗一应尽归山主开先刂蓄菉。当日凭中作价,常钱五千文正。其钱一并收足,其苗任凭山主出拼砍伐。伍姓日后大小人等,无得异言生端,所典所受,俱系二意情愿。恐口无凭,立收点字存照。*《立典苗收字》,乾隆三十年(1765)。

据上契可知,乾隆二十四年(1759),伍敬贤租种的银坑口、靛老蓬等处山场,为谢、祝二姓共有。伍氏租山种植杉苗,租金为分成租,即杉苗成材出售后,四六均分所得收益,谢祝二姓共得四分。遗憾地是,仅过了6年,伍敬贤以年老归为由辞退山场,因杉苗尚未成材,不能砍伐,故折价5000文出让给山主,另租他人。

谢氏将该处山场转租给来自南昌靖安县的钟光宗。乾隆四十四年(1779),钟光宗之弟钟子荣、钟子盛二人将山场成材山木悉数砍伐外运,与山主谢氏结算租金,并签订了一份数额颇大的债务合同。其契如下:

立字人南昌府靖安县□□乡伍堡钟子荣/盛兄弟等。情因乾隆二十九年胞兄钟光宗请过广铅卅七都谢廷彦山主民青山一号,坐本都七堡,土名银坑口、靛老蓬。请来砍伐生芽为利,栽插杉苗。其苗原议不得荒芜,务须开先刂蓄菉,长大四六均分。迄今乾隆四十四年,分青山砍尽,不能容身。杉苗细小,难于开先刂,只得经凭原中仝批山邻亲友人等,将山主边所借过之银钱谷米一任结算。共结该足大钞一百九十千文正,分厘未还。是实。立字之日外,又在山主边恳借还大钞五千文以作回路费。其钞当议,依乡加息,带领合家人等回归南昌,办理钞财,出来归结山主。*《立砍青山结算字》,乾隆四十四年(1779)。

钟子荣兄弟租种山场15年后,砍尽青山,与山主结算“借过之银钱米谷”,并再借返乡路费5000文。钟氏兄弟返乡后,直至乾隆五十三年(1788)才来清算债务。因仍无钱偿还,以山中树苗抵债和路费,并与山主谢廷彦签订《立退典杉苗字》一份。其文如下:

立退典杉苗字人南昌府靖安县□□乡五堡钟显/光宗,子荣、子盛兄弟等。情因先年所请到广信府铅邑卅七都谢、祝二姓山边青山数处。四至不述,俱载合约。各处所种之苗,钟姓应合六分。今因旧欠过谢廷彦山主边广平园丝银一千一百零八两九钱整。奈手乏空,不能办还。兄弟相商,情愿将各处所合六分之苗,托中退典,归与谢廷彦山主开先刂蓄菉管绍。外又复恳谢姓出广平元银三两正,以为回归路费。大共得授典价银一千一百三十八两九钱正,亲手一并收楚。其杉苗任凭谢姓砍采,日后钟姓大小人等毋得异言生端。*《立退典杉苗字》,乾隆五十三年(1788)。

如上所述,虽不知股份所有情况,但银坑口、靛老蓬等处山场当属谢、祝二姓共同经营无疑。从经营方式上看,谢、祝二姓合股山场多出租给不到此定居的流民,种植杉木,“生芽为利”,租金比较确定,即“四六分成”,佃户得六分,山主得四分。佃户栽插杉苗,以出售为目的,并由山主出借银钱谷米,维持流民的基本生活。从南昌钟氏与山主的债务关系而言,所涉金额颇大,前后约有白银1100余两,双方亦无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这表明,谢、祝二姓合股经营山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特征。

三、清后期篁碧山场产权的重新厘定

清乾嘉时期,社会承平,人口剧增。随着儒家思想的渗透,赣东北山区的家族组织不断发展,篁碧村的林契中出现了一些由于家族内部重新分配山场收益而签订的合同。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篁碧大干坑山场因无人照管,所种杉苗被人肆意砍伐。山主谢氏和祝氏共同签订了一份《立议约合同》,以规范砍伐秩序。其契如下:

立议约字人五大股众等。今有七堡,土名大干坑,阴阳二排,山内杉苗一任在内,四至不述。情因杉苗素行妄砍,无人照管,今所邀同商议,将山立写议约:阴排典归众先刂蓄菉,阳排各蓄各先刂,勤心料理。成材出拼之日,阳排六分归兴修先刂蓄菉之人,四分仍归五大股均开。自议之后,二姓再不得私行砍伐。如有此情,不遵议约者,公罚根本,外罚禁例常钱三千六百文,绝不徇情。今欲有凭,二姓立议约合同贰纸,各执一纸为据。

立议约合同五大股

祝成瑜 (押)

谢世芳 (押)

谢世发 (押)

谢士敏 (押)

谢廷庆 (押)*《立议约字》,嘉庆二十五年(1820)。

如契所言,大干坑山场共分成五股,由谢、祝二姓族众按股共有。为确定山场的收益分配权力,五大股众人签订了一份合同。据合同规定,大干坑山场阴面的杉苗归“众”所有,即享有山场产权的谢、祝二氏的族人;山场阳面出租给种山人,种山人获得总收益之六分,剩余四成为山场的租金,由五大股山主“均开”——祝成瑜占一股,谢世芳、谢士发、谢士敏和谢廷庆等四人各占一股。

结合族谱资料,可了解上述五大股成员的具体情形。据《祝氏宗谱》记载,祝成瑜,字公瑜,生于康熙壬寅年(1722),殁于嘉庆庚午年(1810),为篁碧祝氏之第二十三世孙。在协议签订时,他已去世10年,此处签名应代指祝成瑜的后嗣。又据《谢氏族谱》记载,签字的四个谢氏族人均是谢应奇的后裔,分属四个房支(如图1)。谢廷庆(1734-1820,字维吉)是谢应奇的幼子,是谢氏族中辈分最长的人;谢世芳(1754-1833,字学孟),谢应奇之孙、 谢廷元(1716-1784)的次子;谢世发(1766-1833,字学陶),谢应奇之孙,谢廷彦(1727-1792)的三子,是谢家的第一位绅士,有“例授国学生”之衔;谢士敏(1771-1856,字邦达),谢应奇之曾孙、谢廷杰(1730-1777)之孙,也有绅士头衔,“例授国学生,道光三十年辛亥恩钦赐修职郎正八品冠带”*谢士珍修:《谢氏宗谱》卷2,光绪二十五年(1899)刊本。。不难看出,此四人均是谢氏族众中颇具宗族权威和社会地位的人。前文论及,谢应奇共生七子,二子廷辉、四子廷玉绝嗣,故宗族建构时仅设五房,“惟玉、辉二公无传,分爨之时,故取仁、义、礼、智、信五房焉”*谢士珍修:《谢氏宗谱》卷1《谱序》,光绪二十五年(1899)刊本。。五房中,长(仁)房三代单传,最为贫弱,家族事务多由义、礼、智、信等四房把持。不仅如此,上述合同中谢氏族人的顺序是以房支大小而非年龄之长幼加以排列。足见他们是谢氏四个房支的代表,即每个房支拥有一股的山场产权。

图1 谢氏世系图

清同治八年(1869),篁碧谢氏和祝氏又签订了一份《立清山界合同》,欲厘定因太平天国运动导致的产权混乱。其文如下:

立清山界至合同字,卅七都二甲谢官生、十甲祝公瑜后裔等。情因先年契卖七堡土名箬坪坑计民山一大号,其山以作彩彰彬三大股均开。彬房应合一大股,其彬房一大股之山,杜卖与本都二甲谢官生边为业,契明价足。谢姓所合二勾之竹山,东至山脚及枋板蓬基横过,北至崩山坞直下大石凿字为界,西至横路凿字为界,南至大峰凿字为界。祝姓彰房所合一勾之竹山,东至山脚大坑为界,西至大横路凿字为界,南至崩山坞直上大石凿字为界,北至水坑为界。祝姓彩房,所合三勾之竹山,东至山脚枋蓬基凿字为界,西至横过,凿字为界,南至五甲众山为界,北至大岗大石凿字为界。又上磜荒山一号,谢姓所合一勾之山,东至山脚合水坑为界,西至山顶,南至中心合水大岗直上,北至陈姓马颈凹水坑为界。祝姓彩房所合二勾之山,东至山脚合水坑为界,西至山顶,南至山顶石炮小坑脚石壁凿字为界。祝姓彰房所合三勾之山,东至大横路凿字为界,西至山顶,南至五甲众山为界,北至山顶石小坑凿字为界。迄至同治年间,二比争论复业,亲友登山踏看清白,各遵各股阄单合同管业,日后再不得异言另生枝节等情。爰立清界一样合同二纸,各姓收执一纸,永远存据。

立清界合同字人 谢官生(押)

祝公瑜(押)

祝 姓 后 裔 祝启云(押)

祝宗标(押)

祝元沐(押)

祝振祖(押)

祝祥云(押)

祝庚祖(押)*《立清山界至合同字》,同治八年(1869)。

据上契可知,因同治年间谢氏和祝氏对箬坪坑等处山场的产权出现争议,邀集“亲友登山踏看清白”,确定各自产权范围,希望各自遵守“阄单合同”管业,“日后再不得异言另生枝节”。所涉山场为箬坪坑、上磜荒山两处,皆由谢、祝共有。确切地说,是谢氏从祝氏手中购买到该处山场的部分所有权。依照双方协议,两处山场各分成6勾,共12勾,由彬、彩、彰三股所有。具体而言,谢氏购置的山场为“彬”字股,含箬坪坑2勾,上磜荒山1勾,共3勾,占全部山场的四分之一。“彩”“彰”二股为祝氏所有,“彩”字股含箬坪坑3勾,上磜荒山2勾;“彰”字股含箬坪坑1勾,上磜荒山3勾。签订合同的“立清界合同字人”,分别是谢官生和祝公瑜。此时,二人早已作古,应指代由二人后裔组成的两个家族。

有趣的是,签署合同的6个“祝氏后裔”,与前文谢氏的情况相似,分属于祝成瑜名下的6个房支(如图2)。据《祝氏宗谱》记载:祝启云(1882-1892),谱名继琥,启云为其字,长房大行公之孙;祝宗标(1845-?),字立榜,二房大徽公之曾孙;祝元沐(1809-1887),字接祖,三房大征公之次子;祝振祖(1800-1867),谱名元江,振祖为其字,四房大复公次子;祝祥云(1819-1901),谱名继吉,字绍蠲,祥云为其别字,五房大东公之长孙;祝庚祖(1810-1890),谱名元沛,庚祖为其字,六房大松之三子。此时,祝成瑜已是一个家族的“先祖”,后人为其立有大量祀田*祝先庸修:《祝氏宗谱》册3,2000年刊本。。可见,合同上的6个人也代表祝成瑜后裔的6个房支。

图2 祝成瑜位下世系图

上述两份林契,既是谢氏与祝氏签订的合股合同,也是两个家族内部为重新制定山场收益分配规则而签订的产权合同。不难发现,经清中叶百余年的繁衍生息,篁碧村人口剧增,闽南移民谢氏和土著祝氏皆分化成诸多房支,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篁碧山场的合股经营变得更加复杂,谢氏、祝氏两个家族之间合股所有与两个家族内部之间合股所有交织在一起,是一种比较高级的产权关系。

四、余论

篁碧山场合股经营的产权形式是清代赣东北人口流动、家族发展等社会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三藩之乱”后,大量外地移民迁入赣东北山区,部分移民成功定居,取得户籍,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山林资源的经济价值突显,定居移民通过购买获得山场的部分产权,与土著合股所有,成为共同山主,再将山场租给流民种植经济作物,是合股经营的初步形式。清代中叶,赣东北家族内部贫富分化,贫者将分割成小股的山场出售,产权流转至富裕之家。经多次交易,形成了家族内部与家族之间合股所有相互交织的山场产权形式,是赣东北山场合股经营的高级形式。

篁碧村是赣东北的一个普通山村,篁碧山场的合股经营势必也是赣东北山区开发的缩影。若将之置于区域社会变迁中考察,或可探知合股经营的历史意义。据现有研究显示,有清一代,江西西部、南部等地的流民进入和山区开发进程与赣东北非常相似。不同的是,随着移民和土著之间的矛盾加剧,赣西出现了“棚乱”[14]、赣南出现了“佃变”[15]等形式的武装斗争,均与山林土地的产权收益密切相关,而赣东北却未见如此剧烈的暴力冲突。诚然,实现清代赣东北社会秩序长期稳定的原因非常复杂。在篁碧村山场合股经营的过程中,土著与移民合股占有山场,租给流民种植经济作物,土著、客民和流民共同分享山区开发的经济利益,有利于规范流动人口的行为和缓解社会矛盾,对赣东北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

[1] 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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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黄志繁.地域社会变革与租佃关系:以16-18世纪赣南山区为中心[J].中国社会科学,2003(6):189-199.

[责任编辑 许婴]

Partnership in Forest-Managing in the Qing Dynasty——an analysis of the forestry contract in Yanshan Town, Jiangxi Province

LIAO Han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ies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During the Qing period, partnership was one of the modes of forest-managing in northeast Jiangxi Province, and the core content of it is that, the immigrants bought and held the forest fields partly in possession, rented them to refugees for cultivating crops, and finally shared the benefits with native owners, which was the preliminary form of partnership in forest-managing. In the process of family differentiation and forest transaction, partnership of forest within a family mixed together with partnership between familie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hich is the advanced form of partnership. Thus, natives, immigrants and refugees could share the benefits from the forest exploitation, which contributed a lot to the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partnership; forest ownership; forestry contract; northeast Jiangxi Province

2017-07-05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6BS066)

廖涵(1985-),男,江西宁都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明清社会经济史。E-mail: liaohan585@cqu.edu.cn

K249

A

1004-2237(2017)04-0043-07

10.3969/j.issn.1004-2237.2017.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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