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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机制探究

2017-09-03□付宇

山西财税 2017年7期

□付 宇

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机制探究

□付 宇

一、绪论

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央政府为刺激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其中包括在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的“扩内需、促增长”的十项措施,简称“四万亿”投资计划。为了配合中央政府“四万亿”投资计划,地方政府也相应的制定出地方版的“四万亿”配套资金刺激计划,希望借助大规模的政府投资刺激因外部需求骤减而疲软的国内经济形势。其中,为了突破原有《预算法》对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约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合默许下快速发展,一方面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力促进地方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地方发展新的动力,但另一方面地方融资平台在运行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也增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潜在风险。注册资本未到位、虚增资产、资产负债率过高和当年收入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严重。地方政府因此所产生的债务规模不断膨胀,并且债务违约风险随着债务规模扩大、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性、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数量激增等问题不断凸显。因此,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为我国财政收支、市场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

为了解决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债务等多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在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预算法》,并在2015年1月1日开始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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