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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关联关系

2017-09-02王桂霞

卷宗 2017年23期

王桂霞

摘 要:本文从“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和“充分公开”的角度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专利权保护客体上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存在的关联关系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这两个法条之间具有內在和本质的关联关系。

关键词: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充分公开

0 引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是一项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专利法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至关重要的法条。其中,《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是判断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是判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法律依据。二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构成了一个规范整体,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程度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规定。

1 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上看,二者具有内在的关联关系

《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供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定本法”。由此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现该立法宗旨,一方面赋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在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独占权,而获得对应的合法权益,以鼓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要求申请人通过充分公开其专利,使公众能够获取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的内容,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开换保护”的原则,从而达到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都是达到“公开换保护”这个立法宗旨的实践性法条,二者对“公开”的程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1.1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将公开的程度规定为“清楚”和 “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1)对于“清楚”,《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1]。“清楚”要求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边界清楚,其包括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主题名称与其内容相适应,和权利要求的用语规范的相关要求。可见,对“清楚”的要求是“公开”的基础性条款,侧重于语言描述,只有保护范围清楚的权利要求才具有实质的保护的意义。

(2)对于“以说明书为依据”,《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1]。“以说明书为依据”要求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由说明书所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直接得出或概括得出,而概括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可见,“以说明书为依据”要求申请文件之间“公开”相适应,且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恰当,该要求侧重于技术方案的实质技术内容,要求技术层面上的恰当性,是对一项专利申请“公开”的本质性的要求,只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恰当的技术方案才具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1.2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将公开的程度规定为“充分公开”并达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对于“充分公开”,《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1]。“充分公开”要求说明书和附图能够清楚、完整的描述专利申请。说明书内容应当清楚,不能矛盾、含糊或模棱两可,能够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准确的理解相应的实施例。完整的说明书须具备理解和实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2)对于“能够实现”,《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1]。“能够实现”限定了说明书中必须完整的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专利申请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所记载的技术手段能够实施,并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其技术效果。

总之,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本质上都是站位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上,分别从清楚、支持和充分公开三个角度对一份专利申请的公开程度进行了规定,二者都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的核心体现。

2 从专利权所保护的客体上看,二者具有本质的关联关系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技术方案”,《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1]。

依据上述规定,专利权所保护的客体本质上是每项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可以认为是该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在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依据说明书所充分公开的内容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也就是说,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归根到底是判断其权利要求书中所包括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清楚的,是否能够由说明书所记载的实施例中得出,是否能够依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实施例来实施。

因此,对于“清楚”而言,仅需技术方案的语言描述能够被理解,使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的对技术方案的范围进行划界;对于“以说明书为依据”而言,则要求技术方案是由说明书所记载的实施例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说明书的记载获取相应的技术方案;对于“充分公开”而言,则要求依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其技术效果。

总之,对于专利权实质保护的客体“技术方案”,“清楚”是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只有保护范围清楚的权利要求才具有划界清楚的专利权。“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在划界清楚的保护范围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请求获取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由说明书由所记载的实施例中得出的。“充分公开”则进一步要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3款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3 结语

专利权作为私权,其保护范围的合适与否,直接影响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给出与之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则成为专利权的核心要求。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本质上都是确定出合适的保护范围的实践性条款,在语言规范、技术方案的技术层面和实施三个角度和层次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规范,两款法条之间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割裂的分析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