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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2017-09-02舒茜

卷宗 2017年23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研究分析

舒茜

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发展目标,人民的问题需要用我国民生法律进行合理的权益维护,连带责任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应用过程中突出明显,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的涉及的方面比较广泛,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民商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连带责任的管理方向,所以在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并不能很好的进行法律制约,为实现保护人民权益和利益起到了严重的干扰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解决对策;研究分析

当前,连带责任是新时代下对民商法管理深层次落实工作,民商法是一个关系着人民利益和权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民商法律条例的全面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权益高效保证,但是在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实际操作中,由于民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管理的方向,导致在实际的连带责任权益保护中收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就需要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条例,根据人们的权益和利益制定出适合我国民生问题发展的法律条例,从而保证我国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1 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1.1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现本末倒置问题

在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中,是由每一个责任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关系,并且在相关法律体系约束下,每一个责任人都承担所有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连带责任在商法中一般涉及两个以上的责任人,责任人的任务就是补偿受害者所需要的债务。但是我国民商法相关的管理条例出现改变时,就会直接影响责任人之间的连带关系,民生法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因此一旦民商法规定发生变化时,就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根本利益,在很多民生问题处理过程中,只是单一的注重对民商法律条例进行操控,没有将实体法在民生问题中的影响考虑进去,导致了很多民事问题在解决过程中只是注重了流程化,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因此被解决的问题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民商法相关法律条例发生改变,对民事实体法的实施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如果民商法和实体法存在矛盾时,为了确保受害者合法权益能够被保护,就应该以实体法为主,切身做好实体法进行民生问题的管理,民商法全方位辅助于实体法对问题的解决,例如目前在我国有关的民商法律条例中表明要去迎合民商法进行法律约束,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在实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出现本末倒置。

1.2 共同侵权责任规定局限性较大

民生问题中的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条例存在着局限性,共同侵权行为是受害者为自身讨回公道的重要解决方式,需要向有关法律机关进行投诉,当法院通过对受害者投诉以后,接下来就是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侵权行为进行审理过程,受害人员通过对侵权人员各种侵权行为的上报,法院通过受害人给予的侵权行为以及问题的严重性进行核实,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不会去考虑不被举报的侵权人员,最后在各种刑事责任分担过程中也并没有考虑没有被举报的侵权,这对被举报侵权行为的人员十分不公平,因为上报的侵权人员在核实侵权行为之后,就需要对受害者进行全部责任的分担,就目前在处理侵权行为时,虽然说受害人员并没有全部将侵权人员进行上报,但是法院可以通过调查中所有的侵权行为以及责任的分担明确,但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只是将很多侵权人员中的小部分进行上报,而法院在这方面也不会过多的去追究,这一行为严重触及到了侵权人员的责任分担,对侵权人员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所以说在共同侵权行为处理过程中,法院方对审理过程以及侵权人员责任分担处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要想将所有责任分担到每一个侵权人员身上,就需要法院方强制性要求受害者對整个侵权过程的真实叙述,并且将所有的侵害自身人员都进行举报,让每一个侵权人员都脱不了干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受害者合理的享受到应得的赔偿。

1.3 原告选择权处置不当

共同侵权事件是民生问题中主要的解决事件之一,很多受害者针对共同侵权事件,由于过早的想得到侵权人员所给的补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第一时间到法院进行投诉,申请投诉通过之后,绝大多数受害者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到了部分侵权人员身上,所以在接下来对侵权事件责任分担中,这一部分侵权人员对责任分担过程就十分不公平,然而受害者举报部分侵权人员和所有侵权人员归受害者自身决定,而法院并没有履行该问题的职责和义务,不过法院方提倡受害者将所有的侵权人员全部交给法院方处理,在连带责任处理过程中,受害者会将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员进行上报,同时这些侵权人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所以受害者对这一部分侵权人员有着十足的把握性,在之后的侵权行为赔偿过程,受害者才选择将侵权人员之间的连带责任执行,这完全违背了对侵权行为问题解决的模式,所有的问题处理都留到了最后,由于受害者对问题处理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导致法院方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处理过程中就会有着很大的难度,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对侵权人员在责任分担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所以就需要受害者在对侵权人员进行上报以后,就要及时配合法院方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帮助法院方了解更多的侵权事件,为法院方得出一个更精确的处理方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解决对策分析

2.1 考虑共同诉讼问题

共同诉讼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各方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形成了一人或多人方的诉讼形式,例如在必要共同诉讼过程中,当诉讼双方的诉讼目标一致时,受害方和被受害方可以启动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参与进来,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进行多人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开展的前提是双方必须有共同的诉讼目标,对同一目标进行诉讼,能够给双方在问题立场以及自身利益的保护上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此之上尤其是受害者通过多人协作,能够将自身受到的所有侵权行为一一给出,并且将自身哪些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提供给法院方,让法院方能够准确的了解到所有触及受害者的所有侵权行为,帮助受害者能够尽快处理好侵权赔偿。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被告方同样可以聚集多人的力量将最后的侵权程度降到最低,被告方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平时对被告方做事做人的方式,以及对该侵权行为的认识,帮助被告方在最后的侵权赔偿方面降低赔偿额度,所以说共同诉讼对于受害方和侵权方在争取自身利益的方面,都能够聚集更多的人员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并且能够促使在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中,将问题的严重程度降到最低。endprint

2.2 把握实体权利原则

实体权利原则是保证受害者和侵权者两方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公平实现,实体权利原则是当今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与民事纠纷事件做出的针对性较强的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准则,在共同诉讼环节,受害者和侵权者可以利用实体权利原则,将自身通过实际调查到的对方的相关信息。例如在受害者方阐述到自身的权益伤害,到目前为止,实体权利原则得到了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大力支持,并且公平公正的实现了双方能够运用这一权利来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将较为困难的民生问题简单合理化处理,得到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所以贯彻落实实体权利原则对民生问题中连带责任处理的最好方法,因為实体法中,实体权利原则能够切实双方的真实情况,并且给法院一个真实的审理过程,在共同诉讼环节,在双方聚集多个当事人进行合法权益争取中,根据实体权利原则,双方的当事人应当将实际情况诉讼给法院方,特别是受害者方应当将所有的侵权人员都交给法院方处理,并且将各个侵权人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叙述清楚,对法院方给受害者一个最合理的解决结果提供了保障,并且能够实现对侵权人员法律的合理制裁,保证受害者合法权益,并且做到让每一个侵权人员在对受害者进行责任分担过程中,都愿意接受最终的责任连带债务赔偿。

2.3 给当事人提供制度空间

为当事人提供制度空间,是为了满足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相关需求。在共同诉讼环节,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制度空间,具体的设计环节应当遵循共同诉讼的公平公正,保证双方都能够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受害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制度空间,能够将所有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表明,从而通过法院方的进一步审理,给受害方一个满意的审理结果。在实际的诉讼制度空间行使过程中,仍然要按照实体权利原则为前提,通过有效的解决办法,切实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对双方争取最后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制度空间的制定,能够为侵权方和受害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合法权益保护的空间,并且按照实体法相关的准则,双方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自身的实体权益准则,可以对侵权行为阐述自身的认识,并且可以根据相关的可靠信息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说服,能够真正实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3 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深入分析和思考,不难发现连带责任是对民商法落实的重要体现,它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共同诉讼的形式,将困难的诉讼问题简单化处理,并且对受害方的权益进行保障,为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提供一个有实体权益的制度空间,来确保双方得到法院的最合理处理,来确保双方得到法院的最合理处理,连带责任关系到了侵权人员在接受法律制裁时的责任分担问题,是确保在经济债务合理分配的重要保障,帮助双方进行最满意的处理方式,因此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高度重视起来,来确保双方在合法权益上得到最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侃.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法制博览,2016.03.

[2]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10.

[3]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5.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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