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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现代化创新发展分析

2017-09-02张秦婧

卷宗 2017年23期
关键词:民商法现代化创新

张秦婧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然后阐述了民商法面临的新挑战,最后总结了民商法现代化发展策略,旨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增强民商法法律效力。

关键词:民商法;现代化;创新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又包括了财产法和人身法,二者可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商品经济发展稳定性。所以,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为了提高我国民商法法律效力,实现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应注重革新民商法,继而通过民商法的革新保护个人利益,且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性。以下就是对民商法现代化创新难点问题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现代化创新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参考。

1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分析

1.1 社会经济进入转型期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一共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1978年-1991年,是自觉启动时期。1992年-2000年,是自觉推进时期。2001年以后,是全面加速时期。在全面加速时期,我国将于2017年“十二五”阶段,发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即开始由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方向发展。同时,从现阶段经济发展形势角度来看,我国产业结构也将面临着转型升级。即在2017年以后,将把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物流业作为主导产业,就此增强我国高新技术和工业方面、现代服务业方面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好充足的准备。

1.2 电商经济迅猛发展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撇讯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指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双目标”、“双引擎”未来发展方向。同时,这一指导意见的提出,也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发展环境,最终催生了电商的迅猛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是13万亿元,增长25%。2015年一季度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是1297亿元,增长43%。2016年,电子商务交易额是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预计到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43.8万亿元,年均增长约10%,而网上零销售也将提升至9.6万亿元。即电商经济发展形势一片利好。所以,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必须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分析我国民商法即将面临的问题,实现对问题的优化调整。

2 民商法面临的新挑战

2.1 民商法“管理能力”有限

因为,“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催生了电商新产业,而电商交易过程中的操作流程较为复杂。因而,促进了我国民商法表现出“管理能力”有限的问题。此外,由于电商交易与传统贸易方式不同,它交易主体所需履行的职责、资质规范和标准尚不明确。所以,新民商事主体的出现,加大了民商法管理难度,无法利用法律手段对电商交易中的主体、流程、运作等进行精准判断。另外,因“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电商有着突出的无地域性、虚拟性特征。所以,很难借助法律手段判断民商事主体,最终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纠纷问题。

2.2 法律更新滞后性问题突出

法律更新滞后性问题突出也是现阶段民商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为我国电商领域的发展较为迅猛。同时,预计到2020年,它仍然会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交易额增长至43.8万亿元。但是,与电商发展态势相比,我国民商法的更新较为滞后。所以,很容易因法律层面的空白引发贸易纠纷,影响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1];

第二,我国现有的民商法法律体系,尚不具备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电子交易过程中双方权利和义务、个人信息安全等管理效力。因而,无法维护现代化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必须意识到推进民商法现代化创新发展的重要性,最终通过法律更新滞后性问题的解决,更好的调整市场纠纷问题。

2.3 民商法电子证据规定缺失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始表现出了新产业催生问题,即电商发展形势一片利好。但是,因为电商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所以,在跨国交易过程中,由于我国民商法律效力仅局限于大陆地区管理。因而,很难对跨国电商交易形成约束,就此表现出一系列的纠纷案件。此外,由于我国民商法缺少电子证据相关规定。所以,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很难认定电子证据是否造假,也不利于信息的核实,无法有效发挥电子证据举证作用。在现代化经济发展态势下,商品经济市场贸易已经开始由纸质化交易过程转向交易程式化发展状态。所以,若不注重革新民商法中的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等规定,将对贸易双方的权益产生冲击,不利于个人权益的有效维护。

在社会经济转型阶段,我国民商法的实施迎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在面对这一系列挑战问题时,必须注重推进民商法的现代化创新发展。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打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市场运作环境,提升我国经济增长水平。

3 民商法现代化创新发展策略分析

3.1 注重提升民商法法律效率和法律范围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为了提高我国民商法法律效率,必须先确定民商法中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因为,电商交易过程中的主体多以虚拟主体为主,并强调利用电子数据完成交易过程。所以,需在民商法中规定虚拟主体合格性确认规章。同时,兼顾“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核实主体地位和信息,从根本上避免纠纷问题的频繁凸显[2]。此外,在民商法现代化创新发展阶段,應制定出较为严格的电子商务机制,由此约束电子商务主体的非法交易行为,并实现对合法主体权益的维护。另外,在社会经济转型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发挥民商法法律效力,应注重在民商法现代化创新与发展中,适当扩大民商法管理主体和内容。首先,从域名权保护角度来看,因为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域名已经开始成为了一种商业标示符号,价值突出。所以,在这一背景下,应明确规定域名所有者专用权法律条例,由此避免域名侵权行为。其次,因“互联网+”时代兴起了多种传播方式。所以,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应做好版权保护工作。即在民商法法律体系中,增设一些关于保护版权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传播保护条例,避免当事人的民商事权利遭到侵犯。再次,在新时代背景下,应逐步完善民商法的信息控制权保护条款。因为,个人信息或者资料已经逐渐成为了商务交易过程中利益谋求的主要途径之一。所以,做好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保护工作,是势必可行的。endprint

3.2 加快民商法更新,适应形势需要

在新时代背景下,电商经济逐渐表现出了较为迅猛的发展态势。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必须加快民商法的更新步伐。为此,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第一,因为,新形势的发展带动了虚拟主体数量的增加。所以,在虚拟化主体冲击背景下,应及时更新民商法中的代理制度,把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范围扩展到电子人方面,明确规定电子人的交易执行权,且明晰电子代理人不具备独立承担财产义务,也不具备状态评估能力,就此通过电子代理人制度的完善,解决电商市场运行中的法律纠纷。此外,为了更好的确认电子代理人身份,应在更新民商法的前提下,设计一个以真实身份进入虚拟平台的验证制度,从根本上避免不合法交易身份的进入[3];

第二,在对我国民商法进行更新时,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结合电商发展新思路,创新电商法律主体的法律素养管理规定,并明确界定电商主体的法律地位、职责和义务,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且就此实现对交易双方权益的有效保护。

即加快民商法更新,可更好的适应电商形势的发展。所以,应强化对其的落实,更好的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制约和限制。

3.3 把握电商特征,强调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有着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所以,在商品经济市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利用电子证据举证作用解决交易纠纷问题,应在我国民商法创新发展过程中,把握电商特征,逐步完善电子证据规定,避免电子证据中的数据被人篡改,发生信息真假难以判断的问题。首先,因为现有的法律规章中,仅规定了书证、物证、试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证词、鉴定结论、勘验检验证据类型,没有明确的电子证据归类。所以,在民商法革新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其法律效力,应注重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避免电子证据归因不明影响其举证作用的发挥[4]。其次,在民商法创新阶段,应重点关注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即在电子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编制时,应要求电子证据必须对制作手段、来源、制作技术方面做出阐明。然后,邀请专家鉴定、勘验电子证据真实性。同时,若电子证据的争议较大,则可要求当事人提交与电子证据相关的登录网站记录、播接电话号码、IP卡、电脑主机运行资料、解读资料等信息。最后,通过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账号和密码、使用人、电子签名、所有人、使用情况等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更好的裁决市场交易纠纷,并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电商迅猛发展趋势,维护经济市场运行稳定性,推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

综上可知,我国民商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逐渐表现出了民商法“管理能力”有限、法律更新滞后性问题突出、民商法电子证据规定缺失等问题,影响到了民商法法律效力的发挥。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打造一个良好的民商法实施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注重提升民商法法律效率,并结合形势需求,加快民商法更新,且强调民商法中电子证据的完善,就此通过民商法的现代化创新发展,带动我国商品经济领域的战略性运行。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制定商法通则的缘起及其立法价值的再认识[J].社会科学战线,2015,20(12):222-230.

[2]湯文平.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法学实证主义的当代使命[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12(04):82-102.

[3]黄清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社会科学论坛,2014,13(10):175-187.

[4]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04):45-5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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