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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2017-09-02王延昆

卷宗 2017年23期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研究

王延昆

摘 要:国家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让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也更加关注自己的消费权益保障问题,但是在多地此种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出现了诸多矛盾,尤其是信息权的保护问题,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还需要使用法律的武器。民商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协调多种社会生活矛盾,结合民法和商法的相关理论,在实践当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对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问题;研究

消费者的信息权主要是在消费的基础之上按照消费的真实全面性以及及时性所获得的多种权利。当前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因此信息时代的来临也让消费者意识到自我信息权利的保护。消费信息权保护立法和侵犯消费者信息權的民事责任都属于消费者信息权当中的关键性保护内容。以下对对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1 民商法视角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理论基础

1.1 消费者信息权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消费者信息权属于经济学概念范畴的内容,更是经济学当中重要和关键的理论。包含了完整的信息还有不完整的信息以及非对称性信息,从经济学的视角上对消费者的信息权进行分析是本文的关键内容。第一,对于完全信息的概念解释,完全信息主要是消费者能够在市场当中获取一些有效的信息,这些信息的传播在消费者当中不能受到过多的束缚,也不能被组织,并且每一个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都获得相等的权利。第二,不完全信息主要是在消费市场上在某一个时间、地点等等不能获取完全性的信息。消费市场当中的每一种信息传播和获取需要付出成本,并且诸多经济性消费性活动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济结构也不是十分完善,存在很多限制性因素,这些因素势必决定了最后,消费者要想获得信息就需要付出某些代价,一般为成本代价。第三,非对称性信息,非对称性信息主要是在消费市场上所出现的信息不是对称分布的,非对称信息的出现对于消费者来讲还具有某些优势,也是一种有利性的指示[1]。

1.2 现代民商法突出的价值

民商法产生已久,民商法所关注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首先,民商法是在消费市场中对弱势群体进行多方面的保护。当前是消费时代也是信息时代,在此情况之下,很多信息呈现爆发的形态,信息也朝着多元化以及复杂化的方向进步发展,这样就会导致最后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快的应该属于网络传播,另外为广播电视报纸等等,传播的多样性和频繁性,让信息市场中的参与者就出现了不同的关系,有身处劣势地位的,还有具有优势的。民商法意旨在平等的基础上,对经济市场当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多方面的保护。其次,民商法的价值还在于在信息市场中保护交易的安全性,鼓励意识自主性。意识自主主要是在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的过程当中,行为上以及自我意志上都是相对自由的。这种自由在实际市场上却少之又少,实际市场上存在多种虚假还有误导性的行为,因此信息也有遗漏性,还有过时性,信息存在劣势,自然意志就不再自主,面对此种问题需要有交易安全的支撑,在民商法当中维护交易安全性。交易安全能够让消费者和商家有平等的契约关系,由于信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质,在信息的提供方面自然也存在要清楚说明还要使用警告等等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供更多更好更加准确的信息,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也维护市场交易活动的公平性[2]。

2 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因素分析

2.1 虚假、误导信息

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所导致的,这些信息的侵害性较大,例如,某些信息本身就是虚构的或者不真实的,消费者的权益必然受到不利影响。这些信息具有两个属性,首先是信息被公开,之后这些信息当中存在较多的不安全和不真实的成分。过时性信息一般都是信息的提供者没有及时更新信息,也没有提供公开性信息,过时信息当中有两部分意思,信息提供者需要及时的更新信息,让消费者获得信息可以是有效使用的。另外,信息提供者需要在法定时间或者确定时间之内对信息进行公开。误导性信息一般都是对于信息的描述不正确,或者在语句当中存在模糊情况,存在句子分歧以及真假参半的问题,信息的使用人员在不了解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使用这些虚假信息势必会出现侵权情况[3]。

2.2 信息提供存在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理解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法律要求的行为条款之间存在严重的不符合现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一定会被损害或者失去了自我权利,相应的责任、义务也就难以有效履行。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之内的一员,也属于信息信赖合理基础上的经济参与分子。

2.3 具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当中的包含两个要素,一种是侵害信息权,信息权一般是在法律的范畴当中,存在财产权以及人身权,这两者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区分,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一种独立性存在民事权利。若是在信息权当中使用不是非常恰当那么就会损害自身的信息权,信息权因为受到了侵害,最后出现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因为制造不真实或者不良信息权所产生的成本信息费用,由于对信息的依赖产生的其他机会。消费者受到侵害之后,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都受到了一定的侵害,这种侵害和损害一般包含了财产的损害和人身的损害。损害的发生具有伤害面广泛的特点,涉及的人群也非常多,这些都是构成信息侵害的主要要素,更是重点关键要素。对于一个侵权案件的判断,这是判断根本。

2.4 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在信息权侵害过程中,因果关系侵权是必须要研究的要点,因果关系主要是侵权归属的核心,更是整个案件的基础所在。若是发生了损害事件,就需要从因果关系入手分析,了解事件的原委,判断事件的结果。在当前的民商法案件当中因果关系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和了解,使用因果关系对案件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受害者是否使用不良信息,后续是否造成了意识的不自主问题,这样就能够清楚的看到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关系。信息使用者在因果关系当中能够更加自主和自觉的对行为的结果进行判断,减少第三人的参与。在信息侵权的事件当中,最大的可能就是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有较大的依赖,使用了未及时更新的信息,或者在信息使用当中发生遗漏和误导的现象,这些都会造成最后对决策正确性产生影响的要素。如果是不良信息成为了信息使用者的主要决策依据那么这些不良信息之间相互融合使用最后会和信息使用者的愿望不契合。信息的使用者在做出决策之后发现有不良信息的使用那么在内心中也会产生一种想法,这些不良信息对人的愿望还有心理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民商法的因果关系分析,所有的事件都是在法律基础之上的,这些事件从法律上将有十分大的合理性。简而言之,消费者的信息权被侵害之后,要想让信息虚假提供者或者是其他信息提供不善者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有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证明,这也是因果关系的良好表现,证明才能够被合理使用,需要使用一些信赖性关系以及依赖内容进行判断。endprint

3 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需要关注的问题分析

3.1 做好立法规制

国家在民商法方面对消费者的信息权保护都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为了能够更加灵活的运用法律的保护方式最大限度的限制国家的权利,通过行业法律保护实现个人信息权的保障,就需要进行立法规制。在立法的過程中了解不同法律对于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不同保护,可以在《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进行完善。例如,消费者的隐私权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等都可以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让生产和销售之间权责分明。若是单单从产品的使用和服务本身来讲,产品的质量若是出现问题那么就需要有一定的危险性警告标志,没有这些标志出现消费者的人身个人以及财产问题就属于信息侵权现象。在产品责任当中的信息侵权行为主要为对产品的描述不真实,对产品的信息提供也不充分,并且不是非常及时,这样消费者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以及获得的权利就不再原有范围之内,消费者对于此种情况可以提出侵权诉讼。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对消费者的信息权进行列举,对于商家某些不当经营行为进行斥责,若是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侵害就需要对此负责到底。其中有信息知情权,产品的知情权以及退换货服务等等,消费者若是发生侵害有权利请求赔偿事物,以此能够减少和降低一些不法商贩给消费者带去的影响。

3.2 对现有不足进行完善

消费者的权利被侵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但是这个方式一般会面临举证的问题,这和消费者个人的信息被多个经营者使用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之后,很难了解到自己信息是在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因此不管是使用诉讼还是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有效的证据去证明消费者的信息权被侵害,若是不能举证,那么就不能使用这个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保护主体的职责也未能够有效履行。对于此类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现有的不足要经过严格的执法和多方监察,共同维护经济市场秩序,更好的履行民商法的职责,实现民商法的价值。

综上所述,本文对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民商法意旨在保护民法和商法范围内的各类人群,那么在对民商法进行保护问题研究的过程中首先了解经济学理论基础,其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项要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相关的办法。希望能够我国的经济市场运行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性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中琳.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6,11(16):256-256.

[2]邱守慈.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J].商,2015,25(15):242-242,240.

[3]陈丽.试分析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J].金田,2015,14(9):360-36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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