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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巴黎时代我国碳市场的展望

2017-09-01徐文韬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碳减排巴黎协定

徐文韬

摘要:《巴黎协定》的正式生效昭示着后巴黎时代的来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巴黎协定》允许缔约各方通过国际转让减缓效果,这将给国际碳市场带来新变化并深刻影响未来国际碳市场的格局。面对国际碳市场的新挑战,中国拟启动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来积极面对。有鉴于此,中国应当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加强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合作,以应对后巴黎时代的新变化。

关键词:《巴黎协定》;中国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D815;D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89-02

一、巴黎协定给中国碳市场带来的新机遇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新的全球气候协定——《巴黎协定》。协定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巴黎协定》,各缔约方将加强对全球气候变化威胁的应对措施,把全球地表平均气温相对于工业化前的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争取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三种碳交易市场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这三种机制,直接产生了之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巴黎协定》第六条确立了“保留市场机制,允许缔约方国家之间自愿进行减排交易”的原则,许可缔约方各国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方式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承诺目标。

在《巴黎协定》生效之后,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低碳产业和推动能源优化升级,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收益最佳的发展模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既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市场工具,也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而碳交易市场基础上的碳金融市场是低碳经济的金融途径,可以给绿色产业的成长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后巴黎时代,随着我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将于2017年全面启动,中国碳市场即将开启全新篇章。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发布的《中国碳市场研究报告2017》,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预计为每年7亿至13亿吨,由此形成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650亿美元的全球碳交易市场。其中,中国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場之一,预计2017至2022年每年碳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能源交易市场,而中国有望成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量的第一大市场。

后巴黎时代全球碳金融市场潜力巨大,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在经济发展水平、能源结构与效率、减排空间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减排成本不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推行碳交易制度来降低碳减排的成本。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推算,假如按2010年价格计算,在2005年到2030年的阶段我国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任务,大约需要投入41万亿元。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已投入10.4万亿元,之后的15年还将投入约30万亿元。由此可见,中国需要加快全国碳市场的建设进程,总结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经验,尽快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交易体系,同时探索融入国际碳市场的机制和措施。

二、新形势下中国碳市场面临的挑战

在《巴黎协定》生效的新形势下,随着未来我国履行在碳减排方面的义务,在成为全球最主要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之一的过程中,我国也将面临诸多挑战。

第一,我国面临的国际碳减排压力逐步增加。碳减排作为主流趋势在全世界已经达成共识,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碳减排的责任从发达国家逐步开始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国碳排放总量已达到世界第一,占全世界总排放量的26%,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减排压力。而世界碳市场发展的变化,不仅体现在发达国家的市场发展中,也体现为发展中国家碳交易市场的飞速发展。例如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在碳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就取得了一定进展。印度于2009年起施行碳市场交易,并在2011年确立印度节能交易计划,针对印度国内的水泥、钢铁等高能耗行业实施强制性的减排交易政策。在巴黎气候大会中,印度公布了碳减排目标,203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目标比2005年下降35%。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积极建设国家碳市场的行动,极大地给我国增加了碳减排的压力。

第二,我国在国际碳市场规则主导权面临的竞争更激烈。由于目前全球没有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世界碳市场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分散的区域性碳市场组成,不同区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也各有差别。尽管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容量在持续增长,但国际碳市场规则主导权的竞争却愈发激烈,尤其是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EU-ETS)作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交易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每年均有数额庞大的碳排放交易额。数据显示,2014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额大约为447亿欧元,欧盟碳排放量虽为全球碳排放总量的10%,但欧盟碳交易市场份额在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额占比高达92%。目前,我国在碳市场规则主导权的争夺战中,面临发达国家在国际碳市场的领先地位带来的巨大压力。

第三,我国低碳产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日渐增大。低碳产业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产业,设计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产业,与碳排放市场息息相关。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国际低碳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发达国家最早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重新重视工业的重要地位,积极鼓励低碳产业等新兴工业的成长。例如德国就提出工业4.0战略,试图提升德国工业的竞争力,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占领先机。随着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持续发展,国际低碳产业的竞争也愈发激烈。我国在后巴黎时代,发展低碳产业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必经之路,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信息网络产业和高端制造产业都是我国低碳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这些领域都将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激烈的国际竞争。

三、后巴黎时代中国碳市场的应对举措

目前,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2016年11月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旨在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2030年前后达到峰值。方案提出在2017年全面启动统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将覆盖石化、钢铁、建材、电力等8个重点控排行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候司测算,2017年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后,我国碳排放交易量将高达30亿-40亿吨。根据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整体建设思路,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注重顶层设计,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目前,支撑国内试点碳市场运行的,是“1+1+N”的政策法规体系,包括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配额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等重要制度和相应法则。但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4年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立法位阶较低,导致法律效力不高。对此,我国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面,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權交易法》,在法律中对碳排放权的创设、运行和核查环节的具体制度做出详细规定,厘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加强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合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在运行碳市场的过程中在碳市场顶层设计、碳交易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为参加全国统一碳市场做了充足的准备。而非试点地区碳市场建设却面临诸多困境,碳市场建设基础薄弱。对此,应当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对非试点地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做好非试点地区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准备工作,通过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将试点碳市场运行积累的经验向非试点地区进行分享、交流和借鉴。我国的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可以设立为区域性的中心市场,探索开展以试点区域为中心的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发挥试点地区辐射和带动的作用。

第三,加强发展碳金融市场。目前的碳金融市场依托于新兴的碳排放权市场,主要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深度参与,通过各种金融衍生品以及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期权等碳金融产品,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碳金融市场成熟之后,能够在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中发挥有利的推动作用:一是价格发现作用,通过价格信号实现碳配额资源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二是成本分担作用,即让高排放者向低排放者支付,事实上起到共同为减排买单的作用;三是融资作用,创新型的碳金融产品既是为碳交易体系管控单位提供新型融资方式的金融工具,同时也可盘活市场碳资产,加大在碳市场中碳资产的流通率和流转率,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将保证市场的活跃度交易量。

第四,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通过健全MRV体系以覆盖行业建立统一的碳核算方法和渠道,建立企业碳排放数据电子报送平台,确保落实重点企业历史排放数据核算、报送与核查,并把交易单位的历史排放数据的报送与核查、复查完全分开,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同时,完善培育和遴选相关领域专家及本地核查队伍等基础工作建立MRV体系优化机制,提高体系生命力,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多方单位的交流总结,公开遴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严格界定其检查领域,确保核查的专业性。对第三方核查报告进行专家交互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核查报告进行抽查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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