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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自首不等于赦免

2017-08-28乔新生湖北武汉

清风 2017年7期
关键词:腐败现象腐败分子党政领导

文_乔新生(湖北武汉)

反腐自首不等于赦免

文_乔新生(湖北武汉)

四川乐山县纪检监察机关发出“敦促令”,要求凡是在2017年6月30日前前往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待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统计结果显示,主动交代人数高达1668人。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和热议。

反腐败赦免和自首是两个概念

部分学者认为,这说明我国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赦免政策。这是一种误解。赦免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党的纪律处分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赦免是指对那些已经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党纪的党员同志按照规定依法赦免其责任,从而使他们轻装上阵,继续为党和国家服务。而自首则不一样。主动交待问题是指对那些存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的党员,要求其在法定的期限向纪检监察机关交待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交待问题,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将会按照党纪国法作出严肃处理。这项制度类似于刑法上的“自首”,目的是为了减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成本,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如果违反党的纪律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党员按照纪检监察机关通告规定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待问题,那么,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的处理。当然,如果属于犯罪问题,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照自首规定进行甄别处理。

中国反腐败已经进入深水区,反腐败牵连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一些单位一把手涉嫌腐败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牵涉出单位许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将所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调查,或者对一些涉嫌重大犯罪党员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有可能会导致单位工作瘫痪,严重影响群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出台措施,要求存在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待问题,一方面可以起到稳定队伍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成本,抓大放小,提高反腐败的效率。

反腐败是否需要赦免,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反腐败积重难返,如果从改革开放的初期开始反腐败,那么,我国腐败现象不会如此严重。不能把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问题归咎于现在的党员领导干部,当然也不能因为腐败分子提拔任用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腐败分子采取强制措施时,回头追究腐败分子提拔任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少数学者甚至直言不讳地指出,如果在反腐败过程中不采取赦免措施,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彻底倒下,甚至有可能会出现领导岗位真空现象。所以,实行赦免政策,一方面可以稳定“军心”,保持执政党队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集中精力解决增量腐败问题,对于历史上存在的腐败现象可以从长计议。如果腐败造成的危害性逐渐减少,可以采取克制政策,让时间来消磨一切;如果腐败分子继续腐败,那么,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党的纪律处分规则加重处理。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反腐败必须铲除腐败分子滋生的土壤。当前我国腐败问题之所以仍然十分严重,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继续处于领导岗位,根本原因就在于,滋生腐败的土壤没有改变,腐败分子精心编织的关系网没有彻底扫除,如果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清除腐败分子,铲除腐败分子滋生的土壤,那么,要想形成反腐败长效机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反腐败问题上“宜将剩勇追穷寇”,应当下大力气清除腐败分子产生的土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腐败死灰复燃。对腐败分子采取赦免政策,从表面上来看,有利于稳定执政党的队伍,但是,由于腐败分子仍然在党内,他们的一举一动仍然影响其他党员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因此,腐败势头虽然被压下,但是,腐败的现象还会出现。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将腐败分子彻底地拉下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纯洁队伍,才能吐故纳新,才能使中国共产党保持先进性。

对历史问题必须一分为二进行处理

当然,对待历史上的腐败现象应当一分为二,如果按照当时法律和党的纪律当时的行为不属于腐败现象,而属于改革开放政策问题,那么,应当作出历史性的结论,让一些领导干部充分意识到自己问题的危害性,自觉采取措施消除产生的影响。譬如,20世纪80年代末期,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行“全民经商”的政策,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投身商业大潮之中,从事商业活动。这一时期不仅出现了大量权钱交易现象,而且诞生了“官倒”这个历史名词。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经商不仅彻底扭曲了“商品经济”,把权钱交易合法化,而且更主要的是,让绝大多数普通群众失去了从事商业的机会,他们对党政领导干部经商所形成的腐败深恶痛绝,因此,希望党中央从维护党的形象出发,彻底解决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产生的腐败问题。

事实上,党中央从善如流,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严厉禁止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中国共产党新一届领导班子更是从党的兴衰高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禁止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真正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政策,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这种现象说明,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则,去衡量20世纪改革开放初期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导致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中箭落马。针对当时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产生的问题,应当进行彻底清查,如果已经停止经商活动,那么,应当允许党政领导干部继续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当然,如果20世纪80年代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获取大量的财产,那么,应当自觉地向党中央报告,党中央应当对历史问题作出决议,从而使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放下思想包袱,不再担心被秋后算账。

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在党中央严厉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出台之后,仍然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商业活动,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益,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严惩处。这其中不存在自首的问题,也不存在赦免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继续经商办企业属于顶风作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从严处罚。如果党政领导干部采用白手套方式或者匿名股东方式继续从事商业活动,并且从中获取商业利益,那么,一旦查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智商很高,他们不会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也不会直接收受贿赂,他们的通常做法是,建立自己的关系网,然后利用戴手套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譬如,在商业公司中利用自己的亲朋好友作为股东,公司获取的收益暂时存放在亲朋好友的名下,一旦需要,亲朋好友出面张罗,党政领导干部和亲朋好友不存在金钱往来,党政领导干部和商业公司没有任何瓜葛。可是暗地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商业公司获取利益。从已经查明的案件来看,一些党政干部通过所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减免商业公司的税收负担,或者为商业公司争取政策性的奖励,所有这些都说明,在反腐败过程中如果只是看到权钱交易,如果只是关注传统的腐败现象,而没有看到腐败出现的新变种,那么,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顾此失彼,甚至反腐败会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

反腐败与制度建设同等重要

反腐败是系统性的工程,在反腐败过程中不能指望通过完善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减小反腐败的阻力。反腐败必须与制度建设同时进行。我国反腐败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对于群众反映的腐败现象,纪检监察机关疲于应对,对于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缺乏深入研究。相信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败重心会逐渐地移到剖析原因、修复政治生态方面,通过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使腐败分子没有立足之地。当前我国腐败现象依然非常严重,一些单位腐败分子仍然大权在握,如果不从人事制度改革解决问题,那么,我国反腐败很可能会功亏一篑。反腐败必须坚持增量和存量一起抓,必须与由历史形成的腐败现象进行仔细甄别,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腐败问题。如果对腐败现象采取赦免政策,那么,有可能会导致腐败滋生的土壤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很可能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反腐败问题上不能心存侥幸,当然也不能杀鸡儆猴,反腐败应当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所有的腐败分子,不能因为一些腐败分子赶上“好时候”,其腐败问题就被轻易放过。反腐败不存在特权,对腐败分子必须彻底清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邪不压正,才能使执政党永葆青春,才能使党中央具有凝聚力和号召力。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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