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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丧失谁之责

2017-08-28发自浙江嘉兴

清风 2017年7期
关键词:股东会长兴县决议

文_本刊记者(发自浙江嘉兴)

股权丧失谁之责

文_本刊记者(发自浙江嘉兴)

从自己参股的长兴县博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公司)资不抵债开始,商人钱跃明就逐渐丧失了股东地位。整个过程在他看来有些不可思议,甚至感觉是个“圈套”。也因此,他开始了长达11年的维权之路。2017年4月18日,钱跃明向长兴县工商局申请撤销博阳公司2007年11月6日的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许可,要求恢复自己的合法股东地位。钱跃明已经不记得这是第几次就股权问题向工商局提出申请,为此,他还对长兴县工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情况并不乐观。

股东决议让自己陷入被动

博阳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成立于2000年12月1日,商人刘雪强与郭彦新各占51%与49%的股份。2001年10月12日,郭彦新的兄弟郭彦忠、郭彦栋、郭彦梁入股。2002年2月6日,钱跃明受让刘雪强股份,成为博阳公司股东,占公司33%的股份。另外,郭彦新占46.33%、郭彦忠占7.33%,郭彦栋占6.67%,郭彦梁占6.67%。

2006年7月30日,博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了《长兴县博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据悉,当初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因此该决议约定:将博阳公司全部资产以480万元的价格转让或折抵给债权人吴琴英;如股东钱跃明同意收购,应于2006年8月30日前将现金480万元交付公司,公司资产归钱跃明所有;如钱跃明在2006年8月30日前未付款,公司全部资产以48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债权人吴琴英;无论钱跃明是否收购公司资产,公司股东间转让或折抵手续按公司法办理,股东不需再亲笔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悉,吴琴英系郭彦新的妻子。

当时,钱跃明没有细想便同意了这个股东决议,也在上面签了字。但从今天来看,“公司股东间转让或折抵手续按公司法办理,股东不需再亲笔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条极具争议,也让钱跃明陷入了困境。

基于上述股东决议,2006年7月31日,吴琴英与钱跃明达成了《关于收购博阳制衣公司资金给付的协议》。该协议约定:钱跃明须在2006年8月30日前交付人民币200万元给吴琴英,余款于2007年5月交付140万元,于2007年11月交付140万元,利息按每月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按季支付;如钱跃明违约,吴琴英可以解除协议,恢复原有博阳公司的债权并采取其他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

2006年8月30日,钱跃明携带一份上海市农村信用社支票,要求长兴县吕山乡政府经贸办黄春为其协调与郭彦新关于博阳公司的购买事宜。黄春电话联系到郭彦新,但郭彦新称钱跃明履行付款义务即可,不需要再见面协商。随后,钱跃明便离开了长兴。钱跃明告诉本刊记者,当初之所以没付款,是出于担心。“当时一位律师和我说,如果没有当地政府出面的话,另外几个股东可以重新开个股东会,将我出资的200万继续投入生产,厂子就不卖了,他们几个的股东决议也是有效的,因为我只占33%。”

新股东决议引争议

因钱跃明未按约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郭彦新等人开始了股权转让。据2006年9月26日的《长兴县博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郭彦新占46.333%的股权,以139万元转让给债权人吴琴英,钱跃明占33%的股权,以99万元的价格转让,郭彦忠7.333%,以22万元价格转让,郭彦栋占6.667%股权,以20万元价格转让,郭彦梁占6.667%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为此,股东均放弃优先受偿权;股权转让后,博阳公司由吴琴英一人出资3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00万,实物出资25.5万,债权转股权出资74.5万元,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在当天,钱跃明与吴琴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这个协议约定钱跃明将公司33%的股份作价99万元转让给吴琴英,吴琴英应于2006年9月6日前将99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钱跃明,若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天,则按逾期部分总价款5%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不过,钱跃明告诉记者,无论是新的股东决议还是《股权转让协议》,后面的名字都不是自己签的。郭彦新也承认,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上“钱跃明”的签名系由他代签,他们几个股东并未实际召开股东大会,钱跃明是经电话通知的。郭彦新称,钱跃明之所以没签名,是因他本人在2006年7月30日、31日明确表示不需要亲笔签名,而且,在7月30日决议、31日所签协议中对实体权利如何处分已有确定意见,所以在形式上代签一下也不违反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利益受损,钱跃明在2014年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琴英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支付自己股份转让款及违约金共计130万元。但吴琴英称,9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是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所需。郭彦忠说,签协议仅仅是形式,实际上是债权转股权。本刊记者从长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以99万元购买(转让)博阳公司33%股权的意思表示,该份协议不真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维权陷入困境

2007年10月25日,博阳公司向长兴县工商局申请将各股东在博阳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吴琴英,申请材料包括2006年7月30日《长兴县博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006年7月31日《关于收购博阳制衣公司资金给付的协议》及2006年9月6日《长兴县博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2007年11月6日,长兴县工商局将博阳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变更登记为吴琴英。2010年10月29日,博阳公司名称由长兴县博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浙江长兴博阳制衣有限公司。

因该项股权变更登记,钱跃明多次向长兴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在2016年5月3日的一份回复中称:2007年11月6日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至目前不存在司法文书要求长兴县工商局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为此,钱跃明向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长兴县工商局撤销该项回复,但法院未予以支持。后来,钱跃明上诉至湖州中院,湖州中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未作区分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上述诉讼只是钱跃明多年来维权的一部分,尽管结果都不尽如人意,但他依然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2015年,钱跃明诉请长兴县人民法院,要求判2006年9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由于该决议中钱跃明的名字是代签,法院认定这属于无权代签,该决议实际不存在,不发生法律效力。博阳公司不服判决,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中院以一审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上有欠妥当为由,撤销了长兴县法院的判决。

本刊记者了解到,钱跃明的维权之路核心点就是2006年9月6日的股东决议和随后的《股权转让协议》。钱跃明认为:如若这两份材料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吴琴英应付给自己股份转让款;若这两份材料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股权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就是无效材料,理应撤销股权登记,恢复自己的合法股东地位。

然而,钱跃明的诉求并不容易达到。这从湖州市中院2016年3月25日的一份判决可见一斑。该判决书称:从股东决议内容来看,虽然记载了钱跃明的出资额为99万元,后以9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琴英,主要是为了配合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转让手续所需,并非要求吴琴英出具相应的股权对价,但公司股东会为此而作出的股东决议并不损害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该做法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宜因此确定公司决议无效。钱跃明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湖州市中院在上述判决书中还称:9月6日的博阳公司股东会决议无论召集程序还是表决程序两个方面均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发生后,股东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撤销之诉。钱跃明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自然也包括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的诉求,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至起诉之日,已长达8年有余,早已超出六十日的申请撤销期限。而且本案在诉争股东会决议之前的7月30日股东会决议和7月31日资金支付协议中,均明确记载了公司转移手续不再需要股东亲笔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从广义上理解,自然包括了原有股东授权有关人员委托办理公司资产处置或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含义。郭彦新未以委托代理人名义身份签名,而以代签钱跃明名字的方式在股东会议决议中签名,并又用此方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虽未得到明确专项授权,但应包括在上述概括授权范围之内。期间博阳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数次发生变更,如再予撤销,将导致公司股东间发生连环股权交易纠纷。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及股东行使权利应遵循诚信原则出发,钱跃明在事隔多年以后要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不予支持。

钱跃明告诉本刊记者,尽管事情有些棘手,但他相信法律,也希望法律最终给他一个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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