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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治国方略中的民本与法治因素

2017-08-28薛明琪袁惠琪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昆明650500

名作欣赏 2017年24期
关键词:民本法家富民

⊙薛明琪 袁惠琪[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昆明 650500]

《管子》治国方略中的民本与法治因素

⊙薛明琪 袁惠琪[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昆明 650500]

《管子》是除《吕氏春秋》外,记录先秦各家学说的又一大宝藏,其中包含的治国理政理论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本文试图分析《管子》治民方略中的“富民、教民、福利”理论,以及齐法家法律理论中的自由精神,继而窥探先秦政治中的民本与法治精神,以期能对现阶段社会建设有所裨益。

《管子》 治国方略 民本 法治

《管子》一书托名于管仲,对其著者、成书年代及学派归属等问题,历代学人聚讼不已、莫衷一是。较能为学界接受的观点为叶适所言:“《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莫知谁所为。”《管子》主旨大抵不离“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管仲·轻重甲》以下相关引文引自本书内容,仅注篇名)。其中的民本观念与法治理念,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而言,无疑具备直接且现实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管子》中的民本内涵

管仲施政的最大特征乃是将民之好恶与国之兴亡直接联系起来,他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牧民》)故对民心的顺从与引导成为管仲政论的首要原则。《管子》多言“道”,但其所讲的“道”,首先是同经济相联系的,是经济理论之道。《治国》篇曰:“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

按管仲言,民众因为爱惜丰厚的家财而安土重迁,为保存家产而遵守法律、敬畏罪罚;反之,贫穷之人因身无长物而铤而走险、违犯法律。这两类人因为财产的多寡,而显示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观,故使民富实为治国兴邦的必要条件。梁启超先生说:“管仲言为政之本,首在富民。”又析贫穷之弊曰:“民贫则散亡不能禁,民贫则教育不能施,民贫则法令不能行。”足见民生问题实乃古今一也。

既然确定富民为治国之首要任务,那么提出富民之策则是应有之义。管仲极重农业,他曰:“粟也者,民之所归也;粟也者,财之所归也;粟也者,地之所归也。粟多则天下之物尽至矣。”又曰:“粟者,王之本事也,人主之大务,有人之涂,治国之道也。”(《治国》)虽然管仲将农业生产提到极高的地位,但他并非纯粹的重农主义者,他有着完备的经济体系观念。他说:“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小匡》)又说:“以农为本,本末并举。”(《治国》)虽今天不以本末指称农业与工商业之间的关系,但这其中所包含的精神实质却与今日相差无几。

《管子》治国除了重视在经济上实现国家的富强外,更注重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管子》开篇直言:“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牧民》)

此处不仅揭示出国家财富多寡、农业生产能力对老百姓的吸引作用,更明确主张物质财富对道德修养具有决定作用,道德修养对家庭和睦、国家政权运作的重要影响。可以说,相比“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的说法,这里的认识水平更具深度。引文言“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黎翔凤注:“服,行也。上行礼度则六亲各得其所,故能感恩而结固之。”“四维”则在引文下段有载:“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众所周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八德”,儒家尤其推崇之。这两句话将君主遵循法度,臣下张扬四维之德看作是仪礼有序、政治和谐的必要条件,隐约透露出法家与儒家思想的结合。

《论语·季氏》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说明儒家已深刻认识到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管子》以“轻重”学说为基,借此对社会财物予以调节。

《管子》释“轻重”曰:“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国蓄》)足见“轻重”理论即是一套通过调控物资分配,从而调节物价,实现社会稳定发展的经济理论。而它在现实中的操作即是通过平准物价,防止贫富分化。《国蓄》篇云:“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君主并不需要从事实质性的生产工作,只需要明白其中的道理,适时加以调控即可。这当然不仅限于调控物价(“准平”),更是说君主需要适时运用经济手段调动民众的劳动积极性,从而为国争取利益。当然这仍要遵循“准平”的原则,同时保障民众的利益,即“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乘马》)。民众是既得利益的分享者,自然尽心竭力,自愿追随君主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

除了充分开发劳动力外,管仲同样关注无劳动力之人的生活问题。《入国》篇言:“入国四旬,五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疾,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从这段话不难发现管仲推行了一些社会福利政策,且对此十分热心,从政四十余天便五次督促推行(“入国四旬,五行九惠之教”)。《孟子·梁惠王上》言:“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实际上也是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照。俞寰澄先生在《管仲之统制经济》中说:“田亩户口,皆无税。以恤农民,长生产,均贫富,此管仲经济政策之特色也。”即使着眼于今时今日,管仲的这些政策不但没有过时,反而与现行国际经济有契合之处。

二、《管子》的法治思想

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八章将“晋法家和齐法家”并作比较,借此说明晋、齐两个春秋大国变法特征及对后世格局的影响。又说:“齐法家包含了法家三派的思想。如韩非所说的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这在齐法家中本来是联合在一起的。”笔者无意就晋、齐法家的优劣做出评判,但冯先生此言似乎寓意晋、秦霸业的骤亡与三晋法家各执一端不无关联。余敦康先生提出“管仲学派”的概念,他说:“管仲学派与荀孟学派(儒家学派)和商韩学派(法家学派)有明显的不同。这三个学派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于他们对待宗法制的不同态度。”这为我们认识这两派法家提供了一条思考路径。

管仲惯用“正言若反”的方式进行论证,但在法的功用这一点上,却是直抒其意,《七臣七主》篇云:“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从法律的作用可以看出当时的现实状态必定是法治的反面,至少是混乱的状态,为了恢复秩序就必须推行法治。

《管子》中的民本思想与法治主义精神,直至今天依然是富有价值的。当然其中的人治因素是不可避免的,但相较后世封建社会皇权定于一尊来说,《管子》的法治具有更浓厚的自由精神,《权修》篇说:“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这里提出物力有限与人欲无限的矛盾问题,告诫君主毋“取于民无度”,否则会自招祸殃。《任法》篇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足见管仲立法的目标非唯扩张君权,而是在君臣民之间确立职分。只有做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没有凌驾法律之上的阶级存在,天下才能真正实现稳定。可以说管仲的法治主张是发扬了“礼”的规范性的一面,相对弱化了教导性的一面。而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避免出现无序、混乱或霸权主义现象的发生。

[1]叶适.习学记言[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张朝松.道、法融合:《管子》治理思维探析[C].2014第九届全国管仲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集,2014(5).

[3]司马琪主编.十家论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黎翔凤撰.管仲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5]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6]余敦康.中国哲学论集[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

作 者:

薛明琪,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袁惠琪,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编 辑:

魏思思 E-mail:sisi123_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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