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工作者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中的角色扮演问题
2017-08-24马小华
西部学刊 2017年7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构成状况以及他们生活现状的描述,结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情况的实际总结分析,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对于社会工作者有着极为紧迫的社会需求,认为社会工作者尤其是法律社会工作者应在预防少数民族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工作中扮演监督者、引导者、咨询者、慰藉者、联结者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预防犯罪
中图分类号:C913.5;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与犯罪
对于青少年这个概念学者们的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对于青少年年龄段的界定上面,不同的学者以及不同的相关条例似乎在这一点上差异较大,青少年的年龄阶段从14岁到30都有,例如李博翔等认为青少年的年龄阶段应该为14~25周岁,而陆士贞、王玥在《青少年社会工作》中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社会个体的生理特征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30岁。由于本文是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根据少数民族青少年的特征,笔者将少数民族青少年的年龄阶段划分为14~25周岁之间。这主要基于少数民族社会个体婚龄较普通社会个体较早,以及流动少数民族青少年的主体群体的年龄特征两个方面来进行划分。
对于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笔者倾向于王建民等对流动人口的界定,即流动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离开本土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户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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