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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

2017-08-21鲁骏

大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执行权案外人民事

执行难、执行乱是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民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性问题之一,而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领域的极度弱化也是不争的事实。依据权力必须受监督的一般理念,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内部制约机制之外,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以保证其合理、有效的运行。而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则是民事执行权外部监督的最佳主体。从应然意义上讲,自宪法确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后,我国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享有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权,包括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也具有坚定的法律基础,需要在考量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界定

从上文分析可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区分了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这种划分以审执分离为指导思想,基于此,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范围可做如下划分:

1、执行裁判违法可以全方位监督

广义上的执行裁判违法包括执行依据违法和执行裁决违法。执行依据违法,是指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执行裁决违法,是指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裁定和决定,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法院作出不予受理、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自由裁定的幅度超出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检察机关都应当纳入审查的范围,并适时启动监督程序。

另外执行中过程中的裁判还可能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财产性强制措施,以及拘留等人身性强制措施,这些涉及财产和人身的强制措施的裁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采取执行措施条件的裁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

2、执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监督

需要监督的执行实施行为,主要有两类,即滥用执行权和执行中玩忽职守行为。执行实施行为的监督主要也是针对目前执行中存在的“执行乱”的问题。

滥用执行权的行为是指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依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实施执行的行为。需要监督的滥用执行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执行范围违法,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额执行,或者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及其抚养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等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及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程序违法; 执行措施违法,是指法院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给当事人和案外人造成损害。

执行中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在执行中应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或实施执行行为却失职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需要监督的玩忽职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执行人员应该回避而未回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结案的;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没有依法审查和处理的;应当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而没有追加或变更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

二、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根据民事行政执行行为违法的不同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行监督:

1、对违法的裁定提出抗诉

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式。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出发,对于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较严重侵害的违法的执行裁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涉及执行标的实体权利争议的裁定,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排他占有的其他物权、债务人主张其他权利的;(2)涉及执行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定,如执行人员超额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3)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致使当事人实体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对有关标的执行。

2、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

为保证执行效率,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的其他一般性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主要适用于执行依据、执行范围发生错误,违法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执行申请、故意拖延不履行执行职责等不作为的情形。对于民事执行中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发出检察建议,比如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准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对执行人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法院更换执行人员等。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法院审查后认为意见成立的,应当撤销违法的执行行为、依照检察建议纠正自己的行为;法院审查后认为意见不成立的,应当回复书面答复意见。

3、对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立案查处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对于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和起诉。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为追究违法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高检院新近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又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執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也是检察执行监督的有力手段。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保障

为保障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取得实效,检察机关应当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手段:一是调卷审查。调取法院执行卷宗,了解案件执行情况,这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必要前提,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调卷审查;二是调查取证。对于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执行行为,检察机关必须通过调查取证才能确定,根据调查取证所确定的情况,检察机关才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方式予以监督。

作者简介:鲁骏,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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