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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探讨

2017-08-17张宏赡

卷宗 2017年1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完善

摘 要:交叉询问制度作为法庭证据调查的重要准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自1996年我国交叉询问诉讼机制建立并实行以来,虽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为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优化,但相对于英美等国家而言其整体情况并不理想,仍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在基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结合笔者实践经验,从刑事诉讼交叉制度概述出发,对其完善策略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完善

交叉询问制度作为“查明案件真实的引擎”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等到了借鉴、吸收与运用,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的公正性、认权的有效保护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我國当前的实践结果来看,交叉询问制度扔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对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我国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的基本概述

1.1 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l)制度又被成为“交互询问制度”,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由当事人或律师或检查人员对另一方证人进行询问的一种方式与机制。交叉询问制度最早源于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控辩双方对庭审证人进行“盘诘性”询问,引导其提供证言,并对其提供的证言寂静检验,消除或减弱证言在庭审判决中存在的影响性[1]。可以说交叉询问制度对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庭审调查的公正、公平性。

1.2 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现状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立法(如《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如《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确立了总体框架,包括交叉询问范围、对象、规则以及交互询问程序、相关配套制度等等[2]。然而交叉询问制度作为一种陌生制度,在我国法制体制中的适应性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工作中,交叉询问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交叉询问制度存在制约性:由于长期受“法官职权主义庭审”模式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仍具有最终裁判权,在庭审中处于主导地位,可在必要时可对证人、控辩双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交叉询问制度下“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程序,加之我国庭审机制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因此制约了交叉询问制度作用的发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3]。

第二,交叉询问程序趋于形式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程度普遍存在形式化问题,人们对更侧重于从实践经验与专业技术中获取证据,对证据关联性的利用并不显著。加之,部分刑事诉讼交叉制度存在一定弊端,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对于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缺乏人权利益保护性,对证人出庭率产生消极影响,从而使交叉询问程度趋向形式化。

第三,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作为交叉询问制度在庭审工作中实行的重要基础条件,对案件真实查明、当事人刑事诉讼效率、庭审审判具有重要影响性。但是由于受法律法规、传统儒家思想、证人自身问题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并不高,从而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推广。

第四,交叉询问制度配套制度不完善:交叉询问制度作为庭审案件调查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需辅助相应的配套制度才能取得最佳应用效果,如证据开示制度、陪审制度、辩护制度、人权保护制度等等。但目前我国交叉询问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未形成系统化、全面化制度体系。加之控辩双方询问技术与综合素养的缺乏,制约了交叉询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

2 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完善策略

2.1 基于本国国情,构建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制度作为一种外来产品,其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本土特性。因此,在借鉴与引入交叉询问制度时应明确认知到交叉询问制度本质特性以及在英美法系中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从而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创新与改革,保证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适用性与协调统一性。例如,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交叉询问原则、程序与内容,用以保证交叉询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2.2 完善全交叉询问制度配套制度

要想保证交叉询问制度在刑事诉讼庭审工作中的有效运行,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对此,有关部门依据交叉询问制度本质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下进行改革与完善。

首先,进一步完善证据开示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制为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提供基础保障,使控辩双方准确掌握彼此所具有的证据,并从证据中探寻突破口,在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同时,提升证据关联性作用的发挥。

其次,完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作为交叉询问制度运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交叉询问程序的有效运行,以及案件真实性的审查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进一步革新并完善刑事诉讼陪审员制度,提升陪审制度在立法法制中地位,并对陪审制度内容、陪审对象、陪审团职责等进行明确规定,为交叉询问制度在刑事诉讼庭审工作中的运行创设良好环境,提升司法审判整体水平。

此外,完善证人法律保护相关制度: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对提升证人出庭率,促进交叉询问制度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相关部门在明确认知证人出庭重要性的基础上,增设证人出庭强制制度、证人出庭保护制度,用以保证证人出庭安全性,提高证人出庭率。

另外,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与职业技能的强化,对交叉询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同样具有重要影响性。因此,法官、控辩双方应加强自身对交叉询问规则、交叉询问道德素养、基本理论以及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为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3 结论

总而言之,本文从交叉询问制度相关概述、国内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现状以及完善对策等方面对刑事诉讼交叉制度进行了探讨,旨在基于我国国情与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升交叉询问制度在刑事诉讼工作中作用的最大化发挥,从而增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完善国内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

参考文献

[1]杨宇冠,刘曹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质证制度之完善[J].法律适用,2016,01:97-105.

[2]刘晓兵.交叉询问质证功能论略[J].证据科学,2016,04:471-484.

[3]金犇.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制度的完善[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4:56-61.

作者简介

张宏赡(1991-),男,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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