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分析
2017-08-17姜洋
卷宗 2017年19期
摘 要:社会经济体制的开放性发展推动了现代民商法在我国政治架构中重要性的提升。但是在此发展背景下,现代民商法文化既存在先进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此,本文结合实践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了分析,旨在进一步促进民商法的完善与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前言:民商法作为民法与商法的有效结合,对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与社会和谐建设具有重要规范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民商法文化得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论述即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文化具有先进性;社会和谐建设下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
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主要体现社会文化的进步性、社会文化的先进性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适用性。
(一)社会文化进步性体现
现代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有效结合,是在工业革命不断发展下,为维护社会发展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因此,现代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法制文化素质,即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等。与此同时,民商法的本质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经济体系发展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1]。故现代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文化意识,即合作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责任意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开发性程度的不断提升,人民民主权力得到提高,现代民商法文化中民主平等、民主自由以及权力、合作、诚信等特征彰显了社会文化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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