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的统一
2017-08-17孙铭悦
卷宗 2017年19期
摘 要:我国现阶段在立法上将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二者成立时间相分离,分别采取不同的时间做起算点。这样一来,这二者之间容易存在一个时间差,就劳动者来说,因为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均具有法律意义,所以时间差之间的灰色地带会使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因此,笔者在以下将分析立法采用“分离说”的理论依据、这种做法的现实弊端以及如果进行完善即实现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的统一。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动法》作为从民法中分离出的法律部门,其设立的主要追求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宏观上看,《劳动法》在立法上倾向性地保护劳动者以实现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实质平等。但尽管如此,相关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还是存在缺陷,经过研究,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规定的并不完全一致,没有做到无缝对接。这就会导致产生三种情况,进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十分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这三种情况,进而探索解决此一问题的方法。
1 立法上将劳动合同生效和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分离的原理
首先,要明确这二者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且《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