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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路径初探

2017-08-15王玉玲姜瑞

神州·中旬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组织机构政府干预协调性

王玉玲?姜瑞

摘要:研究以法律的角度对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进行了方法上和路径上的研讨,希望对公司法修改与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完善;协调性;政府干预;组织机构

1前言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基本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深水区,市场竞争逐步加剧,经济秩序和经济状况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状态,同时公司运行的状况也决定着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公司法的完善和修改就应该把握这一关键时期的特点,要根据社会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及时的调整,通过系统性修改和结构性完善使公司法更能全面调整、指导和规范公司的各方面行为,促进公司能够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合法经营、长期发展、逐步成长的目标。

2树立修改与完善公司法的正确思想

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要以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思想上和理念上的基本出发点,既要强调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对市场经济的有效适应,积极借鉴国外在公司法体系建设中的经验,使我国公司法修改与完善更加全面而具体,从价值取向和内容形式上复合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公司法修改与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历史进程中立法和完善要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公司法修改与完善才能够有具体的方向和长远的眼光,做到对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利益的有效平衡,公司法修改与完善也才具有可信性和可行性。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长远与现实、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要采取系统性、发展性的策略,将公司法修改与完善与市场经济建设战略目标做到有效整合和适应,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方法、规范和具体措施,在内部结构与外部效力两个方面做到对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有效保障。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要敢于借鉴国际商业法律体系修改和完善的相关经验,要促进国际通行法律思想和做法在国内公司法中的应用,实现公司法顺应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需要,建立起民法体系中综合治理、多变化规范的公司法体系。

3建立与完善公司法中效率与安全相结合的原则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加快,国内公司可以利用外部投资进行自我建设和发展,同时国外组织和也可以在国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公司,这样就给公司法提出了如何平衡内外关系,如何做到投资与安全的结合。要在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重视效率与安全的平衡,既要重视对投资的吸引和有效保护,同时也要注意投资的安全与控制,这是实现公司法立法精神,体现公司法法律刚性,实现社会经济安全、发展迅速和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和基础。要在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突出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要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旨,如果出现投资和安全上的矛盾,那么应该将安全作为第一要务,这样公司法修改与完善才能够更好地确立和保护资金和资本的安全,社会与企业的稳定,也才能将有效处理效率与质量、安全与发展之间的深层次关系。在公司法修改与完善中要强调投资的效率,要建立公司法一个时期的价值取向,鼓励个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加大投入和增资,但要控制投资的效率和质量,不能僵化地设置一个行业或一个区域的法律门槛,也不能任意降低一个行业或一个区域的法律条件,在同一原则的基础上,奠定公司法规范、指导、约束、控制公司效率与安全的体系基础。

3赋予公司更多、更大的主动性和自治空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出于宏观调控的地位,在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要确立政府的地位,同时也要注意对公司主体能动性的保护,为公司创始应有的资质空间和资质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主动性,进一步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实现多边利益的最优化、最大化。在具体的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一方面要约束可控制政府的行为,抑制政府“插手”公司治理和公司运营的“冲动”,还给公司市场的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性。同时要以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过程作为切入点,加速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和深化,要优化管理手续、控制流程等政府核心功能,推行自动化、数字化的管理、审核和控制,放宽政府限定和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空间,使公司真正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要确立政府对公司经营和运行的调控与治理职能,赋予政府把握整体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式的权利,在不影响公司合理主动性和自治行为的基础上,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资源优势,加速公司现代化、集团化、产业化的进程,实现社会、政府、公司多赢的结果。

4建立起公司法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

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要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思想,要与其他现行法律和相关法律一起进行修改个完善,以便于形成科学、严谨规范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在公司法修改与完善时要将经济法、合同法等民法体系做到统一,提升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协同性和配合性,有效弥补公司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加速公司法融入民法体系的进程。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还要有国际化的视角,要与世界通行公司法律体系做到有效契合,提升公司法国际化水平,这不但有利于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而且有利于整个民法体系的重构与建设,还有利于发展出我国特有的,适应世界市场的法律结构和体系。

5推进公司组织架构的完善和治理结构的规范

针对当前公司缺乏架构上的合理性和结构上的规范性问题,在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要以提升法律有效性和提高公司规范性方面入手,推进公司内部结构和治理結构的法制化进程。要在公司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对组织架构、工作职权进行准确定义、规范和控制,有效提升公司组织的能动性,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应对经营与竞争的能力。针对当前部分公司组织单一,在部门设置上模糊、权责不清,且分工不清晰,当公司出现问题后,交叉主体则互相进行责任推诿。因此,公司法的修改要结合合理的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完善,以全面推进公司的正规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赵旭东.法学研究.2014(05)

[2]公司法修改的目标、理念及其实现路径[J].赵万一.人民司法.2014(05)

[3]关于我国《公司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叶林,樊涛.新疆社科论坛.2014(01)

[4]尽快启动公司法修改程序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J].刘俊海.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2)

[5]公司立法体例比较分析兼议《公司法》修改相关问题[J].沈贵明.法律适用.2013(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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