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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研究

2017-08-15王华玉

农家科技 2017年7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公民权利

王华玉

摘 要:2011年6月30日,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强制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口。《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散”和“乱”的问题,能够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同时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的监督下来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不但规范了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免于非法的侵害,也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但《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并非完美无瑕,在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主体恣意并且滥用行政强制权侵犯公民权利,诸如“钓鱼执法”、暴力拆迁、城管暴力执法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引发过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研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也是法制社会的一面镜子。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公民权利;权利保障

一、引言

1.选题的背景

强制性作为国家权力的主要特征,在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顺利进行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适当合理的行政强制权有利于实现正当的国家目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创造社会的和谐。但是随着人们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加之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权的滥用扩张,导致公民权利遭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的权利。 本文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从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理论分析、意义、表现形式及原因、国外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发以及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建议方面对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的保障进行探讨和研究。

2.选题的意义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行政强制法》,但是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其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是完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所不容忽视的。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两个层次。其一,理论意义。一直以来,我国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行使主体方面,而对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研究却不多。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必须将保障公民权利作为重要理念和最终目标加以重视,从而更好地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其二,现实意义。由于行政强制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和侵略性等特点,使得在现实生活中侵害了许多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建议,以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强制行为的顺利实现。

二、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理论分析

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行政主体不以向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其中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含义解析: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以确认和保障相对人人权为核心的权利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第二是以规范和控制行政强制权力为核心的权力制度。

三、行政强制执行中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意义

1.有利于行政强制理论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在以往的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研究中,往往只是重视对行政主体权力的研究,而相对忽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研究。《行政强制法》引入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思想,将二者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进一步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从而弥补了多年以来行政强制法理论的空白,确定了行政主体的服务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行政强制执行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从根本上研究行政强制理论的理论目标和价值追求,这对于增强行政强制理论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2.有利于实现行政强制的实施目标,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加以规范,在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标,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主体所面对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从这一层面上来讲,行政相对人的态度直接影响了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效率的高低。行政强制执行中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方面能够制约行政强制权,很大程度上防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1.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1)行政强制执行权滥用。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我国没有统一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主体,行政强制执行非常混乱,这就致使一些无权机关打着社会治理的旗号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也就无故遭到滥用。

(2)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以拆迁为例,例如实践中执行主体常常为了自身利益或商业利益常常不经申请和审核,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对公民的不动产实施强拆,或违反安置协议不能满足公民的合理请求等,这种违反程序的做法必会对公民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3)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①暴力执法,侵害公民 生命健康权。在实践中,执行主体经常采用一些过激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暴力执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超越法律权限,使用非法甚至暴力手段,这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和城市行政管理的案件中表现的最为明显。②违反比例原则,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现实中,执行机关为了达到惩罚义务人或及时实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不顾行政法治的根本目标而忽视比例原则,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执行主体故意扩大执行标的,对公民除以“天价罚款”或故意扩大拆除范围等。③违反人道主义原则,侵犯公民的生存权。行政强制执行上的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对公民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对公民财产的强制征收,应保证其最低生活水平需要和不妨害其履行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原则。执行主体常常为了彻底实现行政管理之目的或为了“惩罚”义务人的需要,故意违反此原则,致使公民无法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2.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1)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所要面对的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是一个行政新问题不断出现的社会,即使每一种执行手段在立法理论上都符合改革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当中也会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造成大量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从而严重侵害公民的权利。

(2)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还存在大量损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從法律规定层面来讲,则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及时到位所导致的。

(3)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执行程序不完善。《行政强制法》对执行程序做了较多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程序方面的规定也具有滞后性,许多规定不明晰,和现实脱节,使得《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的具体执行变得更加困难,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监督体系不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我国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只有在某些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政府实在压不住的时候,舆论才会对其进行报道,这对于公民的知情权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也变相地助长了行政强制权力的扩张。

(5)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救济制度不健全。公民的救济权是宪法规定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一项复合性权利。救济在本质上属于权利:“即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它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英国法谚“救济先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这一原则在任何实行法治的国家里都是适用的。但是,由于行政救济程序不完善,行政救济范围也相对较小,使得公民的救济权在实践中较难实现,严重影响了公民权利的保障。

五、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建议

1.培养公民权利保障思想

无论是在古代的封建主义社会还是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总有一些根植千年的落后思想作祟,“权力本位”思想就是其中之一。权力观念在今天的中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掌权的人对于权力的迷恋和滥用,他们想尽办法拥有和获得更大的权力,他们过分强调权力,而不愿意尽义务,甚至认为民众的法定权利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随意干涉。这些掌权人把自己当做主人,把应该为群众办事看做是对群众的恩施,心安理得地接受老百姓“为民做主”的赞颂;另一方面是群众对弄权者反感的同时又对权力无限崇拜,有时特别希望借助权力来达到实现自己的“无限权利”。这是公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顽疾,为了改变现状,端正“权力”与“权利”的位置,需要从两个方面去做:(1)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应该树立新型的执法理念,(2)以人为本,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2.建立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构建依法治国的法制国家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建设,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就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的救济做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税收、土地征收等各领域出现的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行政处罚法》体系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模式,制定单独的《税收强制执行法》、《土地征收强制执行法》等,以更加详尽细化地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完备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体系为行政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

3.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范,注重合法与公正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侵益的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与公正是其最基本的要求。《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了初步的规定,包括告知程序、表明身份等制度,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但是对有些程序上的规定仍有欠缺。

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对公民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完善,可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使得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维护。

4.健全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救济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将公民所受到的侵害降到最低。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使得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充分的保障。所以,完善和健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救济制度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1.加强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 2.构建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听取公民的异议,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3.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相结合,加大行政补偿的力度。

5.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监督体系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体系,是指为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等各类监督主体组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适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只有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有效防止其权力的滥用,维护政府的权威,保障公民的权利。

六、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公众的价值追求已经不再局限于解决温饱问题,文化的交流,价值追求的提高使得公众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保障,权利话题已经成为流行的社会话语。总之,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一项系统的大工程,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社会各个主体共同参与。我们坚信国家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公民权利保障工作能够越来越好,赶超先进。它不仅将引领我们真正实现行政强制立法的终极价值,更能促进社会的文明法治建设,最终也将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一、学术著作

[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金伟峰:《中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3]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版.

二、期刊类

[1]张世福、李正春:《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与平衡——<行政强制法>为视角的探讨》,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 第 1 期.

[2]高伟凯:《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模式选择与构建》,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 年第 39 期.

三、论文类

[1]曹晓晴:《行政强制中的相对人权利保障研究》,山西大学 2005 年博士论文.

[2]王英烁:“行政强制权的检讨与规制”,沈阳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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