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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主体视角下的共享析论

2016-09-20易小兵

理论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共享

易小兵

摘要:立足于“公民”主体,有助于从“国家-公民”(权利)与“公民-国家”(义务)双向度视角对共享进行诠释。共享是平等公民权利的“应有”,即公民对平等——人格尊严平等、机会平等、社会保障平等的权利的享有,以及平等权下的共享权——给付请求权的吁求。共享重在积极公民的“应责”,积极公民是劳动创造的主体,担负共创责任;积极公民是共享参与主体,在参与中维护公共利益,供给公共服务;同时,共享又塑造着积极公民。共享旨归于公民利益和谐,“剩余共享”是公民利益和谐的现实基础,“合作理性”是公民利益和谐的理性前提,分配正义是公民利益和谐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公民主体;共享;公民权利;积极公民;公民利益和谐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9-0045-05

学界普遍认为共享的主体是“全体人民”。现时期,“人民”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正在参与、支持、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社会成员;二是指长期参与社会改革发展活动、现已退休退职人员;三是指将要参与社会改革发展活动的潜在的后来人员。”[1]“全体人民”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包括后代人,对享有成果的分配要体现“当代公平”和“代际公平”。然而,“人民”反映的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具有一定的阶级和历史内容,与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存在不同视界。 “公民”却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它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立足于“公民”主体,有助于从“国家-公民”(权利)与“公民-国家”(义务)双向度视角对共享进行诠释。

一、共享是平等公民权利的“应有”

(一)共享是公民对平等的权利的享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公民的平等的权利有三:①一是法律主体资格平等。法律主体资格平等是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时,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不能区别对待,即每个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信仰如何生而平等。共享首先是指共享主体资格的普遍性,表明社会中的全体公民都拥有普遍而平等的福利资格,如果不承认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与福利资格平等,就不可能确保所有人普遍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还涉及人的尊严,人虽然有差异,但人的自由人格是平等的,人格尊严必须得到平等的保护。人格尊严是平等权的起源,平等的人格尊严又是平等权的实质,也是人的基本权利的价值核心。因此,我们所理解的共享首先是有尊严的共享,有尊严是共享的本质属性。其一,共享是以平等的人格尊严的享有为始基。人们在生活中缺乏尊严有三种情形:社会地位低下以及过分地从属于他人;关涉人的肉体自我(如身体残疾);关涉人的内在精神生活(如屈服于低级情绪和欲望)。前两种情形可以归为弱势状态,弱势状态下的弱势群体是指其成员对“福利”(收入、机会和资源)持有最少的合理期待。人本身具有内在绝对价值,这种内在价值体现为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从而构成人的外在尊严。人是目的的,以人的尊严为目的,共享就服务于这一目的。共享一方面通过承认由于资源占有劣势的竞争失败者(弱势群体)的“前提性贡献”和基本权益,并通过转移支付、抽肥补瘦等机制对他们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在确保“底线平等”前提下,推动弱势群体(贫困人口)的能力建设,增强他们的生存能力、知识能力、获得生活必需资源能力和参与能力,以使弱势群体获得应有尊严。其二,人的尊严又是共享的最终归宿。从共享过程看,一方面,以民生为重点,使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生存性需求得到满足,为实现尊严创造前提性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社会认同机制,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人的地位、身份、职业等的歧视和排斥。从共享目的看,在于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及其自我价值的实现。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成果不断丰富,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得到不断满足,全体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提升,每一个人个性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在更高层次上得到促进。同时在多种需求满足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才能、智慧、努力和贡献,实现自我价值。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在高尚的追求中获得尊严,自我价值的实现意味着人在社会和他人对自我贡献的尊重上获得尊严。二是机会平等。“所谓机会的平等,是指在法律赋予的权利面前, 公民都可以平等地享有, 即大家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它排除了先天差异”,[2]笔者认为,机会平等是指,社会要给每个人提供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和环境,并为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的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不仅竞争起点的机会平等,而且竞争环境的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是一种起点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结果平等,在机会平等条件下,由于个人自然先赋条件的差异和后天获得性差异,会导致享有结果不平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机会平等属于一种公平的平等,因为机会平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收入分配,被认为是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公正观,基本上承认一切知识、能力、创造精神、所有权之类所造成的差异是公平的。所以,在承认机会平等的同时,往往也接受结果的不平等,机会平等只是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使然。三是社会保障平等。社会保障平等是指当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不一致时,采用“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the last advantaged) 最为有利”的原则,对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提供基本福利保障上的平等,以确保基本需要平等的方式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严格意义上的公民,应是享受了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社会福利权的公民。

由于每个个体人格的平等性和等值性,决定了平等权要求“无差别”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然而,绝对的无差别必然带来新的不平等,因为它漠视了自然存在的社会异质性和人的多样性。所以,平等权又要求“不相同情况区别对待”(差别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是起点平等、形式平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是结果平等、实质平等。所以,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平等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根据人的生理差异、民族和性别、公民的经济状况、特定职业的需要、国家的政治需要而作合理的差别对待。从上可以看出,共享是有差异的共享,只不过这种差异不能超越社会的“底线公平”和人们的心理承受力。共享既包含了普遍受益,也包含了合理差异。

(二)共享是公民共享权的吁求

共享权理论起源于德国,在德国法中把公民要求共享国家已有资源和利益的请求权,称为“共享权”。其在德国经历了自由权替代物共享权、自由权平等物共享权、平等权衍生物共享权三种主要共享权理论的发展过程。②福斯多夫是共享权理论发展过程中的标志性人物,他的共享权理论经历了两个阶段:作为自由权替代物的共享权理论和作为自由权并列物的共享权理论。福斯多夫先前认为,工业革命、城市人口集中对国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就要求国家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国家与党的)政治负责的生存照顾给付及个人对国家生存照顾给付的心安理得的依赖,使得个人依赖的是共享权,而不再是自由权。因此,行政法学的出发点是生存照顾给付而不再是自由法治国时代的个人自由权的保护。福斯多夫后来又放弃这一观点,将自由权和共享权分化,以自由权作为侵害行政之指导理念,共享权则作为给付行政之指导理念,形成了作为自由权并列物的共享权理论。当代德国主流的共享权理论——作为平等权衍生物的共享权,意指国家已提供某种给付,但由于范围的限制,一些人享受了给付,而另一些人却不能享有,不能享受者可以根据平等权主张共享这些给付。共享权并非直接源于单项的基本权, 而是间接地从“平等权”中衍生出来,故被称为“衍生的给付请求权。” [3]

共享权虽是衍生于平等权,但同时又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概念。从概念的范畴看,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共享权的范畴类似于参与权,包括了公民对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的参与,对程序和结构的共享,甚至是国家保护的共享,而狭义的共享权则与社会国相连,是公民社会基本权的下位概念。”[3]共享权意味着资源和利益在整体上的共享性,它一方面规定国家义务人主体应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又赋予公民平等享有给付的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共享权以国家权力赋予的特殊强制力为保障,成为共享诉求的法理依据。承认并保障成员个体的“共享权”,已然上升为政治共同体存在正当性的前提。在我国,共享权理论的研究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共享发展理念旗帜下,建构适合我国国情与体现时代特征的共享权理论已刻不容缓,把共享权上升到具有较强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权利的高度,并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无疑是促进共享的重要路径。

二、共享重在积极公民的 “应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主张公民主体地位、权利、人格平等,尊重个人合法权益,而且强调公民主体责任,主张公民主动参与公共生活,维护公共利益及公认的道德原则,关心社会和他人的权益,即积极公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必然要求。所谓积极公民,是指“可以全面地看待自己的公民身份,认同其所在的共同体,不仅仅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而且会主动地投入到承担社会和国家的各种事务的使命中,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是具有强烈的公民自觉意识和批判性思维,富有参与精神、公共关怀和公民品德的公民”。[4]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公民的主体意识觉醒的同时,也催生了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当代中国虽然没有自由主义的传统):只强调公民权利,而淡漠社会责任的“公民唯私综合症”相伴而生。在此背景下,社会主义积极公民需要不断地塑造和培育。因此,对于共享主体而言,一方面需要个人的主体性,(国家)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个人在公共参与中成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公民。对于共享而言,积极公民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积极公民是共享主体,具有共同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机会)的权利,并以此满足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享受需要。另一方面积极公民又是共享成果的供给主体。积极公民强调对责任的承担,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劳动创造;积极公民强调对“公共善”的追求,在参与公共事务中维护实现公共利益,在公民自治中提供公共服务供给。积极公民主体是共享实现的基础和支撑,同时共享又对积极公民主体培育发挥着正向引导作用。

(一)确立和培育劳动力产权,激励公民主动承担劳动创造责任

劳动力产权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是指劳动者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财产而引起的受损或受益的权利,以及劳动力所有者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它包括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一组权利束, 其中收益权是劳动力产权的集中体现;劳动力产权要求劳动者对其劳动付出产生的价值增量(剩余价值)享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5]确立和培育劳动力产权助于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一是劳动力产权利于劳动者实现个性独立和自由。劳动力是以劳动者为载体,并与劳动者有着不可分割性。劳动者享有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和劳动力自主支配权,从而能使自身保持独立和尊严。二是劳动力产权助于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所得)相称。一方面,劳动力产权有经营管理型、技术及开发创造型、生产及一般服务型劳动力产权三种类型。依此,我们可以通过区分一般劳动与创造性劳动,来实地反映劳动者实际投入的数量和质量,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另一方面,劳动力产权的实现能使劳动者分享剩余。剩余分享体现在全社会范围内和劳动者所在的经济组织内两个层面。社会范围内的剩余分享,是指劳动者作为社会一员享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供给,如社会保障等民生福利。这需要国家把经济增长所获得的经济剩余,除去用于扩大经济规模部分后,增加剩余部分用于社会建设和民生福利的比重。劳动者在其所在的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剩余分享是指劳动者在该组织内,单纯作为一个劳动力的所有者所拥有的剩余。分享剩余可以包含在工资或福利之中(譬如奖金),或工资加股权等形式。该剩余分享不仅能形成合理的工资结构——劳动力价值+经济剩余,而且使工资随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企业利润增加而提升,最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三是劳动力产权实现了劳动力和资本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平等。在产权界定时,通过平等地对待资本和劳动力,改变了强资本、弱劳动权力和利益格局,并利于实行劳、资、政三方工资共决,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参与初次分配的权益。劳动力产权强调劳动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者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利益的风尚,让一切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使劳动成为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二)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服务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上往往存在一种政府-人民(顾客)不恰当的对象性假设。从表面看,这种类似于以顾客为行政对象的假设的确存在可取之处,也利于“为人民服务”工作宗旨的实现。但从深层看,“为人民服务”更多的是从政府伦理责任的角度提出的道德律令,不能揭示出公民个体权利的内涵,缺少社会自主治理的意蕴。简单地以“人民”取代“公民”,易把公共服务享有者直接等同于服务对象,而丝毫没有考虑到公共服务享者的“积极公民”主体身份,因而忽略了公共服务享者同时还是服务的参与者、监督者和政府的“所有者”。从社会契约关系看,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政府的实质是公民通过社会公约(宪法和法律等)授权并委托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仆的职责和义务,社会公民与国家契约逻辑的规定以及公共需求决定了,政府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公器,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公器,政府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求以维护公共利益。现代服务型政府不仅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且要求公民参与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的这样一种定位, 就要求公民要积极参与对公共事务的治理, 以使政府了解自己的需求, 而不是仅仅作为政府服务的被动消费者, 因为, 当公民置身于公共事务的治理之外时, 政府是很难了解到公民的真正需求的, 而当政府并不了解公民的真正需求时, 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即使再全心全意, 也难免变为强制。”[6]参与是积极公民的责任及美德,积极公民不是消极地享受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视公民身份为一种责任甚至美德,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在管理中勇于负起责任。因此,积极公民既是公共服务享有者,又是公共服务参与者,没有公民全面参与,就没有有尊严的正义的共享,也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共享。

政府引导共享主体积极参与有两条最重要途径:一是利益诉求表达的政治参与。③公民政治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利的应用和权力的再分配,目的是希望其意见在未来被公权力机关列入有计划的考量。“政治参与意味着公民不是消极地接受各种制度和政策,而是希望通过对政治的参与来安排自己的命运,其精神意蕴正是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和权利的保障,因为一个对自己命运安排没有发言权的人,其价值和尊严也不可能得到可靠的维护,也很难真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7]公民通过自身或社会组织进行制度性的行政参与,参与行政决策前意愿表达、行政决策的建议商讨及制定和评估,形成由公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协商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就政府公共服务而言,政府一方面要积极提供表达民意的机会和平台,汇集公众的不同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要根据公众诉求确定所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类型、数量及其标准,安排相应的财政投入,组织和监督生产,从而满足公众诉求,对公众负责。实际上这就是政府的回应性,所谓回应性就是政府能够迅速地或及时地依据公众的需求、意愿和偏好及其变化,调整政府的行为、决策,以满足公众的需求、意愿和偏好及其变化。二是公益慈善的社会参与。志愿性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的重要载体之一,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时,自身已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组织主体或个体主体)。公共服务的志愿供给体现了公民在利他精神指引下自我完善的愿望。志愿服务主要是致力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实现个人价值追求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志愿服务是公民自主、自愿参与的公共活动,其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将自愿者自己的力量无私地奉献给他人或社会。公共服务的志愿供给不是出于对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的顺从,而是试图通过志愿活动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实现公民权利,增进社会利益。志愿服务范围涉及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养老、扶幼、残障康复、法律援助等日常生活的所有领域。因此,公共服务的志愿供给丰富了共享成果的多义性范畴。志愿服务的内容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加强弱势群体生存权的社会保障和发展权的维护。因此,公共服务的志愿供给弥补了“政府失灵” 和“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促进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公民公益慈善的社会参与,提升了公共服务的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三、共享旨归于公民利益和谐

(一)“剩余共享”是公民利益和谐的现实基础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剩余价值是和“剥削”“资本主义社会”紧密相连的,与社会主义社会毫不相干,或者认为社会主义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但没有剩余价值。他们认为马克思把资本和剩余价值认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但是没有认识到,马克思并未预见到社会主义阶段,商品货币关系还不能消亡, 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商品经济。只要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劳动也要物化为价值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也有资本,资本仍然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或“能给其所有者带来一个增殖额的价值”。因此,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如果我们把生产关系从剩余价值中剥离,就抽象为剩余价值一般;如果把剩余价值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结合,就是具体为剩余价值特殊。剩余价值特殊有两种表现形式: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一般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结合)和社会主义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一般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结合,简称为“剩余”)。[8]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存在剩余价值,本质区别在于剩余价值占有方式不同。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雇佣劳动制度,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处于分离状态, 劳动者拥有劳动力, 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劳动者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以“工资”的外衣被资本家(私营企业主)无偿占有,也就是私人资本所带来的剩余价值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和联合劳动的统一,社会主义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直接间接用来增进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归个人所有,即社会主义国家资本所带来的剩余价值由全体人民共享(利润共享)。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的个人占有,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两极分化及不可调和的劳资矛盾。社会主义的剩余价值的共同享有,必然排斥任何人对人的剥削,主张共同富裕,形成和谐的劳资利益分配关系。“剩余共享”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作为劳动者利益和谐的根本。

(二)“合作理性”是公民利益和谐的理性前提

“所谓‘合作理性即广义社会理性, 其价值论基础和逻辑前提是人类有生存的权利, 需要生存和发展。”[9]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合作理性:一是共生理念。共生是每个人的生命本性获得实现的保证,共生意味着共同体中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或存在的基本权利和地位,体现了人与自然、个体与他人、群体与社会结成相互依存共享生存和共享发展的关系。在个体与他人共生关系中,个体的人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与他人共同保持和尊重彼此相互依存、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关系;在共同体之间共生关系中,共同体都必须承认他者的生存与发展;在多质性共生关系中,不同主体对异质内容和异质力量认同、接纳和包容。二是公民“社会人”意识 。在众多人性假设中,有两种人性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称“ 经济人”)和“道德人假设”(称“道德人”): “ 经济人”注重个人利益、物质利益,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认为权利是第一位的,主张个人拥有获取正当利益的平等权利;重理性,其行为方式约束靠他律。“道德人”重社会利益、精神利益,强调集体利益至上;倾向于义务责任,注重对社会利益的追求,倡导奉献精神;其行为方式约束靠自律。公民“社会人”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公民不仅具有法律权利,而且具有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所对应的道德责任要求公民以追求“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self-interest rightly understood,库珀语)”的方式积极追求公共善。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性特点,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即公民“社会人”=“经济人”+“道德人”。三是博弈均衡精神。博弈均衡精神包含互惠精神和互助精神。互惠是个体为获得更高生存标准而形成的一种相互依赖,是个体间总和性的和持续的相互依存与互补性活动关系,它是通过权利的承认和让渡而形成社会“合作剩余价值”(“ 合作剩余”),并结成个体间“ 合作剩余”的分享关系。因此,互惠是互惠主体合作或联合行动以及互惠性增溢价值分割的有机统一。互惠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在承认对方权利的同时包含着对方必须承担的与权力对等的义务。互助是个体间合理的伦理互动关系,是“我”对“他者”的认同。互助是基于人人平等的理念下,当自我意识到他人、感觉到他人时,自我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互动整合、协调发展、互相增进。互助更多地体现在普遍意义上,意味着帮助一切需要帮助的人。“我为人人, 人人为我”的互助是一种新集体主义伦理精神,利于化解竞争与协作之间的矛盾。

(三)分配正义是公民利益和谐的制度保障

分配正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恰当性、合理性以及人们对这种恰当性、合理性的认知和评价。它以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分配的正义的制度和政策为要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正义的原则,一是按贡献分配原则。按贡献分配体现了平等(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自由的理念,强调付出与报酬之间的对称性,体现了“应得”的正义理念。按贡献分配存在差别,只要差别的分配“所得”对应的是人们的“应得”,就被认为是合理的、公平的。因此,按贡献分配对应的是合理差距。二是合理借鉴 “帕累托改善”原则、希克斯补偿原则和罗尔斯“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原则。帕累托改善原则(Pareto improvement)或帕累托原则,是指 “一个变革能使某些人情况改善,而没有导致任何人情况恶化”。[10]希克斯补偿原则类似于“先富、后富到共同富裕”的政策主张。希克斯补偿原则认为,“只要政府管理改革或公共政策的变动,能够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那么这个社会的财富量就会比变动前增加得快。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社会中所有的人的福利境况都会因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 提高,因此那些在改革过程中福利受损的人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真实的补偿而不是‘假象中的补偿。” [11]对于当代中国而言,采用补偿性原则是十分必要的。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由于非均衡发展和特殊条件的制约,一些社会群体或地区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做出了某些贡献或牺牲却没有得到与之贡献相称的报酬,当条件具备了以后应该予以适当利益补偿。补偿性原则实质是对经济社会转型和政策偏向造成的利益失衡的一种补偿。“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原则亦称差别原则,当供给的物品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物品时,供给决策的分配结果无法体现帕累托改善,同时涉及不同财富水平群体的利益取舍时,可采用该原则。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正义实现的路径,一是按贡献分配。按贡献分配就是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其中按劳分配是主体。按贡献分配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和平均利润规律,并且这两大规律在按贡献分配中共同发挥作用,进行统筹和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劳”是在市场交换中得以实现的劳动价值量,这种价值量包括以工资形式出现的必要劳动价值量和由国家占有、本应由全民按比例分享的剩余价值量。因此,在资本要素收益力大而劳动要素收益力被限小的现状下,应当明确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探索“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保障增值的剩余价值全民享有,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贡献的收入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占社会成员多数的劳动者的收入与其劳动贡献相对应。同时,要完善要素分配制度,让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基本民生性服务如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均等化;公共事业性服务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均等化;公益基础性服务如公益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均等化;公共安全性服务如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均等化。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初次分配结果的一种补充和校正,有助于促进公民普遍拥有基本一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让广大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国民待遇,并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三是自愿性慈善捐赠。自愿性慈善捐赠是富者将其收入的一部分经由慈善捐赠,以帮助贫者增加个人收入和增加对公共资源的消费与享用。

注 释:

① 周尚君在《平等话语流变》中提出主体人格权、机会选择权和社会保障权三大平等话语。载于《思想战线》,2015年第2期。

② 罗英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共享权之定位》中提出德国共享权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自由权替代物共享权、自由权平等物共享权、平等权衍生物共享权三种主要共享权理论。载于《求索》,2014年第6期。

③ 杨振宏把公民政治参与和行政参与做了严格区分,但行政参与在广义上也属政治参与,本文政治参与就包含行政参与内容。载于《政府转型中公民参与的构建及内在法理基础》,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150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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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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