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主观构罪要素完善论
2017-08-15李振林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3期
李振林
[内容摘要]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基于理性选择而对社会的一种“自觉性反抗”,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其成长过程中的一种伴随性的“自然现象”,是未成年人在不良生活环境和尚未发育成熟身心条件的双重影响下的被动选择,而并非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确定性、“明知”內容上具有年龄特点、目的动机结构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迥异于成年人。因此,应对未成年人主观构罪要素进行完善:淡化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未成年人入罪的作用和影响,将人格因素引入未成年人定罪过程,并将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主观需要纳入定罪过程。
[关键词]未成年人 少年刑法 人身危险性 人格因素 复归社会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我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达数万件,未成年司法俨然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以及刑罚效果的现象,例如定罪标准不统一、同罪不同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也经常出现。导致这样的情况的出现存在多方面原因,包括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本身不完善,司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等。因此,如何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矫治的目的,已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要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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