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影视作品的安全警示义务
2017-08-15李磊李琦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3期
李磊 李琦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儿童影视作品警示和分级的直接相关法律依据。为减少儿童模仿影视情节伤害案件的发生,在现有的影视审查制度之下,我国有必要对制片人施加儿童影视作品的安全警示义务。以《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为切入点,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并加以适当扩张解释,可以作为安全警示义务的法律依据。要求对于涉及有暴力、毒品等不适宜未成年观看的內容,同时易被其模仿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影视作品作出警示,从而使未成年人能够足以接收到并理解警示的內容,减少模仿行为,降低损害风险;制片方违反此安全警示义务则应根据责任适当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人 儿童影视作品 安全警示 影视分级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4月,某地三个未成年人共同模仿某动画片中“狼烤羊”情节玩类似游戏,十周岁的李某顺将四周岁的李浩和七周岁的李某冉绑在树上,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树下的落叶“烤羊”。虽有好心的村民看到将其及时救下,但最终仍然造成两人被严重烧伤的惨痛局面。作为受害人的两原告将该动画片的制片方作为第二被告告上了法庭,同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除了玩火肇事儿童的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失须承担60%的责任以外,制片方对原告的损失也须承担15%的责任,剩余的25%由李浩、李某冉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此案一出即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动画片的制片方到底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及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