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人在作为证人时的身份冲突研究
2017-08-14刘丹
决策探索 2017年14期
刘丹
【摘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按照事实,在法律的约束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与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刑事辩护人在作为证人时会存在一定的身份冲突。本文就我国刑事辩护人在作为证人时的身份冲突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辩护;证人;身份冲突
一、案情简述
2015年6月,杨某某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杨某某的辩护律师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曾出具过与案件实体认定有关的证言,但是该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隐瞒了这一事实。
二、观点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辩护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并参与庭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辩护人系案件证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但是根据证人优先的刑事诉讼原则和《高检诉讼规则》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该辩护人依法应当予以回避。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笔者认为律师可以做证人,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无节制的。因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且能够正常表达的人。律师完全符合证人的要件,当律师知道某个事件的真实情况时,他就可以作为该事件的证人。作证的后果与其他人作证的责任都是一样的,但是如果身份符合应当按照证人优先原则。
其次,笔者认为“证人优先”的原则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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