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与非罪的界限
2017-08-13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11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生态文明建设 企业刑事风险
案情回放
方某系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化工废料需要处理,杨某龙、杨某华、陈某联系方某,为公司处理化工废料。经初步商谈后,双方达成一致,杨某龙委托俞某寻找可以处理的下家,俞某找到魏某。方某告知魏某处理该批化工废料需要提供资质证明,魏某伪造了资质。方某为了掩饰非法处置化工废料的行为,将该批化工废料以每吨8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并签订了销售协议,造成魏某购买该批化工废料的假象。实际上方某将该批化工废料以每吨1200元处理费的价格交给杨某龙、杨某华、陈某3人处理。杨某龙、杨某华、陈某3人再以每吨700元的价格将该批化工废料转包给魏某处理。2014年7月,杨某龙帮魏某联系货车并安排俞某、丁某二人跟車,魏某分两次将200余吨货物运往利辛县某厂内存储带处理,该货物被公安局查获。2014年7月底,魏某以每吨250元的价格让李某帮忙联系车辆运输化工废料。李某遂联系徐某找车,徐某共联系了包括自己车辆在内的4辆货车,并商定将该批货物从常州运往利辛某厂。4辆货车到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装载含有2,4-二氯苯酚和2,4,6-三氯苯酚的危险废物60余吨,4辆车行驶到利辛高速路口时,将该批货物倾倒在标里镇史庄垃圾场,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杨某龙、俞某、丁某、魏某、李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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