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新思路
2017-08-13戎浩军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5期
戎浩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许多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实现了新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多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包括五谷道场重整案、ST海纳以及ST长油等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为众多困境企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程序。破产重整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使企业再生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之一。
我国《破产法》中关于重整制度的设计
我国《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的核心在于挽救债务人企业。因此,在重整程序中,一方利益的实现往往基于对他方利益的限制甚至损害,各主体间必会存在激烈的对抗与冲突。重整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整合或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就显得尤其重要。我国《破产法》关于重整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制度:
(一)破產重整的申请制度
我国《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以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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