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条款的必要性
2017-08-12郑日晟
消费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必要性
郑日晟
摘要: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2014年公布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送审稿中改变了合理使用制度完全封闭的立法模式,增加了保护潜在合理利用行为的一般条款。这一转变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法理基础可以建立于两点,一是数字时代技术冲击下的制度新常态,二是司法机关审理与合理使用有关的案件时进行自由裁量的现实状况。
关键词: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制度 一般条款 必要性
知识产权结构的复杂性决定旨在降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本身就伴随有较高的确权成本。体现在著作权法方面,合理使用制度抽象化和体系化普遍不足,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多是对具体行为的堆彻而非原则性的表述。这在我国体现尤为明显,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具体性规定,属完全封闭式立法。
在知识产权起步,制度经验不足的时代,封闭式立法有利于减少法律适用的偏差,贯彻知识产权的政策目的,但不能因此忽视一般条款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功能。在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送审稿中,和原《著作权法》相比,增加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他情形”的有关规定,并配套原则性规定:“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完全封闭的立法模式中增添了一定开放性要素。笔者认为,这一立法技术的修饰是确有必要的,引入抽象形式的一般条款作为具体性规定的补充,有利于构造合理使用制度的完整功能,保障著作权整体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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