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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2017-08-12顾正麟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个体

【摘 要】 本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定义、特征、重要意义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阐述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目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构建民商法信用系统的策略:进一步提升民商法诚信地位;有效提升民商法中的信用权;形成市场主体条件下的信用体系;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体系;政府;企业;个体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1、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定义

在参阅了一些法学专家对信用体系的探究成果后,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来阐释信用的内涵。其一,就事实根据而言,就是判断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的判断依据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涵盖主体的资产、能力和品德,具有客观性。其二,价值方面,就是依据社会或其他人对债务人的评价与口碑来判断他是否值得信赖,从而考虑授信的情况。[1-4]综上,本文认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定义是:社会以及相关组织全方面地评估相关民事主体践行自身义务、按时偿还债务的能力水平。

2、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特征

(1)信用属于民事主体资格。一般来说,信用还具备权利等方面的特征以及属性,它是把民事主体转变为社会中商事主体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条件。信用可以在极大程度上代表一个人的品行,若这个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对债务的偿还责任,那就意味着这个人已经失去了社会对他的信任,同时他就成为了债务的仆人,不再是权利的主人。

(2)信用是和财产价值关系紧密联系的主体资格。信用和财产价值的紧密联系重点表现在:第一,具有良好信用的主体可以利用自己已有的信用收获许多经济利益。从企业方面来看,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可以得到更多青睐,同时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以收获更多长期的客户。第二,信用价值能够通过货币来具象化。信用研究学者可以编写一系列科学的计算公式来确定信用所拥有的现实价值。企业如果在经营活动中触犯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会对企业自身带来一定的损失,企业需要为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但相对来说,利益受害者到底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其实是很难精确地进行估量。

(3)信用是可以量化的一种信息。信用可以被量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信用是资产在价值方面的具体量化,能够用财务指标来剖析其转化的具体情况。第二,强调的是其自身的转化,简言之即是想办法依托于多种评估要素来估测信用的高低优劣状况,并且依据一定的指标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5]可以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为经营活动的双方共同提供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估报告,以此来评估对方的信用程度。

3、民商法信用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从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来说,社会必须要构建信用机制,这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从完善民商法的层面来看,信用体系通常具有推动市场经济运作更加公开和规范的作用。从普通民众角度来说,大家都应该拥有比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良好的信用。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使用信用卡来提前消费,并按时还款。企业相比普通民众来说则更加需要良好的信用,只有这样企业管理者才能对企业内部进行科学的管控和带领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6]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拥有良好的信用就标志着政府在群众心中拥有良好的口碑,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开展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搭建和完善工作,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贪腐现象进行打击。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说,以前中国政府在构建信用体系方面所投入的精力比较少,也没有构建起较为科学的评估模式,因此很难客观公正地评估民众的信用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各项事业的建设清除障碍,各位学者在研究如何构建体系方面倾注了大量心力。另外,由于中国政府还没有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导致许多市场经营活动没办法使用公认的信用指标来进行信用评价,而一些地域内部颁布的信用评价指标在其他地域并不被认可,这都说明国家应该加快颁布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的进度。[7]目前,中国的民商法已经把信用原则视为其施行的首要原则,但因为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某些与之相悖的观点,导致还没有办法真正将信用原则置于第一位,这也可以反映出中国的民商法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与落实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有关部门去重视。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系统的策略

1、进一步提升民商法诚信地位

第一,在构建进程中必须要将诚实守信原则放在第一位;第二,有意识地增加有关物权和债权方面的内容。另外,应该对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量化,从而提高法律的现实操作性。

2、有效提升民商法中的信用权

在制定立法进程中,政府必须要着重考虑到如下内容:其一,对于信用权做出司法解释,肯定其法律地位。其二,确保信用权可以实现独立,从而可以形成新的人格权。就现行的各项法律政策来说,对于何谓信用权已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阐释,这为后续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中国更好的建设和改善信用体系。

3、形成市场主体条件下的信用体系

(1)需要企业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一定的助力。通俗的说,企业如果想要完成信用体系的搭建,管理者首先要做到以身作则,用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企业是最为重要的经济主体之一,既然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就必须要肩负起自身的职责。当下,国内各企业的信用缺失问题异常严重,如果不及时地加以改变,将很难在国际市场当中立足。

(2)对个人的诚信体系的使用符合程序。国内的民商法明确强调,若想调阅公民的相关信息,必须要经过严格的保密程序的批准。若在操作进程中出现违规现象,使得个人信息泄密,那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制裁。[8]

4、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

政府在构建信用体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要积极出台相关的法律,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它落地实施,以此来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然后制定有效措施净化市场,让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环境当中茁壮成长。长此以往,中国各企业的信用水平才会显著提升。

四、结语

由此看来,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在民商法中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信用这一指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效展开,保护经营双方的利益。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更好地形成基于信任的经济联系。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有利于实现社会高效、快速以及稳定地向前发展,可以推动经济地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 章渊.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70-71.

[2] 王韫翔.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7(01)11-12.

[3] 赵瑞金.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J]. 财经界(学术版),2014(19)59-60.

[4] 卞青. 关于構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J]. 法制博览,2015(24)223-224.

[5] 刘强.完善法律与行业自律 加强体制与机制建设[N]. 消费日报,2010-03-17(B02).

[6] 娜仁图雅.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7(08)272-273.

[7] 张骞予. 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5(08)48-49.

[8] 金京.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对策思考[N]. 金融时报,2006-10-160(08).

【作者简介】

顾正麟(1991.12-)男,汉族,江苏南京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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