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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翻译三法则”为视角试论法律翻译的译者主体性

2017-08-11史正刚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7年4期

史正刚

[摘 要] 以目的论的“翻译三法则”为理论基础,构建出法律翻译的操作规则:方法得当、意思准确和语言规范,以此为框架,讨论了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

[关键词] “翻译三法则”;法律翻译、译者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 H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4-0125-04

引言

随着世界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以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律翻译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长期以来,法律译者一直被认为是介于立法者和守法者之间的信息传递者,而法律翻译仅是对原文的一种语码转换。但是,随着法律翻译实践的发展,法律译者逐步认识到在翻译中译者主体性仍然至关重要。法律译者应该摆脱被动局面,发挥主体性,甚至充当法律的共同起草者(co-drafter)。本文试以目的论(skopos theory)的“翻译三法则”为理论基础,构建法律翻译的操作规则,进而讨论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

一、目的论和“翻译三法则”

目的论建立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型翻译理论模式,它为翻译的多学科探索提供了又一研究视角。以赖斯(Katharina Reiss),菲米尔(Hans J. Vermeer),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诺德(Christiane Nord)等为代表的翻译目的论者认为,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翻译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翻译目的决定翻译手段(“the translation purpose justifies the translation procedures”…“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Nord,2001:124),翻译策略必须根据翻译目的来确定。

目的论者主张,翻译过程应该遵循三大法则,包括“目的法则”(skopos rule)“连贯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法则”(fidelity rule)。“目的法则”认为,翻译行为取决于翻译目的,即目的决定手段;“连贯法则”是指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也就是译文必须具有可读性,并在目的语文化及其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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