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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界定及其实施路径

2017-08-11李敏

中州学刊 2017年7期

摘要: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新方式,可以从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目的四个方面予以界定。类案监督针对的是类案所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监督方式包括对类案进行审查、分析、比照后提出监督意见等,目的是规范某类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工作。与个案监督相比,类案监督具有能动性、对事性、普遍性、建设性等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增强检察监督的效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可以从类案的收集与分析、监督意见的提出、监督效果的保障三个方面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

关键词:民事检察;个案监督;类案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52-05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主要采取个案监督的方式,即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不合法、不一致的审判行为,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纠正或提出监督意见。相对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新方式。目前在我国,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还没有形成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各地检察机关主要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及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相关讲话精神进行探索实践。学界关于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处于审判中及审判过的同种类民事案件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共同型监督、实验型监督、同案不同判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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