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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2017-08-11崔建远

中州学刊 2017年7期

摘要: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

关键词:合同条款;合同义务;附条件;附期限;有效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44-08

深圳红瑞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北京福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约定:“目标公司拟在香港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全部交接结束、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受让方接管目标公司后与各中介机构签署最终协议确定发债日期、正式发债之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叁仟万圆(转让方账户信息如前述)。”该协议第1条第3款第3项约定:“目标公司30亿元人民币债券募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肆仟贰佰伍拾万圆,如目标公司未能成功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且转让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失败是由受让方造成的,则受让方仍需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中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肆仟贰佰伍拾万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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