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景观立法与保护
2017-08-07张春彦
城乡建设 2017年14期
■ 张春彦
法国景观立法与保护
■ 张春彦
一、法国景观立法的过程
法国景观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1930~1960年
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又可分为三个阶段(如表中所示)。1930年的历史建筑保护法令是根据单体建筑进行规定。到了1945年,历史建筑保护法令的范畴中加入了景区,变为了“景区保护”。所谓景区就是工业遗产、公约景区地区,涉及范围仍然较小。1961年颁布的建造许可当中,才开始注重新建工程的外观和外貌。

法国景观立法的起步阶段
(二)20世纪70年代
● 70年代“自然空间”概念的出现,在一些条文、法规当中开始注重环境和自然科学,或者是生命科学。
● 1976年,“土地利用规划”法令中,对景观的重视,包括某些生态及美景地点的引入,确定城市街区、山脉、风景区、有风景审美价值区、历史文化区或者有景观价值的区域,并通过公共土地使用控制保护起来。这里引入的景观区域涉及到美学经典的引入,如同我们现在说的特殊景观,虽然已经包括了街区、风景审美价格等,但还没有将日常普通景观涵盖在内。
● 1977年,“建筑法令”引入了城市及自然景观,其中,自然景观被摆在了比较明显的地位。
●“沿海及山区规划指导”将构成景观的森林与农业考虑进去。
(三)20世纪80年代
大约从1983年开始,法国实行了“地方分权法令”,这项法令使得每个地区每个省都有自主权、自治权,不再进行统一的管理。“景观”的概念在这个时期随着地方分权,逐步被引入到各个省。
“地方分权法令”带动了景观概念的向外延伸,涉及的方面有:生活环境(包括社会、历史、人文等)规划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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