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激励、制度环境与官员的腐败容忍度
——基于E厅官员的结构性访谈
2017-08-07郑崇明涂刚鹏
廉政文化研究 2017年3期
郑崇明,涂刚鹏
(1.海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028;2.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028)
职业激励、制度环境与官员的腐败容忍度
——基于E厅官员的结构性访谈
郑崇明1,涂刚鹏2
(1.海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028;2.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028)
通过对E厅官员的结构性访谈,发现官员有着较高的腐败容忍度。经验资料表明,职业激励和制度环境与官员的腐败容忍度密切相关。其中,职业激励是官员较高腐败容忍度的主观诱因,而制度环境则构成了官员较高腐败容忍度的外部压力。职业激励与制度环境共同强化了官员的腐败容忍度,加剧了官员的腐败行为。这一研究发现为防治官员腐败提供了新的思路,即不仅要从正式结构的层面做好官员的职业激励制度安排,更要从制度环境层面净化组织生态,强化对官员腐败的零容忍。
政府官员;制度环境;职业激励;腐败容忍度
一、研究问题与进展
反腐倡廉的前提是准确把脉腐败产生的根源。腐败的存在需要三种因素共存:第一是必须有能为腐败当事人所用的权力,这种权力包括设计规则和执行规则的权威;第二是必须存在与权力联系在一起的经济租金;第三是社会的法律或司法系统对腐败的容忍,即发现和惩罚腐败的可能性足够低。这里提到的对腐败的容忍就是腐败的容忍度。腐败容忍度是指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贪污腐败。确切的说,它更多的是指社会公众在面对腐败行为时所做出的接受与否的判断,对腐败行为倾向于接受的表明其容忍度高,倾向于拒绝或反对的表明其容忍度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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