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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窃盗罪研究

2017-08-04田明辉

东方教育 2017年10期
关键词:唐代

田明辉

摘要:窃盗罪是中国法律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之一,受到历朝历代统治者的重视,统治者历来无不采用最严厉的手段——刑罚对窃盗犯罪进行惩罚。《唐律疏议》中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 再结合现有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从《法经》到《秦律》、《唐律疏议》、到《明律》、《清律》,都将窃盗罪明文规定,并且加以惩戒。本文重点研究《唐律》中的窃盗罪。

关键词:唐律疏议;窃盗;唐代

一、唐律中的窃盗罪

唐律疏议282条所规定之窃盗及其处罚是一般的、正常的、普通情形下的窃盗罪,而在唐律的其他条文中亦规定了诸如特殊主体犯窃盗、窃盗特殊对象等特殊情况下的窃盗行为。

(一)、一般的窃盗罪

《唐律疏议·名例律》第三十条规定了当时的刑事责任年龄“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唐律中窃盗罪最高处罚为加役流,所以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的人不会成为窃盗罪的主体;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是窃盗罪的一般主体;其他年龄阶段则为适用减轻刑事责任的主体。

《唐律疏议·贼盗律》第282条正是对一般主体在一般情形下窃盗行为的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答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可见,唐律对于窃盗罪是依赃值而处罚,关于计赃的方法和标准,刘俊文先生已有解释“律文规定,窃盗罪计赃科刑,计赃之方法及标准如下:一、自不得财至得财一尺以下,科笞五十;二、得财一尺杖六十。自得财一尺以上至五匹以下,以一匹为基准加刑,即是一匹一尺杖七十,二匹一尺杖八十……;三、得财五匹徒一年。自得财五匹以上四十匹以下,以五匹为基准加刑,即是十匹徒一年半……;四、得财四十匹流三千里,自得财四十匹以上至五十匹以下,以十匹为基准加刑,即是五十匹加役流;五、以得财五十匹加役流为罪止,过此匹数再多,刑亦不加”。

窃盗罪科处刑罚的依据是赃值的多寡,唐律中脏值统一用当时流行的实物“上绢”的匹数多少折价。但是,在现实社会上窃盗的物品数类繁多,对于其他种类赃物的价值的评估,《唐律》第34条规定了“平赃原则”:“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疏议》解释为“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直,准犯处当时上绢之价。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 根据《疏议》的解释,唐代對于窃盗的赃物的价值计算为:先依据“犯处”(即窃盗行为实施之地)“当时”(即窃盗行为实施之地)的同档次物品的价值对该赃物的价值进行估计,然后再把所估之价折算为当时当地上等绢的匹数单位,再依据上等绢匹数之多寡确定刑罚。此外,“如原赃物‘先已费损,或‘获赃去犯处远,无法勘捡,则可迳取犯罪之地中等之价估算,称为悬平。” 所以,若赃物已经耗用,或者获得赃物时离犯罪地太远,则犯罪地该赃物的中价(唐制:凡市物皆以其精细分为上、中、下三等价)估算,再折算为上等绢确定刑罚,这种制度被称为“悬平”。

(二)、特殊的窃盗罪

《唐律疏议》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窃盗罪,与一般窃盗罪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窃盗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其所使用的刑罚也不同于一般的窃盗罪。特殊窃盗罪主要包括: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盗官文书印、盗制书官文书、盗符节门钥、盗禁兵器、盗毁天尊佛像、盗墓、盗园陵内草木、盗杀官私马牛等罪。

对于这类特殊的窃盗罪的刑罚《唐律》280条规定了一种“特殊计赃处罚”的原则:“诸盗不计赃而立罪名,及言减罪而轻于凡盗者,计赃重,以凡盗论加一等。疏议曰:‘从盗大祀神御之物以下不计赃科,唯立罪名。亦有减处,并谓得罪应重,故别立罪名若减罪轻于凡盗者,各须计赃,以凡盗论加一等。” 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特殊类窃盗罪,因窃盗对象“具有政治、军事及宗教意义,性质异于常盗,故不依常盗法计赃科罪” ,所以专条规定较一般窃盗罪更重的刑罚。同时也考虑到这些特殊窃盗罪也会依律减轻刑罚,而且这些特殊窃盗罪有时赃值甚重,若是还依据“专条”科处刑罚,则刑罚会低于一般窃盗罪的刑罚,也就不足以惩戒这些特殊而严重的窃盗罪,所以要“以凡盗论加一等”,正如刘俊文先生所言“特设此例,明确遇到上述情况时变通处罚之方法,藉以实现特殊盗罪罚重于常盗之立法原则” 。

二、结语

自李悝著《法经》,确定《盗法》以来,有关窃盗罪的法律规定一直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经过历朝历代的改革发展,到唐代得以成型,《唐律疏议》中《贼盗律》的定型,使窃盗罪的立法体系得到了完善,达到了中国古代盗罪立法史上的最高峰。唐律以精确的律文规定了窃盗罪的全部内容,有关窃盗罪的定义更加明确规范,对窃盗罪的各种犯罪情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通过律文疏议,对罪名进行解释,并通过举例、设问,对罪名成立的认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作出了指导性回答。在窃盗罪的刑罚上,建立了完备的定罪量刑体系,规定了各种加重或减轻的处罚情节,刑罚轻重规定也更为适中。唐律关于窃盗罪之规定,体现了很高的立法水平,其中许多地方对于今日法学研究依旧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唐]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刘俊文点校),第321页。

[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刘俊文点校),第80页。

[3]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384页。

[4][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刘俊文点校),第91页。

[5]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39页。

[6][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刘俊文点校),第356页。

[7]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377页。

[8]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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