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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校园伤害的责任与应对

2017-08-04段晓辉

东方教育 2017年10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校方义务

段晓辉

近年来,有关校园的中毒、溺水、踩踏、暴力、交通等校园伤害事件屡见报端。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的校园安全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显示,每年非正常死亡的未成年學生达1.6万,平均每天约有40名“祖国的花朵”被各种事故所吞噬。中国校园的安全形势红灯频闪,情势危急!

一、校园伤害的概念

校园伤害也称学生伤害,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造成校园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少家长认为,学生踏进校门,监护权即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即成为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出了事当然应由学校负责。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履行的不是监护人责任。

二、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承担过错责任

对校方责任的归责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一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判断学校有无责任,首先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不负责。在实践中,校方的过错主要表现教育缺失、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等方面。如发生踩踏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排除故意人为的因素,学校必然存在着保护不力和管理不善的过错,由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承担推定过错责任

我国法律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校园事故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校方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责任原则。如此的立法安排,使校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责任更重,也突显了法律保护更弱者的立法倾向。

3、承担公平责任

在上述两种原则之外,还可能会适用到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受侵害学生一方的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

三、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生生理或心理原因引发的伤害

自身生理原因主要指未成年人的身体疾病。这些疾病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校方对此种原因引起的未成年人伤亡不承担责任。但在未年成人发病或出现自身不适的情况后,如未能履行正常的救助义务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心理原因导致的自伤、自残或自杀等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未成年人的自伤、自残或自杀是因教育方式不妥导致的,如侮辱体罚等,则校方应承担部分甚至是全部赔偿责任。

2、无校方参与的校园外伤害

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从管理地域来讲,校园内是校方的管辖范围,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予承担责任。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意外,除由校车或校方组织接送外,校方对此无管理义务,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再如,校园外的溺水、伤害等,校方也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未成年人违反校规校纪导致的伤害

未成年学生不服从校方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尽了管理教育责任的,不承担责任。这个教育管理的责任是否“尽到”是承担责任的关键所在。比如在学生擅自外出时,门卫是否尽到了职,是否进行过阻止,这些看似细节的部分,都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关键。还有一种情形,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了事故,这种情况要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如校舍倒塌、器材损坏),则学校亦难免其责。

4、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

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不承担责任。

5、校园暴力

据《解放日报》报道,2015年仅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高达60余起。据统计,校园暴力事件有42.5%发生在初中生之间,32.5%发生在高中生之间,学生一般处于13至18岁之间。遏制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校园暴力行为已构成违法或犯罪,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行为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6、不可抗力

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按照法律规定,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校方不承担上述原因导致的事件责任的前提是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此种前提也表明学校无过错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校园伤害的应对措施

1、安全教育措施

首先,校园安全教育方面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从亲情的角度出发,以爱和感恩为主线,用身边的人和事强化学生的代入感,开展安全主题班会、安全主题演讲、安全知识竞赛、主题夏令营、防灾自救演习等形势多样针对性强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在思想上树立“珍爱生命,安全至上”的理念,在技能上掌握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中毒等各种安全自救训练。

其次,校园安全教育不仅仅学生的事情,更是家长的事情。因为,学生在校之余有更多时间和父母在一起,家长可以把安全知识、防护知识及自救技巧渗透在日常生活中,在潜移默化中让孩子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意识,这既是父母对子女爱的表达,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2、安全管理措施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条罪名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这就要求学校在校舍、教学设施方面,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否则不仅要由校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校园安全管理的另一个重点领域是食品安全。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多起校园中毒事件,在后续处理上存在“没死人就不是大事”和“没死人就不严惩”的倾向。必须制定出台校园食品安全事故惩罚机制和措施,一旦发生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严肃追究食堂承包者和学校后勤部门与主管校长事故责任。

3、保险机制引入

校园安全责任保险又称“校园方责任保险”,通常是指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来承担。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其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发展,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切入点。

4、事故处理

在校园事故发生后,要按照“现场抢救,及时送医,通知家长,立即上报”的程序处理,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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