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在劳动法适用的类型化研究
2017-08-03陈镜森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类型化
【摘 要】 诚信原则是在我国的各类法律中普遍使用的原则,尤其是在劳动法中,普遍被运用于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文章以诚信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类型化为主题,首先指出了类型化的必要性;其次从功能的角度,对诚信原则适用于劳动法所导出的劳动者的附随义务进行了具体说明;最后提出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类型化适用需要掌握一定的尺度,审慎适用。
【关键词】 诚信原则;劳动法适用;类型化
债权法是最开始适用诚信原则的,但近些年以来,诚信原则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案件判决中也有所使用。到今天,诚信原则逐渐成为了所有法律中的条款之一,也包含劳动法在内。在全国实践诚信原则的过程中,诚信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个别劳动争议问题,而与集体劳动争议的相关问题是也在加大诚信原则的使用。“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原则,然而对于诚实原则的定义及操作方式并没有加以说明”,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3条第1款当中的条款。在这样的前提下,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运用在学术界得到了肯定,并对以上的法律条款做了总结,或是根据当前法律条款的不足做了阐述及完善。
一、诚信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方法之类型化
1、类型化的必要性
“全景式”的分类总结将裁判后的共同见解作为基础的类型化,由此形成客观的、可以审查的特性。从诚信原则的定义上来讲,无论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还是当前我国司法适用的情况如何,诚信原则类型化适用都是极其重要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