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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交叉时不得叠加享受

2017-08-02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7年7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优惠政策财税

樊其国

税收优惠交叉时不得叠加享受

樊其国

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是指企业在享受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对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累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多,优惠项目多,优惠方式多、优惠类型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情处理。一些特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一、同时符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得叠加享受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同时要求,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明确,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湖北省应城市地税局组织扶贫工作组深入到扶贫对象家中,嘘寒问暖,详细了解贫困家庭生活、身体建康、工作等情况。目前,该局已完成了40户扶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工作和2017年脱贫计划的制定工作。(图/文:应城地)

二、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其他税率式减免优惠条件的不得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税基式优惠(如免税投资收益、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其他税率式减免优惠条件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优惠等),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3解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三、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五、集成电路企业“两免三减半”与定期减免税不叠加享受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第七条同时要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不叠加

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七、特殊区域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不可同时享受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的是低税率优惠政策,区域内企业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三条明确,企业既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条款明确税收优惠叠加享受的处理方法,其基本原则是前海优惠与其他优惠不可以叠加享受。例如,前海优惠目录内的企业同时享受重点软件企业10%低税率优惠政策,则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税率优惠政策。

湖北省鄂州市国税系统“青年文明号开放周”启动仪式,近日在梧桐湖新区国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正式开启。此次活动是深入推进国税职业文化建设,打造服务品牌,提升国税工作社会影响力的尝试。(图/文:鄂州国)

八、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延续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文件执行有一定选择性。即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因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得和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举行庆祝建党96周年系列活动。图为该局直属分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来到郧阳区烈士陵园,开展“缅怀革命先烈,争做优秀党员”主题教育活动。(图/文:十堰国)

九、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优惠不得叠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十、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多种形式,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等,通常可以同时享受。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以加计扣除,购进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税额抵免,资源综合利用可以减计收入,还可以享受20%优惠税率,这就是多种优惠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适用20%税率,而适用了20%的优惠税率,就不能减半征收。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则排除了减半征收的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各取农、林、牧、渔业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一部分,同样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减半优惠要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就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

十一、同时符合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的,只能从优选择一项享受

既符合甲定期减免政策,又符合乙定期减免政策,只能从优选择一项享受,不能把两个优惠政策加起来享受。如果某一项目既符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条件的,又满足“二免三减半”规定的的,不能叠加起来享受“五免六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与其他扶持就业的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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