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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关系的归责原则

2017-08-01谢雨洁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1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责任制合同法

谢雨洁

第三方物流关系的归责问题目前存在調整法律多,在适用时归责原则不一致的问题,但在国内并没有许多相应的研究。笔者通过确定第三方物流和归责原则的定义,考证《合同法》、《邮政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规则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应为统一责任制且应为严格责任制的结论。

明确定义

20世纪80年代,美国物流委员会首先提出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我国2006年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6)中,将第三方物流定义为: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第三方物流关系中的相关主体,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即为“归责”,是指纠纷发生时,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去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原则是确定一定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或准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但在实践中涉及到纠纷时,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面临困境,而第三方物流归责原则是解决当事人之间法律责任归属的必由进路,笔者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责任的分配依据

在实践中,归责原则的适用除了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身的责任相关外,同时还影响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赔偿损失后向致害方追偿等行为,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第三方物纠纷的归责原则的可适用的法律很多,且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在法定情况下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邮政法》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要求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而在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中,运输合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规范,学理上有三种主张:吸收主义、结合主义和类推主义。学理通说认为,在《合同法》第124条中,确立了无名合同适用类推主义的制度。而关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合同法》有名合同中没有与其最相近的规定,所以不能概括说第三方物流合同归责原则适用应采用类推主义。

综上,现有的责任原则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第三方物流与消费者的纠纷。这便要求在慎重权衡不同的价值目标,结合交易各方的地位、利益、结合交易安全、证明难易、风险分配三方面后加以确定归责原则。

第三方物流纠纷归责原则的确定

在目前的第三方物流纠纷中,由三种不同的责任制形式来规范第三方物流运营人,即分段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

现阶段网状责任制在第三方物流关系中被普遍采用。在我国《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确立了这一责任形式。网状责任制运用在应用时存在问题,如网状责任制存在不可预见性,这是由于在不同的运输区段中发生损失时,损失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存在很大差异,这造成了需求方的索赔的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

分段责任制认为,应根据货损发生的区间确定归责原则。在可以确认损失发生的区间的情况下,适用该区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则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严格责任。而这种模式难以应对物流业迅猛发展背景下的新趋势与新情况。

单按分段式的处理方法,会产生难以解决的障碍:首先,这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核心业务是综合物流代理业务的设计、采购、经营与协调管理,其不适应以综合物流代理业务的设计、采购、经营与协调管理为核心业务的“代理型物流运作模式”。其次,物流服务的策划、签订和履行十分复杂,整个过程涉及到的环节多、时间长、要求各不相同,服务相关方可能包括生产、加工、代理、仓储保管、运输、管理、最终用户等多个方面。在物流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隐藏损失”,即运输货物到达最终用户手中时发现了损害,但无法确定究竟属于哪一阶段所造成。

另外,自营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合同的所有资源,在实践中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将业务再转委托给第三方,或是租用第三方的运输工具、仓库等等。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导致物流合同未能适当履行时,无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还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都应当由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货物运输、仓储过程中既存在自营的部分,也存在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时,两者的归责原则就出现了冲突,由此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出现极大差别,对于物流服务的客户来说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统一责任制是指第三方物流运营人对从接收货物至交付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负责,即无论在何种运输区段及运输方式下,均依照统一的责任制度和责任限制承担赔偿责任。统一责任制下,优点是物流需求方能追究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减少了因隐藏损失的出现而导致的无法追责情况的出现。从接管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止,作为第三方物流运营人的责任期间。当此责任期间内出现任何货物损害或灭失时,无论货损货差发生在什么区段,或者无法确定损失发生区段时,第三方物流运营人必须以统一的标准对货主进行赔偿。

物流服务客户将货物交给物流企业,货物的占有与控制就完全转移给了对方,物流企业应当对此进行全程的管理与维护,并且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违约方因不履行相应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针对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而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为合同履行各阶段中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统一的严格责任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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