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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型警务的经验与启示

2017-07-31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警务社会化民众

许 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国外治理型警务的经验与启示

许 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治理型警务是一种由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警务模式。理论上,它可以被视为公安机关在应对社会转型引发的治理危机时所尝试采取的改革措施。在现实中,治理型警务在不同的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澳大利亚的第三方警务、英国的社会化警务和日本的交番制警务。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我国的治理型警务实践要以转变警务理念、改进社区警务工作、深化社会化警务、引导民众参与协商为重点。

治理;警务;第三方警务;社会化警务;社区警务

在现代国家,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主要运用者,它的任务是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而进行良善治理。在实践中,采用什么样的治理方式决定着公共事务治理水平,也影响着良善治理的实现程度。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治理理论认为良善治理的实现依赖于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这就为政府治理模式转型指明了方向。当前,公安机关正在蓄力改革,而改革的核心便是实现自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按照治理理论的逻辑,公安部门必须尝试同其他社会参与者进行合作,开展治理型警务。在这一方面,国外的警察部门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我国当前的公安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治理与治理型警务

治理(governance)是上世纪90年代流行于西方社会科学界的一个时髦术语。它的兴起与西方政府在20世纪中后期普遍存在的管理危机有关。这一危机表现为: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成本急剧增加,而且也越来越难以对公众诉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其结果是,民众不再像以往那样对政府投以高度的信任与支持,政府正逐渐失去同社会的有机联系。面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政府必须主动转变职能,调整角色,改变管理方式,加强同其他社会参与者的合作,通过协同共治的方式实现社会政治的良性运行。

(一)关于治理的概念

治理理论是上世纪90年代初被学者引介到中国的。目前来看,无论是西方社会科学界还是国内学术界,都尚未对治理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治理”进行规定,这就导致了治理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国内学者大都习惯于从管理或统治(二者对应的英文都是government)入手,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治理进行定义。俞可平是我国治理理论最重要的推介者。在他看来,治理与统治是相区别的政治行为:统治意味着政府垄断了公共权力的运行,而治理则强调政府需要同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主体建立协作机制以共同运用公共权力[1]。可以看出,治理理论改变了公共权力运行的向度,它认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完成的,而在这一过程中,权力运转是一个多向互动的动态过程。

基于此,我们可以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所提出的定义,将治理界定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相关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二)关于治理的目标

人们之所以强调管理或统治向治理的转变是因为现有的公共管理方式已在长期的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病,因而不再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可以说,治理的目的便是为了克服这些弊病以应对新境况提出的现实挑战。在学界,学者们多将治理的目标具体界定为“善治(good governance)”。而所谓善治,指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通过分工协作、良性互动,形成共管共治的治理格局,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过程。

善治的核心是合作,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健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而在具体实践时,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与其他参与力量建立不同形式的集体决策和共同参与制度,并加强公共选择和公共博弈,实现责任共担,利益分享,权力协同[2]。

(三)关于治理型警务

一般认为,警务(policing)是指由国家正式授权的警察机关或职业警察所从事的警察行政事务[3]。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一些政府的其他部门、社会团体、社区、企业、公民个人同样也会参与具有警务性质的工作。这就是说,从事警务活动的主体是多样的,并不限于国家的职业警察,因之,“警务”应该比一般性定义具有更宽泛的内涵。所以本文认为,警务不但应包括正式警察机构开展的警察行政工作,还应包括其他主体所实施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行为或事务。

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其理论实质在于重塑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它认为政府应缩小职能范围,适当向社会分权,培养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在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中扮演好掌舵者的角色。按照这一逻辑,我们认为只要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在具体的公共事务管理或决策中与其他社会主体建立了合作关系,形成了良性的互动机制,就是实践了治理的理念。

所以,治理型警务指的是:国家正式授权的警察机关与多元化的警务活动主体通过合作、协商、参与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行为活动。

二、国外治理型警务的实践经验

依照治理型警务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国外警察机关在实践中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的第三方警务、英美的社会化警务和日本的交番制警务。这些探索对我国当下推行的公安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澳大利亚的第三方警务

第三方警务是一种新兴警务模式,它是指警察部门通过说服或强制各种社会组织或非犯罪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人)共同担负起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职责[4]。在具体工作中,充当第三方的主体众多,包括政府的其他部门、社区邻里组织、志愿者协会、企业、公共场所负责人、公民个人等。在许多学者们看来,第三方警务意味着警务模式的转型:从一种集权式、等级式主导的警务模式转向依靠多方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模式。这种转型与人们警务理念的变化相关。

首先,人们意识到自身所处的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的转型社会。这一阶段的社会特征决定了公共犯罪必然呈现出一种上升的态势。可以预见,生活在这种社会中的公民必将普遍对日常生活缺乏足够的安全感。针对这种状况,良好的警务状态就必须以缓解人们的心理压力,提升人们的安全感受为目标。而且实践也证明,通过事前预防犯罪可以比事后打击犯罪更大程度地减轻人们心理负担,提升安全感。另外,既然转型社会遍布风险,而且单一的国家力量又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风险,因此就有必要实施警务改革,对风险控制的责任进行重新厘定。第三方警务认为,由于所有的社会参与者都在欲求一种稳定安全的生活,那么他们也就都需要共同来承担控制犯罪、降低风险的责任。换言之,社会安全的维护是与之相关的所有社会参与者需共同参与的事务,他们需要联合行动以完成这一任务。基于此,我们可以说,第三方警务的基本理念是:其一,警务工作的重点在于尽可能消除可能引发犯罪的诱因,在源头上对犯罪进行治理;其二,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形成依靠多元主体的联合行动,要使所有与社会治安相关的第三方都加入到集体行动中来。

在具体实施这一模式时,警方的首要任务是要明确所要针对的目标。一般情况下,警方会首先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经验找出容易发生犯罪的热点场所或区域,并确定在这些场所中较容易找出失范行为的人。接下来,警察部门应主动采取措施同其他政府部门、社区、社会组织、企业以及民众建立信任与互动关系,获得他们的支持。当然,在必要时也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强制他们承担协助警察预防犯罪的责任。

实践结果反馈证明,第三方警务的实施切实地减轻了警察部门的工作负担。据统计,格林湾警察局在1993年起施行第三方警务后的六年间,因治安问题向警察求助的次数下降了65%,涉及妨害治安行为的求助次数下降了56%,因受伤需要救助的次数下降了91%[5]。此外,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的犯罪,如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同样的趋势。

第三方警务的核心在于警察部门与其他能够共同承担警务活动任务的社会参与者合作关系的建立。这种合作关系可以拓展犯罪控制的范围,更大程度地发现引发犯罪的诱因,达到降低犯罪率的目的。从理论层面看,第三方警务中一种协同合作的机制恰好与治理理论相契合。而在事实上,第三方警务的出现也与治理理论的兴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西方国家政府普遍面临严重的行为机能障碍而被迫由传统的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型的时代背景下,第三方警务不过是警察部门顺应这一趋势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它的实施不但使专门的警察部门获得了更大的自主空间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且也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感得到切实提升。可以说,第三方警务给警察部门和公众都带来了巨大的益处。

(二) 英国的社会化警务

按照历史的实际进程,世界警务的发展经历了四次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分别是职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社区警务。近来有学者提出,社会化警务(policing privatization)将引领又一次警务革命。所谓社会化警务,指的是正式的警务部门通过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力量建立合作关系,将部分警务职能以多种方式转移给社会,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完成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的过程。

社会化警务产生于英国,学界对其产生的原因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化警务的产生与20世纪后期英国政府应对经济危机所采取的社会政策相关;也有的学者提出,它的出现与资本主义发展后,富人对安全服务不断提升的需求存在密切联系[6]。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化警务顺应了社会各领域普遍发生的多元化与分散化的大趋势。具体讲,现代社会发展使得公、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相对立的二元格局逐渐被打破。在管理学界,学者们将这一趋势影响下的公共管理定义为“新公共管理”。之所以称之为“新”,是因为现代社会要求公共管理的过程要提高效率和质量;公共事务的实施不该由政府部门所垄断,而应通过多种机构并采取联合的形式进行。在这里,笔者更为赞同最后一种对社会化警务起源的诠释。

社会化警务在实践中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1.外包警察服务

正式的警察部门通过竞标机制,同私人承包商签订合同,使其承担一些本属于警察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有:(1)自身的服务工作;(2)社会服务性工作,如为公众进行失物招领;(3)部分警务工作,如车辆管制等。

2.公民志愿警察

英国公民很早就有自警自卫的传统,即使在没有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他们也乐意主动参与社会秩序的维护,比如他们很善于成立各种带有自警性质的社团和协会,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的公益行动。英国警方也很好地利用了公民的这一习惯,实施了“邻里守望”制度。

3.多机构联动机制

多机构联动机制的建立也是英国警务社会化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一举措的实施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多个机构齐心协力,而不是把打击犯罪的担子完全压在警方身上,这样才能最有效地预防犯罪[7]。在实践中,参与这一举措的主体有不同的政府机构,也有企业和志愿组织,近年来又加入了社区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建立伙伴关系,共同行动,提升了控制犯罪的效率。

总之,根据社会化警务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出,社会化警务的实施多是警察部门与其他社会参与力量互动的结果。它既要求警察部门能够采取各种措施与私人部门、社区、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建立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作机制,也要求社会参与者能够做到及时回应,配合警察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由于社会化警务的主体是多元性的,并且它们处在同一共治格局之中,因此,社会化警务符合治理理论的核心理念,属于治理型警务。当然,在实践中,社会化警务改革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这表现在:社会化警务有效地提升了警务工作的效率,使正式的警察部门从繁杂的日常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于核心职能,这也进一步使得警察赢得了更广泛的民众认同。

(三)日本的交番制警务

在学界,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起源于日本。按照张兆瑞的界定,社区警务是指存在于警方和社区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旨在发现和解决治安问题及其他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在日本,社区警务是以交番或派驻所为载体展开的。交番是社区警察活动的据点,它根据需要管辖的人口规模、社区面积和治安情形灵活设置,一般配备有10名以上的专职警察。

起初,日本实行交番制警务的目的是为了近距离掌控底层居民的言行,控制民众的反抗行动,以为封建政治权力的延续服务。但意料不到是,日本的民众对出现在身边的警察没有产生一种拒斥的心理,相反,他们对民警持有一种亲近的感情,并将交番的存在视为一种安全的象征[8]。这种心理使他们乐意主动参与到与社区治安有关的集体行动中来。可以说,在交番创建初期,民众就通过这一形式与警察建立了一种以感情为支撑的密切联系。这种传统对此后交番制警务的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具体来说,日本交番制警务的发展始终没有脱离与社区的密切联系这一核心理念;而社区警察所做的一切工作也都是为了与社区中的自发形成的组织和居民建立联系,整合民众的意见和要求,获得民众的支持和配合。在这一核心理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交番制警务的决策过程、制度表现以及交番警察的职能设计和工作形式。

交番制警务的决策制定过程(参见图示1)很好地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首先,交番警察要通过日常的工作了解社区居民的愿望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设定需要进行协商的主题,然后分别召开交番内部的会议和同居民代表、相关团体的会议,并提出各自的行动方案。下一步,交番警察要根据这两个方案确定共同行动的具体参与者,并对他们进行分工,分配相应的权力与职责。最后,通过公开栏等方式将最终的结果向社区的居民公开,邀请他们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对实践的效果进行评价。

通过这种协商方式,警务决策获得了民众的认同,也降低决策失当的风险。同时,因为民众参与了决策,他们也更有可能对决策的施行提供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决策过程因为存在参与、协商、妥协、让步,所以社区居民可以交换意见,从而彼此更加熟知,警民关系也因此可以更为密切,这都有助于一种良性社区文化的形成。

图示1

对于交番警察来说,他们既是警务活动的主要发起者,同时也是社区的建设者和服务者。首先,日本的交番更像是一个供警察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功能性空间。交番内除了与警务工作相关的设施外,一般还配备有与家庭生活相关的物品[9]。很多时候,警察的家属也被提倡在其中居住,协助警察工作,并可以得到相应的酬劳。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使警察可以更好融入社区生活,扎根社区,紧密与其他社区居民的联系。其次,交番警察在进行巡逻、防控犯罪、事故处理等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许多服务性的工作。比如,警察在邻里出现纠纷时要及时介入进行调解,做出公正合理的评判;要进行日常的家庭走访,照顾独居的老人,提供安全防范的建议;宣传儿童的好人好事,培养青少年的个人爱好。实践看来,这些公益性质的活动使警察可以在社区内引领一种积极的风气,培养互帮互助的氛围。最后,大多数情况下,警察在开展常规性的巡逻时是以徒步或骑自行车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他们可以在需要时及时与民众进行交谈,而且也可以弱化警察自身所带的暴力色彩,以一种更容易被接纳的方式出现在民众身边。

总起来看,日本交番警务中存在各种类型的警民互动。在这种互动关系中,社区民众的意愿和要求是行动和工作得以展开的基础,而警察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民众的要求、推动民众议题的产生以及和谐警民之间的关系。结果是,警察和社区居民都成为这种密切关系的受益者。按照治理的理念,交番制警务是在社区中多元主体构成的共治格局中展开的,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推动善治实现的过程。

三、国外治理型警务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宏观上看,这一时期表现为城镇建设的兴起,人口的大规模流动,陌生人社会的产生,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多元文化的碰撞。而在微观的个体层面,民众的主体意识增强,对平等性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参与的诉求提升,并开始采取各种方式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在这一背景下,公安机关的具体工作面临着双重挑战。第一,转型社会必然存在大量的社会矛盾,也就必然存在大量可能引发犯罪的诱因。若想有效地控制这些诱因,必须扩展控制的范围,施行整体性控制。但是,现有的公安工作方式比较倾向于集中控制,控制范围有限,不能很好地适应转型社会的要求。第二,随着民众政治意识、法律意识的提升,公安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受到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现今,警民关系并不融洽,公安执法者的某些争议行为时常引发全民性的热议。这就是说,公安工作得到的社会支持和信任正在流失,执法环境大不如前。面对这一现实,公安机关只有处理好这两方面的挑战,才能提升社会治理的绩效。针对这个目标,国外治理型警务的一些具体理念和实践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一)理念革新

国外治理型警务的实践经验表明,公安部门可以采取与社会其他参与者进行合作的方式,完善犯罪预防的机制,扩展社会控制的范围。这样做,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负担也会得到减轻,执法环境也会得以优化。从实践出发,施行这种举措的前提是:公安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分权,将掌握的部分资源与社会分享。从这里看,治理型警务提出的改革指向与我国公安机关传统的改革思路并不相同。以往,我国公安改革多着重于对固有制度的完善,很少触及深层次的理念变革。也就是说,以往的改革是在集权式或垄断式的警务模式基础上进行的,这种改革思路相对封闭。国外的警务发展历程已经证明单一的警察部门并不能应对转型社会的治理要求,而且这样的思路沿袭也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向相违背。所以,公安部门首先要从传统的改革思路中解放出来,以开放的心态积极接受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重新设定自己在协同治理格局中的角色,培养能够对警务工作产生积极效应的社会自主力量。

另外,国外治理型警务对犯罪预防的强调也值得我们深思。若将犯罪视为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那么,根据不同时期犯罪人心理或行为的变化,我们可以将犯罪过程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如下图所示:

图示2

传统的犯罪控制理念认为成功的警务是能够在犯罪发生后及时破案,确定犯罪人。但是,按照图示,这种方式只可治标,无法治本。要真正治理犯罪,必须在源头入手,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犯罪动机形成的阶段。这样做,可以真正增进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感。因为心理研究证明,即使是那些没有形成的犯罪动机或事实,也会对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对这些因素进行控制,民众也很难对警务工作感到满意。可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要在源头上实现预防犯罪就需要扩大防控范围,施行整体性控制。但相比之下,现有的集权式的警务模式更适合于对犯罪进行事后的集中性打击,并不具备大面积控制犯罪的效能。要做到源头控制,公安机关就必须转变工作模式,同社会力量进行合作,构建联动联控网络。

(二) 改进社区警务工作

参照日本的交番制警务,可以发现,与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相比,社区警务意味着警务工作在基本理念、警察角色、工作方法上的转变。其一,社区警务是一种以警民互动为主要特点的警务模式,因此,警察的角色不应简单地设定为控制社区犯罪,他们也要参与和社区发展相关的服务工作和建设工作。这意味着,社区民警需要弱化自身所带的暴力色彩,以一种柔化的身份融入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同他们建立亲密的情感联系。在此方面,民警要能够在工作中将社区工作与个人事业联系起来,转变工作方式:他们要主动同群众打交道,倾听他们的意见;积极参与具有公益性的社区活动,培养社区中的良性风气。其二,社区警务理论认为警察应该由一切有能力、有责任维护社区公共安全的成员构成,而不应仅限于职业警察。因此,社区民警必须加强同社区中的公共机构、公益组织、群众团体和社区居民之间的联系,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一起做好日常性的预防犯罪工作,切实提升社区居民的安全感。

在我国,自公安部于2006年推行社区警务战略以来,社区警务在改进公安工作、控制社会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起来说,这一警务模式并未发挥出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社区警务多是由公安机关自上而下依靠强力推动的,许多基层派出所并未领会到社区警务是一种突出社区自我管理和强调民众主动参与的工作模式,而是仅仅将其视作现有公安工作机制的补充工具。因此,在实践中,一些派出所只是关注建社区警务室和设警务宣传栏这些形式化的内容,并不着眼于民警对社区生活的参与和融入。其次,公安机关对社区警务缺乏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对社区民警的实际工作缺少健全的评估、监督以及保障机制[10]。这不但限制了社区警务效能的发挥,也使得它同其他警务工作难以协调。在某种意义上,这反而加剧了原有的制度困境。

针对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必须以包容的心态面对社会现实的变化,适当向社会分权,鼓励社区中的自主力量对治安防控的参与,并且完善与其他警务部门的合作机制以及对社区民警的保障制度。同时,社区警务的工作改革要以社区自我管理为依托,充分利用和开发社区内的社会资本;社区民警要切实融入社区生活,注重情感投入,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寻求有效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社区警务才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应有的效力。

(三)尝试社会化警务

社会化警务是我国推进警务改革的重点问题。当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了一些社会化警务的尝试,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例如,将保安服务的职能交由市场开展;组织维持交通安全的志愿者警察;完善辅助警力的使用制度等。但总体上看,目前的改革举措扔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

首先,公安机关必须明确社会化警务的具体内容,即哪些警务工作可以开展合作,哪些警务工作需要由专业的警察部门进行。在此基础上,公安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权责制度,切实使相关参与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避免责任不清导致工作被动。其次,借鉴第三方警务的经验,我国的社会化警务在实践时可以通过说服的方式引导其他力量对警务活动进行参与,但在必要时,也可以以法律为依据强制合作者进行配合。其三,我国的社会化警务多是由公安机关依靠行政手段推行的,这就容易引发腐败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公安部门必须做好制度设计,保证相关的工作透明公正。同时,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优化警务服务的质量。最后,目前我国社会化警务的类型还较为单一。公安机关可以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展开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也可以与群众志愿者组织建立联系;还可以主动发动群众参与公益性的警务活动,培养参与力量。

(四) 开展协商决策

在现代国家,政府决策应该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的,即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应该是政府决策的依据。这种决策方式的背后实际上蕴含着一个基本的理念:只有公民自身才能真正了解自身的需求,才能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在实际工作中,实现这种理念的途径较多,有投票、选举、监督、抗议等。但近年来,民主协商的方式备受推崇,成为提升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方式。按照当前的民主理论,一般认为,选举与投票是选择决策者的过程,而协商则关注民众对决策过程的真实参与。它倡导通过平等的方式形成公共决策、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11]。

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伴随着群众民主意识的提升,与此相应,政府在决策时也要为群众参与提供多种途径,公安部门尤为如此。可以说,公安工作在根本上就是群众工作,这一点不但体现为警察与公众进行的日常互动十分频繁,还体现为警务工作与群众的基本利益息息相关。这就使得,警务实践可以较为容易地吸引民众就有价值的议题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人们可以对相关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就使得公安部门可以对不同的意见进行斟酌,吸纳它们的有益因素,最终整合出一套为民众普遍认同的实施方案。这样,公安决策不但可以充分地吸收民众的智慧,提升决策的质量,还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决策者主观判断失误可能引发的决策失败的风险。另外,协商本身不但体现了民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也使民众对决策结果有一种责任感,进而使民警在执行决策时能较为容易地受到民众的帮助。

总之,协商决策对公安工作的益处是全方位的,参照日本交番制警务的经验,这些益处会使公安工作在良性轨道不断运转。当前,我国的公安决策有时候是由领导者按照个人判断做出的。这种决策模式在一些境况下是必须的,但并不适用于常规性决策。因此,在决策机制上,公安机关必须以继续推进民众对决策的协商参与为导向,动员民警主动组织群众对重要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努力做到协商民主与高质量决策的统一。

四、结语

基于政治学的视角,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基本逻辑是国家逐步向社会分权,推进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发展社会的自主力量。相比于过去,当前的公共空间更为多元,民众的公共意识更为明显,社会参与形式更为丰富。这些现象表明社会性的自主力量在公共管理中正扮演着愈为重要的角色。而在另一方面,社会的多元性也使得政府治理的环境更为复杂,政府治理的绩效也愈难保证。在此前提下,为了实现良善治理,政府必须转变治理方式,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参与者进行协同治理。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部门,是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与其他政府部门一样,它也需要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走协同治理之路,开展治理型警务。通过考察澳大利亚的第三方警务、英国的社会化警务以及日本的交番制警务,可以发现,这些警务模式都是为了解决警察部门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面对的公共治理危机而展开的,并且都很好地提升了自身的治理效果。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警务模式在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我国当前的公安改革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具体讲,我国治理型警务的开展要以转变固有警务理念为首要任务,争取从固有的改革思路解放出来,尝试突破集权化的警务模式;要以社区警务为改革抓手,充分改善其工作模式,密切同社区居民的联系;要逐步开展社会化警务工作,注重相应的制度设计,明晰权责关系,同时关注对市场规律的认识,抑制腐败发生。在决策时,要采取协商民主的方式,尊重民情民愿,引导民众主动参与决策的制定。只有这样做,公安部门才可以最大程度地优化执法环境,缓解工作负担,提升治理绩效。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

[2]燕继荣.国家治理及其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73.

[3]向池山.中国社会主义现代警务机制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5.

[4][澳]梅热罗尔,[澳]兰斯莉.第三方警务[M].但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2.

[5][澳]梅热罗尔,[澳]兰斯莉.第三方警务[M].但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45.

[6][英]利什曼,[英]洛夫迪,[英]萨维奇.警务工作之核心问题[M].吴开清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64.

[7][英]乔伊斯.警务发展与当代实践[M].曹志建,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40.

[8]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外社区警务[M].北京:社会出版社,2003:279.

[9][美]皮克.社区警务战略与实践[M].刘宏斌,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45.

[10]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外社区警务[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171.

[11]燕继荣.国家治理及其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12.

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Foreign Governance Policing

Xuxiao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38)

Governance policing is a kind of police model which is coordinated by multiple subjects. In theory, it can be regarded as the reform measures to be carried out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dealing with the crisis caused by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reality, the performance of policing in dif f erent countries is dif f erent. Among them, the third-party policing,the policing privatization in England and the community policing in Japan are more representative.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se countries tells us that China's governance policing practice should focus on changing the concept of policing, improving community policing, deepening social policing and guiding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consultation.

governance; policing; third-party policing; social police; community policing.

D631

A

1008-5750(2017)03-0034-(10)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7.03.004

2017-02-26 责任编辑:何银松

许晓(1991—),男,汉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管理学、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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