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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篡位”预防计划

2017-07-31何德文

商界 2017年6期
关键词:投票权投资方合伙

何德文

开开心心拿钱,哭哭啼啼离场,这种反差巨大的情节在现实中反复上演。创业公司融资难,融资后管理公司更难。对于创始人来说,与资本相处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为了保护公司权益而不得不学的“武术”。

资本对于企业,有时可以“救命”,有时却很“要命”。

不同的钱,有不同的性格与脾气。企业融资,不是和钱打交道,是和钱背后的人打交道。土豪的錢与专业VC的钱,民营的钱与国资的钱,内资的钱与外资的钱,都有不同的诉求与游戏规则。创始人在痛斥资本“无情”之前,不妨先问问自己的融资观念是否正确。

我举个例子,战略投资人有控股需求很常见,企业在拿他们钱之前就应该对此达成基本共识。如果拿了战略投资的钱,却没有相应的股权结构来保障权益,创始人只能怪自己功课做得不够,而不应该滚完床单后才说对方耍流氓。

如何与资本建立健康理性的合伙关系,是创始人在融资,甚至创业之前就应该掌握的重要技能。其中的核心在于:资本进入公司的前、中、后期,如何通过股权设计来稳固创始团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怎样最大化发挥钱背后的人、企业、资源的力量?

以下这四种方案可供参考。

前期:委托投票权

委托投票权形象地说,就是众多中小股东将手中的权利移交给一位“大哥”,以稳固“大哥”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或强势资本进入前,创始股东可以通过这个办法确保公司战略决策的顺利进行。

你也许经常听到这样的故事:A公司是一个蓝海市场的首批淘金者,在行业具有领先地位。但随着蛋糕越做越大,竞争者蜂拥而上,其中背靠大金主的玩家B靠烧钱迅速收割用户,市场份额逐渐反超了A。A公司创始人不得已让出80%的股权以获得融资,没想投资方在多次整合A公司未果后,逐渐将控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

最后的结局很好猜:A公司并入B公司,投资方套现退出,创始人黯然离职。现实情况就是如此,随着公司不断地融资壮大,创始人的股权逐渐稀释,在重大议案上的投票权也随之减少。为了防止公司“改姓”,创始人应该知道的是,股权与投票权并非一一对应不可分离,这在法律上称为投票权委托。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投票权委托协议,可以将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比如创始人行使。创始人在获得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后,能实现以小博大的控制效果。以京东为例,刘强东虽然仅持股20%左右,但在京东上市前获得了11家投资机构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京东上市前超过50%的投票权。

中小股东面对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大股东时,往往愿意让渡其投票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的投票权可以让渡给创始人,同样也能让渡给“野心分子”。创始股东使用委托投票权这一方法,应该“提前谋局,尽早防范”。轰动一时的美国国际联合电脑公司夺权案中,仅持有公司全部股份0.3%的小股东山姆·怀利就与董事会公开叫板,要求重组董事会。彼时,怀利手中掌握了近半数的股东投票权,离推翻公司管理层仅一步之遥。

中期:一家领投+其他家跟投

我经常遇到一些创始人,他们过分在意公司的控制权,反而犯了“聪明人的错误”,即资本进入公司后出现“两个和尚没水喝”的情况。

举个例子,某家公司将所有投资机构的持股比例都控制在10%左右,这样一来投资方都变成了小股东,自然无法干涉公司的重大决策。但谁也不能保证公司的发展能一帆风顺,当这家企业遇到真正的市场困境时,投资方也许倾尽全力才可能帮助企业夺回市场地位。站在投资的角度,只有10%股份的投资方是选择全力帮助公司,还是将这笔投资视作沉没成本?实际上,他们往往选择第三种:等其他股东伸出援手。

投资方之间股权相对平均,的确有利于防止投资方一股独大过度干涉公司经营管理,但也容易导致投资方支持公司的动力不足,相互推诿。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企业在每轮融资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一家领投+其他家跟投”模式。跟投方持股本来就少,没支持的动力很正常,企业也不应抱太多期望。至于领投方,企业在投前就要与其签订框架协议,讨论清楚投资者除钱之外的支持力度,起步阶段可以导入流量,发展阶段可以整合资源等。王刚、朱啸虎与马化腾分别是滴滴的天使、A轮与战略投资领投方,对滴滴支持力度都很大。紫辉投资的郑刚,连微信签名都是“锤子手机祥林嫂”,对锤子手机和罗永浩的支持力度可见一斑。

中后期:有限合伙持股

公司做大之后,有时内部股权结构错综复杂,难以对股东进行有效控制,有限合伙持股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关于有限合伙持股的操作方式,我常举“以10万元控制190亿元资产”的例子。

2014年初,几十位绿地集团管理层成员投资成立了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绿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良,公司性质属于普通合伙公司。

次月,32个小型有限合伙公司相继成立,有限合伙人是绿地集团持股会全体会员。格林兰投资为每个企业象征性出资1 000元,掌握了持股会会员的股权。

2014年3月,格林兰投资将32家小的有限合伙公司吸收合并成一家大的有限合伙公司,继受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自吸收合并完成之日起,由大有限合伙取代职工持股会参与绿地集团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预案中,拟注入资产的预估值为655亿元,大有限合伙所持新公司28.83%的股权,对应的资产价值为188.83亿元。

绿地集团管理层通过一家注册资本10万元的普通合伙公司,实现对190亿元资产控制,其法律依据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只作为出资方,不承担日常的经营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持股主体,经营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以及相应的股权管理,不涉及任何实业的生产经营。

简单来说,绿地集团成立普通合伙公司格林兰投资,管理层作为普通合伙人具有经营决策权,而32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持股会成员仅作为有限合伙人,享受经济效益,不干涉企业经营。最后格兰林投资通过出资以及吸收合并,控制了32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权,乃至对应的约190亿元的拟注入资产,这就是层叠有限合伙方案的应用。

有限合伙持股最大的好处就是划清权责界限,在创始团队与投资者产生分歧时能明确公司应该听谁的。但这个方法也有弊端,首先股东不一定愿意仅作为有限合伙人,其次,投资方成为有限合伙人后,为企业提供资源与帮助的积极性会有所降低。所以有限合伙持股更适合公司发展壮大之后用于理顺内部股权架构,对不能提供资源的股东进行有效“管理”。

后期:双重股权结构

公司到了上市阶段,就可以用到双层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也就是“同股不同权”,将公司的股份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

在美国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等公司都采用了双层股权结构,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通常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公司管理层在经营决策上有更大的空间,不用担心被辞退或面临恶意收购。因为创始团队即使只持有少数普通股,但是由于有双层投票结构保护,也能确保在股东会上的重大议案中有绝对发言权。

但公司在实际操作时会发现,目前内地A股市场与香港资本市场还不允许上市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这并不意味着国内上市的公司就只能放弃这个方案,因为资本市场允许公司对投票权进行特别约定,所以在进行股权设计时也可以效仿双层股权结构。

美国老牌贸易公司盛美佳并没有创建双层股票,但是存在双层股票的持有人,盛美佳的做法就是“分时间段投票计划”:连续持有股票4年以上的股东获得每股10票投票权,其余股东一股一票。这种根据股东持有股票的不同时间段来区分股东和分离股东投票权的方式,能取得与双层股权结构同样的效果,使公司管理层拥有更多投票权,其他股东更难干预公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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