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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改增”对财政体制改革影响研究

2017-07-29沈韵沈新祥

大经贸 2017年6期
关键词:财政体制税制改革营改增

沈韵 沈新祥

【摘 要】 自2012年1月1日试点的“营改增”无论是对微观经济还是宏观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有助于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对于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拉开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序幕,带动了整个财税体制改革。本文从试点企业行业分析了“营改增”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方面分析了“营改增”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提出如何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调整地方与中央财政关系等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税制改革 财政体制

一、关于“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1、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10省市。截止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2、“营改增”的意义

第一,“营改增”的改革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完善。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优点,可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中断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不利于增值税优点的发挥。若想充分利用好增值税的这一中性效应,最好就是扩宽增值税的税基,让其能够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实际上,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比较狭窄,致使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截断,税收中性效应的优势难以凸显。

第二,“营改增”的改革有利于税收的征管。两套税制并行造成税收征管实际征收过程中的一些困扰。伴随着多样化经营模式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地涌现,对税负的课征和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形式方面也是五花八门,要想准确划分商品与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困难,这为两种税收的划分标准和实际征收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障碍。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大量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与服务的区别也不再那么分明,两者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分清楚,所以到底是适用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是难以确定的。

第三,“营改增”的改革有利于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此之前,我国营业税是以大部分第三产业为主要的课税对象,增值税是被排除在第三产业之外的,主要为第二产业。这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得企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向大而全的模式发展,从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可是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的是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从而导致服务含税出口,这样同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不利于我国服务在国际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营改增”存在的问题研究

1“营改增”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营改增”制度刚刚实施,许多企业对新制度不明晰,在执行过程中便会遇到法规不明确等问题。一是各个税务所的专管员的回答都有所不同,因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很困惑,因而政府对政策解释的权威性需要加强;二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也有待加强,税制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会涉及各个方面不同的部门;三是政府和企业沟通渠道的畅通性也需要加强。

2“营改增”制度试点后在宏观和微观出现的问题

此次税制改革,从试点城市和试点行业的税负情况也反映出许多问题。第一个总要问题就是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收入压力,如何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政府支出又增加,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该如何调整。第二就是同是现代服务业,为什么有的企业税负降低了?有的却上升了?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政府应该如何鼓励这类企业或行业使其继续发展。第三怎么样解决小规模纳税人重复征税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不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依然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优势不能很好凸显出来,从长远来看也将影响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而“营改增”只起到减税的作用,这就影响了增值税税收中性这一优势的充分发挥。第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空缺是否需要通过转移支付手段来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改革后,中央、地方财权、财力分配问题等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营改增”影响研究

1、“营改增”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影响

将本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属于共享税的增值税,必然会影响到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为了使“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推行,试点方案中保持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规定将原归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依旧作为原归属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这种方案既保持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利益又避免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方面调整的问题,促进改革的平稳推行。但这种收入分配方式只是临时性的过渡方案,并未能解决财政体制的深层次问题。从我国的分税制本身来看,这种在增值税基础上增加的收入划分方式是不规范的。在试点阶段,改革的行业范围较窄、涉及到的收入规模相对较低,使用这种过渡方案尚不会对整个财政体制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然而随着改革逐步深入,覆盖全部地区全部行业后原营业税约15000亿元的收入都采用这种方式分配给地方,这将加剧现行分税制的不规范性,同时也会加大税收收入管理的难度。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应当如何调整和改革,才能符合“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目前各界有着不同的改革设想 :一是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进行调整,即在原来中央地方75:25分成基础上,下调中央的分享比例,上调地方的分享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测算数据来确定,以不影响地方既得利益为前提条件。二是综合调整相关税种的收入归属和分享比例。三是改革其他税种并进行综合调整。例如,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等都有改革的空间和增收的潜力。四是新设税种,替代营业税作为地方财政主体税种地位。譬如,设置一个零售环节的銷售税,替代营业税。

3、“营改增”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影响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将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领域中,而当前实施的“营改增”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正是起着积极促进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以提高发展的质量与效益作为核心任务,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

“营改增”对经济结构的影响,主要是结构调整效应,分工深化效应。

第一,结构调整效应。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结构矛盾,主要表现在需求结构失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出口结构不平衡等方面。“营改增”改革正好给经济结构战略性的调整带来积极影响。它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优化效应、需求结构调整效应等方面。

(1)实施“营改增”,可以消除商品和劳务流通中的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引导产业分工和协作。以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方式,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加快技术改造,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企业产品开发、工艺流程、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环节,全面提升工业层次和水平。由于“营改增”改革突破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减少了产业分工细化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促使企业主动将生产性服务外包,这样加速了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分离和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实现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使我国逐渐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模式。

(2)我国的结构需求主要表现在投资与消费关系方面的不平衡。经济增长过度依靠投资和出口,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相对较弱。“营改增”的实施,不仅减少个别企业的税负,更重要的是它的连带性减税。纳税人在购买应税商品和服务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整体减税,从而引导需求结构的调整和改善。

第二,分工深化效益。主要体现一是制造业主辅分离的促进效应,“营改增”可以改变大部分生产型服务业内化于第二产业内部的情况,有利于实现主辅分离,促进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抽离出来,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提高产业能级,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二是生产性服务精细化效应,实行“营改增”可以避免营业税重复征收,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精细化发展。三是产品内分工的催化效应,此次税制改革可以以促进价值链跨区域重组,从上述分析可知,服务业纵深、精细化发展可使我过在国际产品分工体系内的竞争力增强,这样就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低端增值率有所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竞争力增强,使我国逐渐由制造业聚集地转为生产服务业的聚集地。

四、促进“营改增”的财政体制改革建议研究

1、提高地方税收收入

首先,“营改增”虽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但同时也为其他税种的增税提供了空间。比如对财产税、环境税等绿色税种进行增税,减少“营改增”导致的地方财政压力。根据国家统计,我国财产税占全税收的比例不到10%,而向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均在80%以上,在澳大利亚这一比例高达99%。因而若想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将财产税设置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可行的。其次,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在征收管理上,改革后增值税收入都可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地税系统会在税制、征收方式不变的情况下沦为“收费”单位。若仍维持之前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将导致中央政府調控能力的减弱。中央政府没有必要过于将财权、财力集中于自己身上。

2、扩大增值税行业征税范围

根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增值税应尽量扩大税基和征收范围。1948年法国也进行过“营改增”改革,耗用七年时间对工业、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实行广泛征收并取得改革的成功。后来,美国还有欧共体(现称欧盟)都相继实施增值税“扩围”沿用至今。因而我国在继上海、广州、江苏等地的改革之后,接下来的改革应当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所征收的范围,最终演变到将流通中全部的商品和劳务都划分至征税范围,彻底取消营业税的征管。否则,营业税只征不扣的税收机制对增值税的道道征税、环环扣税的机制会直接破坏增值税的征扣链条,不利于增值税税收中性功能的发挥。增值税“扩围”的改革应该遵守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实施。

4、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东西部差距继续拉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营改增”实施后对西部省市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会更大,因此要想使改革顺利平稳推行,协调发展区域经济,缩小各地之间的差距。中央政府应该针对这些结症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现行试点省市的试点结果已经出来,中央政府可对其试点结果进行分析和推算,衡量地方财政被削弱的程度,再考虑是否需要实施转移支付手段来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难题。实施转移支付手段的省市要明确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明确对市地级财政的转移支付系数,进而来规范省级财政向市地级地方财政的二次转移支付。为保证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地方政府要将获得的转移款项纳入地方财政的预算,方便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

实行“营改增”目的是提高税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减轻居民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调整税收收入结构,以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税制改革需求,并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完善财政体制和弥补税收体制的不足。从表面数字上看改革会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降低,但从发展的眼光看它可以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产业转型,增加我国内在动力,能够在全球化经济中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营改增”拉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序幕,其目的仅仅是促进经济产业转型,更是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的重新配比。通过优化财政税制来划分财权、事权和财力,来顺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顺应全球国际化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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