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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风险监管探析

2017-07-29杜丹丹

时代经贸 2017年12期
关键词:筹资众筹定价

杜丹丹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互联网+”等概念的兴起,互联网金融逐渐渗透我们的生活。而股权众筹就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众筹模式,即募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众筹项目以向投资者筹资,相应地,筹资者以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回报。这种新型筹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为其初创期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自2014年,股权众筹在中小企业中不断发展壮大,相应的众筹平台也迅速接踵而至。根据中关村众筹联盟与云投汇、京北众筹、36氪股权投资联合发布的《2017互联网众筹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报告》来看,截止到2016年年底,我国众筹平台一共511家(正常运营的只有415家),其中有118家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但是迅猛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仅2016年全国众筹行业转型、倒闭的数量高达293家。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二、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

(一)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

由于我国的股权众筹发展较晚,并没有相关的立法去清晰的界定股权众筹,所以很容易就触及了非法融资的风险。非法集资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而股权众筹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形式向不确定的群体募集资金,并以公司部分的股权作为回报。按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是不能公开宣传;其二是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一旦股权众筹通过公开形式宣传或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那将触及到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众筹平台的监管风险

众筹平台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因此众筹平台的规范化关乎着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首先,股权众筹的操作流程是众筹平台需要对筹资者及其相关的信息认证、审核的过程,其次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性等由公司专门的评估团队进行评估。但在这一些流程中,并没有相关的机构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只是依靠平台的相关规定来自我约束,这其中就给平台留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加之,众筹平台是投资者接触筹资项目和筹资者的途径,一旦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的审核不真实、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或者企业和众筹平台相互利用,那么最直接的受害人就是普通的投资人。此外,由于缺少相关机构的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就可以利用信息的不透明性将收到的筹集资金延迟转予筹资者,形成平台短暂的“资金池”。因此,缺失有效的机制来规范和约束平台对筹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大了投资风险,阻碍了众筹行业陕速健康的发展。

(三)股权众筹的定价风险

当筹资人在众筹平台发布众筹项目时,如何对股权定价是筹资的一个关键环节。在现有的股权众筹交易中,基本上是项目方自行定价,对于这樣的定价方式还存在着诸多操作空间。比如股权众筹平台在审核项目定价时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标准,那么项目方的股权定价就存在着弹性操作弊端,进而直接威胁到投资者的利益。

(四)投资合同欺诈风险

从一些众筹平台披露的规则中不难发现,投资者与筹资者依靠众筹平台签订投资合同。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一般采用“领投+跟投”的方式,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作为领头人,然后普通投资者根据领头人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相对而言,绝大多数的跟投者的专业投资能力较弱,对领头人的依赖性较强,这样一来专业人士可以通过抓住跟投人心理来恶意引导跟投人投资,比如:领头者和融资者恶意串通,引导跟投者和融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再者加上跟投者的从众心理、名人效应等一系列因素促成的引导式投资合同,有很大的可能造成融资者一旦拿到筹集资金就携款而逃,致使广大的跟投者蒙受经济上的受损。

(五)退出机制的风险

股权众筹不像传统的投资行为,有着相对顺畅的退出机制。比如:通过转让股权。股权众筹是中小微企业比较青睐的途径,但股权众筹对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并未作相应的说明,并且中小企业的机构设置相较于大企业来说不是很完善、企业的发展潜力也是未知的,如果投资者在后期对项目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评估不太乐观,想要退出项目就很难操作。

三、监管措施及策略

(一)加快我国相关立法的制定

股权众筹行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不能脱离法律的支持和监管。目前,我国针对于股权众筹的相关立法尚未完善,《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版))》的出台,使得股权众筹融资业务逐渐走向规范化,也为投资者的利益做出了相应的保障。加之,股权众筹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慢慢地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态势。如果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再进一步完善,那么未来的资本市场发展较为可观。

(二)建立众筹平台的监管机构

针对于众筹平台的信息不透明,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由于投资者和筹资者完全依赖于平台的牵引,造成平台独大的局面。因此,对筹资项目计划书的评估、审核及对筹资企业信息的认证与审核应由平台和监管部门共同协作,避免了平台的可操作空间。并且,针对于筹集资金的整个流程,也应该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以防平台形成自己的资金池,进而对资金有不当的操控。

(三)制定合理的股权众筹定价策略

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价问题,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和一些专业的中介机构合作,对小微企业进行专业的定价指导。引入专业的中介机构不仅消除了项目方定价过程中操纵空间,也规避了投资者的风险。

(四)设立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的不对称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投资过程中的投资行为。由于国股权众筹平台一般采用“领投+跟投”的方式,领头人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而跟投人没有信息的获取渠道和分析能力很容易发生欺诈行为。因此在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保障,不但提高了筹资项目的透明度,而且也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颁布的《意见稿》中,没有对筹资方项目信息披露标准作明确的规定,而是很模糊的规定融资者必须向平台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信息。所以,针对筹资项目信息披露这一环节,需要制定相对强制性的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设置多种退出机制

由于股权众筹的周期性较长、流动性较差,导致退出困难。为了解决投资者退出难的问题,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项目应该设置多种的退出机制。比如在展开下一轮投资的时候或者一定的期限内,让投资者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下一轮投资、是否退出此项目。如果选择退出该项目时,则筹资方以项目的产品或项目奖励(产品消费金)作为回报。

总结

我国股权众筹快速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打通了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转型。而随着《意见稿》的发布,也表明我国逐渐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与规范的决心。由于《意见稿》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相关机构和部门应该加快监管的立法出台,为股权众筹行业长久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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