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持有恐怖主义物品犯罪化的根据及模式
2017-07-28胡莎
犯罪研究 2017年3期
胡莎?
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刑法第120条之6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犯罪化正当根据理论主要有:全球零碎持续的、先发制人的、预防性恐怖主义犯罪化的现实根据、抽象危险犯理论、敌人刑法理论等等。据此可发现我国刑事政策上已开始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普通的刑事司法系统模式的新型、特殊的国家安全模式,二者的价值取向迥异、立场选择不同以及所专属的领域各异,而我国应在反恐严打时,坚守刑事司法系统模式,使实质上采取了国家安全模式的刑法规范,在理解与适用时,受刑事司法系统模式的统治和约束。因此应严格解释和限制适用刑法第120条之6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在具体适用时应遵循三点规则:中性无害的单纯持有状态不成立该罪、“以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为目的”应为该罪的主观要素,在反恐中只有在最后不得已时才可适用该罪。
关键词:持有恐怖主义物品;犯罪化;刑法第120条之6;敌人刑法;国家安全模式;刑事司法系统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收集、存储视频音频、藏书等自由,对网络信息时代的现代公民来说,属非常重要、普遍且自然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刑法新增的第120条之6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新罪名虽然添加了“情节严重”,但在刑法规范层面上仍很有可能极大地限制、缩小公民上述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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