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银行业涉税影响及对策
2017-07-27付冬梅
商业会计 2017年7期
付冬梅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银行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文章选取中国建设银行为代表,以2016年9月30日季度报表数据为例,分别从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不良贷款、固定资产、业务支出六个方面对“营改增”后的税务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减轻税负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银行业 影响 对策
一、税种和纳税人的影响
自2016年5月1日起,银行业交纳的流转税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计税方式由营业税的全额计征改为增值税的差额计征,销售额由营业税的含税价改为增值税的不含税价。
纳税人也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来说,应税服务超过500万元,需申报为一般纳税人,小于或等于500万元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按季度纳税。
二、纳税金额的影响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前,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为利息收入金额,“营改增”后,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为利息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之和,价内税变成价外税。由于存款利息免税,所以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此外营改增前,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线下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免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纳入了增值税范畴,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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