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屋买卖协议,却隐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017-07-26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7年7期
案例:2015年2月10日,原告卫某与被告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收款后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待甲方办理房产证后3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續。同年11月30日,被告办理了房产证,原告知道后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被告未为该房办理过户。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被告同意原告主张,本来案件到此应该结束,然而法院在庭审中发现,第三人王某、王玉某、周某、赵某共同述称,原告被告属于虚假买卖,恶意诉讼转移财产,原被告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涉案房屋早已经通过抵账的方式由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房屋交付第三人王某,王某目前已经实际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控制,他本打算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在立案时得知原告提出了类似的诉讼,我们才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第三人的诉讼目的是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将争议的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经法庭释明,第三人均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并在涉案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主持人: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卫某与崔某于2015年2月10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该合同是否应该履行?二、王某等人与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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