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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生态文明建设探析

2017-07-25黄惠运杜乐秀

红广角 2017年5期
关键词:水利建设林业建设生态保护

黄惠运+杜乐秀

【摘要】中央苏区的水利林业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苏维埃政府从实际出发,颁布水利政策,领导人民群众大力兴修水利工程,修筑陂圳,成立管水队,消除自然灾害,夺取农业生产丰收。中央苏区进行了山林分配与管理,颁发“耕山证”,成立看护队,提倡“植树节”,实行以林业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政策,开展了群众植树造林运动,美化了苏区环境,支援了革命战争。中央苏区生态文明建设尽管是初步尝试,但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前身渊源,其成功经验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启示借鉴。

【关键词】中央革命根据地;水利建设;林业建设;生态保护

中央苏区时期虽无生态文明建设之名,却有生态文明建设之实。中央苏区的水利林业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苏区生态文明建设业绩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前身渊源,其成功经验可以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借鉴。

一、毛泽东提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组织群众大力兴修农田水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兴起后,在中央苏区没收地主豪绅的田地山林,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打破地主豪绅对土地和水利的垄断。为了确保农业生产丰收,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改变“农民穷了无力整顿水利”的窘境,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大力发动和组织群众兴修农田水利,保护生态环境。

(一)颁布水利政策,依法保护水源

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纲领中明确宣布田地及水利归耕种的农民所有,并领导修建水利工程。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党纲草案的决议》提出:“整顿水利改良灌溉方法之工程,由农民代表会议执行,井泉溪沼等完全归农民使用,农民经过农民代表会议而行使这种权利。共产党并认改良水利扩大灌溉源流,采用新式技术机器电力等,为自己的重要职任之一。共产党组织并赞助农民之改良灌溉的合作社运动。共产党要努力设法实行防止水旱的工程,建堤导河填筑淤地筑造牧场等等;并实行预防饥荒的设备。”1929年5月,红四军第二次人闽,颁发布告宣布:“田地及水利归耕种的农民所有,不再交租与田东。”1929年6月25日,中共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党的土地政纲》宣布:“国家帮助农业经济:一、办理土地工程;二、改良扩充水利;三、防御天灾……这些都是将来苏维埃政府要作的。”1930年2月,“二七”会议通过的《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第15条规定:“河坝及大规模池塘,不便分配的归苏维埃管理,供给人民公共使用并督促人民修浚整理。”第28条规定:苏维埃向农民征收土地税的用途之一是“修理道河坝等。”同年5月,闽西《修正土地法令决议案》第八章《水利》規定:陂圳水车由乡政府管理。其水流连贯数乡的陂圳,应与该有关系乡政府组织某陂圳管理委员会管理之。各乡土地委员会应设巡圳委员,每日巡视圳路,堵塞漏流,排除障碍,以利水流。修理陂圳水车,工钱少数由公家负责,过多则照灌溉田亩分配,派钱派工均可。旧有水利组织如水摆等应照旧维持,但过去如有豪绅弄弊者可以改正。田地上下相通者,应准其流通,其自愿划沟者.听其自便。新开水路所有经过地方,无论何人不得借故阻挠。田砌崩坏,由耕田者修理,如数目过多者由政府设法帮助。所有池塘归政府没收,出租与农民畜养水产物,其与水利及消防有关系者,应以水利消防为重。秧塘照田亩酌量分与农民或作为公田,任农民播种不收租税,但秧苗收清后,应归公租人养鱼。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中央苏区水利建设的政治保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10条规定:“一切水利江河湖溪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建设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鱼塘等,得如稻田麦田的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自愿,分配给他们使用。”同时,苏维埃政府号召群众破除风水与姓界阻隔等封建迷信行为,发展大流域水利。1932年7月,闽北分区工农兵政府颁布《改良水利宣传大纲》,决定在八月做一水利工作运动,要求在八月内把各地所应修复建筑的堤坝、湾、圳、塘等做得很好,村乡苏应把全村乡哪些堤坝圳要修复建筑,哪些地方因要挖塘或开圳等,确定后报告区苏,区苏同时须督促和实地去勘查,并在七月内举行水利宣传周广泛地向群众宣传。1933年2月,福建省各县区土地部长联席会议决议案决定,由各区乡政府详细调查,组织陂圳修理委员会,选举专人负责执行水利陂圳修理整顿计划;水利建设与植树造林相结合,要培植森林以蓄养水源,河堤两岸多栽树木,禁止砍伐;挖深池塘多养鱼,增加副产收入。同年4月,中央土地部在《春耕运动大纲》中指示各区乡政府要组织水利委员会,领导水利建设,要求水陂、水圳、水塘不但要修理旧的,还要开筑新的,缺水地方要在高地开挖水塘,水车未修理好的要继续修好,沿河地方要设置筒车。水是稻田的命脉,无水则人工肥料都成了白费。区乡政府要组织水利委员会去领导全区全乡水利的发展。各级政府应该提出“保护山林”、“禁止烧山”的口号,保护和发展山林,防止水土流失。同年10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命令各地将植树造林与水利建设结合起来,“注重培植树木保护山林,特别是禁止烧山。同时要号召广大群众多搜集肥料,并准备来年春季植树运动。要动员群众进行热烈的铲木梓山运动,过去荒了的要发动群众迅速开垦起来,以保障群众的利益与生活,并注意修筑河圳,来改进水利。”

(二)毛泽东提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的著名思想

1934年1月,毛泽东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阐明了水利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指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们也应予以极大的注意。”“水利问题等,我们必须用力领导农民求得解决。”1934年3月15日,中央土地部发布中字第一号训令——《为发展水利》,明确指出“水是一切农产物的命脉,适当地调剂水量,对于今年(1934年——引者注)粮食再增加二成收成战斗任务的完成,有着决定的意义。”训令指出,以往旱涝灾害的事实非常迫切地要求我们立即动员群众,开发水利,以克服水旱灾荒。办法是:修复现有的陂圳山圳,使水能畅流无阻,并不致漏掉,河堤也要修整完好,使其不致崩塞,必须开掘新陂新圳的地方,要立即发动群众开掘。近河或无法开陂的地方,要打起筒车来。原有的池塘乘着现在贮水不多的机会,赶快把它挖深挖宽,使能多蓄水量。高地平地要开挖山塘,以供灌溉。原有的筒车水车,要限期修理完竣,不够的地方还应该添置新的。发动群众按田亩出人工、出材料和集资本,或向消费合作社暂借水利建设用费。这些思想论断和水利政策是中央苏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三)修筑陂圳,防止水土流失

在中央土地部山林水利局的领导下,中央苏区水利建设成就巨大。在山林水利局的支持下,瑞金白露乡和合龙乡的群众曾经修复被土豪以风水为借口捣毁的水渠。1932年夏,瑞金干旱,毛泽东在叶坪与群众一同劳动抗旱,并带领群众及乡、区干部沿绵江上溯几十里寻找水源,规划修筑陂圳。在上杭才溪区,“去年(1932年——引者注)十二月就已經将九十一座陂圳修好了。”会昌县石迳乡不分姓界,统一规划建水渠,扩大了灌溉面积。据《红色中华》报载:至1934年4月,会昌县已经修好陂圳1030座。福建省兆征县大埔区十里埔乡的群众在1934年春耕运动中组织成立了一个筑陂委员会,决定自筹经费重新建筑一条十里长需要一万多人工的陂头,筑好后可灌七千多担谷田,现在工程已经完成三分之一。工程竣工后,4月6日,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高自立、副人民委员胡海致信福建省苏土地部转大埔区十里乡筑陂委员会暨全乡工农表示热烈的祝贺与嘉奖,称赞这是“发展水利的模范。”瑞金县武阳区松山乡第三村群众发扬互助精神,三天开挖成一口新塘,储水量足够灌溉附近的二千余担谷田。“在福建只长、宁、汀三县就修好了陂圳二千三百六十六座,而且新开了几十座陂圳。在粤赣全省修好陂圳四千一百零五座,并且新建筑了二十多座。”在苏区江西省,“只据兴国一县的报告,就修好陂圳八百二十座,水塘一百八十四口,水车、筒车七十一乘,计费人工八万七千四百八十九天,能灌溉四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一担田。并新开陂圳四十九条,水塘四十九口,费人工四万零六百四十二天,能灌溉田九万四千六百七十六担。在瑞金,修好陂圳二千三百十四座,筒车、水车五百十一五乘,并新开了陂圳二十六条,新造了筒车、水车三十乘”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领导干部群众修筑了瑞金叶坪东华陂,可以灌溉农田13000余亩。无坝引水陂是苏区时期最为普遍的引水工程,“在闽赣边界的山区就有一千余座。”在瑞金境内的礤水陂,引水灌田2440余亩。浆砌石陂莲塘陂,灌田7300余亩。1934年9月,苏区中央局机关刊物《斗争》载文指出:“水利方面,特别是今年(1934年——引者注)得到了及其巨大的成绩。旧的陂圳池塘已经几乎全部修好,新的也造了不少,都是过去在国民党统治下因迷信风水而不准开发的。”

(四)成立管水队,群众自管收益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建设是夺取农业增产丰收的重要保障,中央苏区高度重视水利建设与维护。福建省上杭才溪区组织成立了15个管水队,每乡都有管理陂圳委员会,担负管理陂圳和水源的任务,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毛泽东1932年夏在叶坪与群众一起车水抗旱、寻找水源、规划修筑水陂水圳,使农业生产旱涝保收。1934年9月18日,《红色中华》载文报道:“在开荒方面、植棉方面,均获得相当的成绩,尤其是水利的建设一项,在今年的农业生产中起了伟大的作用。”经过整理水利和开辟陂圳等工作,瑞金、胜利、长胜、太雷、汀东、长汀等地方,战胜了春耕荒旱困难,避免了生产下降。瑞金有一首歌谣唱道:“工农力量大如天,坏坝崩陂筑得坚。蓄水池塘也整齐,无雨水足不靠天。”

中央苏区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央苏区新建和修复了许多陂圳等水利工程,至1934年上半年,中央苏区部分水利工程建设成绩如下表:

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漫山遍野的竹木等森林资源是中央苏区林业建设的自然条件。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山林法令》,红一方面军总前委和江西省行委联合提出了“山林国有”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颁布了《山林保护条例》等法规,为中央苏区林业建设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山林分配与管理

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政策包含山林政策。《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对山林采伐数目、山林出产及山林栽耕等作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大规模山林不便分配的,归苏维埃管理。人民需要采用竹木时,按照下列数目,得苏维埃批准,二十根以下的由乡苏维埃批准。二十根以上五十根以下的,由区苏维埃批准。五十根以上的由县苏维埃批准。”第十七条规定:“大规模山林的出产,除供给人民需要外,其余归苏维埃出卖,所得之价,作苏维埃用费。各级苏维埃应得之成数,由高级苏维埃规定。”第18条规定:“木樟山杉山竹之不便个别分配的,得由人民数家合为一组,向苏维埃领取栽耕,以其生产分配组员使用。”《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作了杉树没收和使用的规定:一切杉树归政府没收,但居山农民自己种植的杉树而靠此为生者不没收。没收来之杉树,由所在地乡政府管理,其在两乡之间界限不清或向来无人管理者,由两乡共同管理。杉树出卖所得价款按时间年限及价款比例由乡或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已经砍下或出水的杉树,其系土豪反革命者,由苏维埃政府没收以低价拍卖,所得价款以百分之二十归乡政府,其余缴交上级。小商人经营的杉桐不没收,其从前未缴清之价款,被减少三分之一,缴交县政府,政府应保护其出口。关于竹山的没收分配和使用,《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土豪及公众竹山,一律没收归政府处理,其农民耕种者不没收。没收来之竹山,由政府分配与原耕山农民耕种。山多田少地方,农民无田可耕,多数要求分山者,由乡政府分配,但不会耕山者不分。分山以竹之多少为标准,其山可推成田亩来分,多分山者少分田。最好则由分山的农民组织生产合作社将领得之山共同经营之,俟做出竹麻时除原料余外,按照各人做工多少分配。竹山分配之范围以乡村为单位,凡该乡村内竹山,由该乡群众分配,但外乡人在该乡内耕山者要仍旧分配与原人。其几乡交界分不清者归原耕山农民所住乡村分配。没收来之茶山,由政府标价租与农民,或生产合作社经营。茶山所得标价,以百分之二十归乡政府,其余缴交上级。桐、梓照茶山办理,其无人耕管者不同。樟树由乡政府管理,卖得价款以百分之三十归乡政府,余缴上级。松树由乡政府管理,自由处置。香菇树已经砍下者任其经手予以保护,不准偷取,或故意为难,如未砍下者应向政府再行订购,所得价款,乡政府得百分之三十,余缴上级。水果园属农民的不没收,反动派的没收,由乡政府标价出租与人种植,租金由乡政府与录租人酌定。烧木炭陶器者任其自由。关于山林资源公用问题,《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各处修理陂圳、桥梁、公共建筑物,渡船公用器具及其他公共事业得取用公家松杉,不取价款,其房屋被烧要修理者准此。取用木材应报告乡政府转区政府批准指定砍伐,如所属区内无材木或不够者得请上级函各区通融办理。乡中树木多的地方,民间须采用多少木材者得报告乡政府配量准其取用。但须报告上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10条规定:“一切水利江河湖溪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建设,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鱼塘等,得如稻田麦田的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自愿,分配给他们使用。”地方苏维埃政府应在该地环境允许条件下,创办“培植森林”等事业。1934年,人民委员会颁布《山林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山林保护政策,即:凡属国家管理的山林,不准任何私人砍伐。河堤及大路旁边的树木,均归当地苏维埃政府管理,非有特别原因,不得砍伐。乡苏维埃政府对于民众分得的竹木山、梓桐山、茶山等,要按时督促修铲,不得荒废。民众分得的荒山,乡苏维埃政府应督促栽植。如无充分理由三年不去栽植,又不出租者,应交与他人栽植,所得利益,以十分之一归山主,余由栽植人所得。每乡须成立一苗圃,栽培松杉、樟木、梓桐及各种有用树木与果树的秧苗,供给当地种树的需要。“如因砍伐树木而发生严重的情形者,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苏维埃政府还实施减免山林税政策,鼓励开荒种树,发展林业生产。1933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训令规定:开荒种树者免征山林税三年。《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第32条规定:“山林出产,只供人民自己食用,没有多余的,不收税。自己食用之外尚有多余的,其多余部分由苏维埃按照出卖价值,用适当比例收税。”闽西《土地问题決议案》规定:“山林税只收竹麻税,照生产数量征收百分之十五,其余不收。…‘茶山照政府规定出租额征收,不另收税,其农民自种者不收。”毛泽东在“二苏大”报告中强调:“森林的培养,畜产的养殖,也是农业的重要部分。”苏维埃政府应该结合农业生产来发展林业。

(二)颁发“耕山证”,成立看护队

1931年3月,江西省县区苏维埃政府主席联席会议通过的《土地问题提纲》规定:由乡一级苏维埃政府向农民发放“耕山证”。在没收委员会和土地委员会的领导下,发动群众焚毁旧的土地契约,设计调查表清查山地亩数,踏看山地肥瘠,最后插牌插旗分定山林,张榜公布,明确所属。山林分定后,由乡苏维埃政府授予分到山地的农民“耕山证”,在法律上正式承认农民所分山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闽西苏维埃政府要求各区乡挑选能种树铲山的青年组织成立若干山林看护队,每队至少三至五人,负责守山护林。苏维埃政府严厉镇压破坏森林的阶级敌人,处罚马虎失职者。1934年4月6日,会昌县苏维埃政府公审处决了因记恨自己山林被分而纵火烧山的该县高排区地主种三寿。同时,严肃处理了因疏忽失火烧山的会昌县高排区苏维埃政府原劳动部长王九根。

(三)提倡“植树节”

1932年3月1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常委会,通过了《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该决议案指出,为保障田地生产免受水旱灾祸摧残,必须在沿河两岸、道路两旁及荒山空地广植树木以保护河坝和道路,禁止随意采伐树木。并决定以每年的3月16日为苏区“植树节”,这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第一个红色“植树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发展史之根源。

苏区各地积极响应中央政府举办“植树节”的号召,踊跃植树造林。1933年春,福建省工农民主政府贯彻执行人民委员会关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决定由省政府拿出一百元钱去江西买茶子育苗种植,要求全省人民“每人最少种一株茶油树或最少种一株松树。”中央政府土地部发布《猛烈开展广大植树运动》的通知,要求“各乡设立一个植树委员会……村也应组织分会。”“应发动每人至少植树五株以上,要注意培植。”通知提出了栽种、插枝、栽秧等植树的方法。各地政府和群众积极开展个人与个人、乡与乡、区与区、县与县的植树造林竞赛,将荒山披上了绿装。植树造林运动模范区——瑞金武阳区、模范乡——武阳区石水乡,得到毛泽东的高度赞扬,毛泽东亲自赠予奖旗。

(四)保护山林,严禁砍伐

1930年3月25日,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的《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对“山林之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为保护水源,防止山崩,调节气候,储藏富源起见,由各乡政府规定禁例,厉行禁山。山上开坟墓不收山礼,但不准自由砍伐树林。“有妨碍田禾及水利道路房屋的煤炭及其他矿产不准开采。”杉、竹、梓,一律禁止砍伐,私人所有物准此。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不准人山盗挖春笋布告》,规定:“自布告日起,不准入山盗挖春笋。”如有不法之徒入山盗挖,一经查觉,予以严重处罚,绝不宽宥。“仰各革命群众人等,一体知照。”1931年6月,于都县于北区第六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关于山林保护法规定:“关于保蓄水源、灌溉田亩之山林,不许任何人采伐。…‘柴火山不分乡村之别,以原来采樵之处仍准其砍柴,但不得砍伐树木等。”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反对那种破坏森林的办法,实行以乡为单位组织培植委员会,专为做培植森林事宜,实行所有的荒山地种树木,已有的森林不准任意破坏。”1933年10月29日颁发的《江西省土地部紧急命令》(第一号)规定:“注重培植树木保护山林,特别是禁止烧山。同时要号召广大群众多搜集肥料,并准备来年春季植树运动。要动员群众进行热烈的铲木梓山运动,过去荒了的要发动群众迅速开垦起来,以保障群众的利益与生活,并注意修筑河圳,来改进水利。”为了保护耕地,防止水土流失,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正土地法令决议案》规定:“凡领耕田地,不准种鸦片及违禁品等。领耕田地不准建造地坟。”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山林保护条例》,实行依法治林。各地积极响应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植树造林的号召,纷纷植树造林,有效保护了环境。1934年夏天,毛泽东来到会昌城外的岚山,看见苏区军民热火朝天的植树运动,欣然填词:“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会昌城外高峰,颠连直接东溟。战士指看南粤,更加郁郁葱葱。”

三、结语

中央苏区军民掀起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运动,不仅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环境建设,而且有利于反“围剿”战争。中央苏区第一次反“围剿”战争中的龙冈大捷,就是在“万木霜天红烂漫”的森林中取得胜利的。中央苏区第二次反“围剿”战争中的白云山战斗,也是在“枯木朽株齐努力”的森林中取得胜利的。广昌是一个武夷山下的小县城,中央苏区第二次反“围剿”战争中的广昌战斗,是红军战士在广昌城西南一座大山上击毙敌军师长而一举攻破的,所以,毛泽东在词中豪迈地写道:“赣水苍茫闽山碧”。中央苏区第三次反“围剿”期间,红军利用苏区茂密的森林,从敌人包围的缝隙间成功地实行了神秘的战略穿插,连续取得莲塘、良村、黄陂、南团等战斗的胜利。在中央苏区第四次反“围剿”战争中的黄陵、东陂伏击战中,森林密布的环境是红军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正在赶赴战场途中的江西军区司令员陈毅闻讯赋诗:“千崖万壑供野宿,羊肠鸟道笑迷津。半夜松涛动山岳,中天月色笑须眉。工农儿子惯征战,四破铁围奇中奇。”

中央苏区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经验为陕甘宁边区及抗日民主根据地、解放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继承、丰富和发展。1942年4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联合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发布了《禁止拆毁庙宇和砍伐树木》的布告,指出:“植树造林也是边区今天的一个要政,调节雨量,改变气候,都要靠它。”1944年4月12日,《解放日报》刊登了《栽树是一件大事》一文,要求好好保护栽下的树木,以免枯死而影响生态环境保护。

当今社会经济建设中要实现生态保护与社会进步共同发展,使生态环境能够为人类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天然支撑,应该吸取中央苏区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自觉遵守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护自然,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科学规划、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人文景观,从建设理念、设计和实施中体现生态文明与社会发展的双向共赢,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中央苏区生态文明建设尽管是初步尝试,但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前身渊源,其成功经验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启示借鉴,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和有益的现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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