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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发展态势

2017-07-21

观察与思考 2017年7期
关键词:监督

陈 静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发展态势

陈 静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的顶层设计,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落实落细落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展望未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呈现出制度化、严格化、常态化和全域化的发展态势。持续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维护良好健康的政治生态,必须在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协同化建设上下功夫。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党内监督

作者陈静,女,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哈尔滨 150018)。

2015年9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正式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想。2016年1月,“四种形态”写入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成为全党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2017年1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同样把 “四种形态”写入总则一章,将其作为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的 “方法总论”。自中央纪委对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以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积极践行落实落细落准,立足于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理念,强化纪律建设,深化标本兼治,党内监督执纪的责任更加明晰、方式更加明确,力度更加强劲,既充分体现严管厚爱又注意区分“树木森林”,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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